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31日訊】控告狀
控告人:幸告鳳,台胞親戚,系受害者徐興龍的兒媳,女,44歲,漢族,住湖北省勛西縣城關鎮民聯村三組,失業。
被控告人:湖北省勛西縣人民檢察院。
被控告人:故意傷害犯吳和平,男,46歲,漢族,勛西縣城關鎮民聯村三組,個體商業戶。
控告請求
1、請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被告省勛西縣人民檢察院涉嫌受賄、貪贓枉法、以權謀私,包庇故意傷害犯的刑事責任,並嚴肅查處重新立案。
2、依法責令被告勛西縣人民檢察院承擔我們的一切經濟、精神、損失,包括人身傷害費共15萬元。
3、依法追究故意傷害犯吳和平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行使司法工作基本原則。然而本案的刑事犯罪份子吳和平是典型的街痞村霸,新社會中的黑惡勢力,勛西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當初接到本案時並對我控訴人議論說:“不管怎麼說犯罪吳和平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並於2001年3月14日給我控告方書面下達了委託訴訟代理的告知書,讓眾人不可思議的是,犯罪吳和平被公安機關關押了長達八個月後,在我控告方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縣檢察院辦案人員私自將一個無惡不作的故意傷害犯悄悄的無罪釋放。爾後我方得知後,多次向縣檢察院索問情況問為什麼時,這時縣檢察院辦案人員才給我控告方一張見不得人面的不起訴決定書。
犯罪吳和平長期尋辦鬧事,人所共知的村痞街霸,無數次侮辱、毆打我,釋放回家後反而更加猖狂,幾次又將我打傷,並對我的證人實行嚴厲威脅,在居委會和派出所多次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我的丈夫無奈也被迫和我離了婚。就這樣,我們一個和好美滿的家庭被罪犯吳和平給我毀了。由於事前村上把我一家四口人的唯一八分菜地拍賣給縣信用聯社,我只好含淚留下生活失去依賴的兩個孩子,從而被迫流浪在外。就這樣,由於我的被迫出走,老人看到自己兩個可憐的孫子,且不堪忍受犯罪吳和平對自己家庭的非法摧殘,於2001年2月4日老人找到吳和平說理並要求吳幫忙找回孩子的媽媽,可是沒有人性的吳和平在眾多的目擊者眼前卻將一個八十多歲的老人打得遍體鱗傷,不能動彈。當時村幹部接到犯罪吳和平的通知後,趕到現場,村書記馬富成本應報警,反而玩忽職守,加發慈悲,把痛得娘和老子叫喚絲毫不能動彈的老人背進了村福利院。在此期間,老人痛得連飯都吃不下去、也睡不成覺。更沒得到任何治療,不到十多天老人就活活痛死在村福利院。在眾所周知鐵打的事實面前,犯罪吳和平嚴重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使用暴力後又置之不理,本應與死者命亡有著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可是,可是,作為人民檢察院為什麼將已關了長達八個月的無惡不作的犯罪份子吳和平無罪釋放了呢?作為人民檢察院本為法律監督偵察機關,為什麼爭著雙眼做出了背棄法律,脫離事實證據,而不懲反罪的荒唐決定呢?
綜上所述,被告勛西縣人民檢察院,脫離事實,違法辦案,極力非法保護犯罪,且國法不容,影響極壞,後果嚴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規定,懇求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嚴肅查處並糾正本案,依法嚴肅查處包庇本案的司法犯罪份子,依法責令勛西縣人民檢察院承擔我的一切損失賠償。
此致 國家主管部門
幸告鳳
200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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