【大紀元8月4日訊】 (大紀元記者黎群報道) 兩新加坡法輪功學員於濱海公園煉功被控「無准證集會」案,4月初庭法官判被告罪名成立,兩被告認為判決不公,因為法官未考慮大量證據疑點和憲法所賦予的權利,因而上訴。高庭審訊將於9月開庭。兩被告期盼高庭能從憲法和警方舉證責任方面重新審視該案件,做出公正判決。
*警察高層曾肯定煉功和發光碟是和平和守法的
新加坡法輪功女學員黃才華和程呂金由於2003年2月23日在濱海公園煉功,於2004年5月被警方指控 「無准證集會」 ,並加控「擁有及郵寄未經批准的光碟」 等八項罪名。案件在新加坡初級法庭審理。
新加坡法輪佛學會發言人王宇一博士對記者說:「警方高層曾兩次當面表示我們在濱海公園的活動合法,一次是2004年9月在中央警署,另一次是2005年5月在東陵警署。在中央警署那次警方非常清楚地表明法輪功在新加坡濱海公園煉功和發放光碟在內的一切活動,都是和平和守法的(all current activities are peaceful and lawful),因而可以繼續進行」。
據一位每天下午去濱海公園煉功(法輪功)的蔡先生說:「六年來,我們一直在這裡煉功,中央警署的警察有時接到不明真相的民眾報案後會來這裡,但他們常說下來一趟不過是例行公事,等我們煉完功後就離開。他們中很多人已經知道在中國發生的迫害,對我們很同情」。
新加坡是海外最早有法輪功修煉的國家之一,也是中國以外最早註冊法輪佛學會的國家。1999年7月20日江澤民及中共在中國開始鎮壓法輪功後,新加坡的法輪功學員開始以各種各樣的方式向社會各界和民眾講述事實真象,包括發放光碟。
*初庭的判決
2005年4月27日,初級法庭地方法官Wong Li Tien女士對黃、程兩人分別作出罰款20,000新元和24,000新元的判決,辨方律師確認,法官對全部控狀的每一條都施加了最高罰款。
黃、程兩女士認為法官在判案時沒有考慮15天審訊中揭示出的大量證據疑點和憲法所賦予她們的公民權利,做出的判決是不公正的,當即通過代表律師多德韋爾提出上訴,獲得初庭批准。多德韋爾律師繼而依常規向法官提出保釋申請,但出乎意料的是,申請被拒絕。當時法官給出的拒絕理由是:「這兩被告至今毫無悔改之意,如果允許她們保釋在外,我肯定她們馬上就去做同樣的事情」。據瞭解,法官有權對等待上訴的被告拒絕保釋, 但此種情況是相當罕見的,一般僅限於對社會治安或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威脅的嚴重罪犯。
按照規定,法庭如拒絕保釋申請被告就必須立即繳付罰款,否則就必須入獄。黃、程兩女士決定拒絕繳付罰款,被迫於判決當日關入樟宜女子監獄。
入獄前程女士要求將6個月的女兒帶在身邊,遭到拒絕。入獄後程女士絕食絕水,抗議法庭的無理判決和無理對待,要求無條件釋放。三天後黃女士也開始絕食。兩女士家人擔心她們在獄中安危,一周後繳付罰款,換兩人出獄。
*控方不能有效舉證 仍處以被告重罰
辨方律師艾爾弗雷德•多德韋爾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說,「對於一起刑事起訴案件來說,控方有責任根據所收集到的犯罪證據來證實起訴有充分依據。而我必須指出的是,在這一點上,控方是失敗的」。
如2003年2月23日的控狀 「無准證集會」,當天有5人煉功2人與行人交談並分發資料,沒有召集人、沒有組織、沒有演說、沒有具體活動事項也沒有共同目標的活動。辯方律師認為這根本不能構成「集會」,只能說是煉功,而煉功是不需要准證的。
另外針對黃才華 2002年11月23日的 「擁有12片未經審核的VCD」的控狀,警方稱是一位名叫Isaiah 的人報案,但未見其出庭作證;主要物證 —— 事發當日沒收VCD的收據上沒有黃才華的簽名;代表警方出庭的證人Kelvin Teoh 在供證時清楚表明,按規定沒有當事人簽名的收據是不能用作證據的。
*辯方律師:法輪功學員有權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
在結案陳詞中,多德韋爾律師指出由於法輪功在中國受殘酷迫害,全世界法輪功學員,包括新加坡的學員,都在努力澄清廣泛散佈的針對法輪功的謠言。按照新加坡的憲法,傳播自己的信仰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兩位當事人深切關注中國正在被迫害的生命,強烈感到自己在新加坡傳播真相揭露謊言的責任,這個背景情況是不應被忽視的。
*黃才華程呂金:呼籲高庭糾正初庭錯判
兩位被告法輪功學員期盼新加坡高庭從憲法和警方的舉證責任兩個層面上重新審視這個案件,為她們伸張正義。她們說:「除了為我們個人恢復名譽外,糾正錯判將有助於維護新加坡法治國家的形象不受侵害」。
本地其他法輪功學員也呼籲高庭關注香港終審法院今年5月5日一致裁定警方的拘捕行動不合法,推翻了歷時三年之久的法輪功「阻街案」中強加給法輪功學員的全部罪名。這一事件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肯定,被視為是對「一國兩制」下香港司法獨立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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