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2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美國學者葛特曼28日表示,中國並不是正常的市場,如果美國和台灣持續放任商業機密流入中國,未來在國家安全層面上將付出代價,他呼籲美台企業投資中國前,應三思而後行。
李登輝學校及台灣教授協會昨日邀請台大經濟系教授林向愷、美國學者葛特曼等人就美國政府如何看待中國熱為題,探討中國經濟及外資經商的相關問題。
葛特曼 中國經濟專家
葛特曼為「新美國世紀」計畫訪問學者,1998年前往北京擔任美商公司的法律顧問等職,去年出版「失去新中國」一書,對中國經濟發展現況有深入了解。
獲利率不高 值得探究
葛特曼表示,美國企業十餘年來陸續前往中國投資,設立工廠或研發部門,大量投資的結果,依據世界銀行最新的統計,整體獲利率並不高,這種現象並不正常。
今年中國企業有意併購美國石油公司優尼科遭到美國官方拒絕,葛特曼指出,這顯示美國政府已經重新關注中國的問題,台灣也應該對此留意。
對於美國企業在中國市場的經營策略,葛特曼指出,許多美國大公司在中國發展重大計畫,除了資金外,更投入最頂級的技術與商業機密。
他強調,美商在中國聘僱當地人才,極少考量受僱者的背景,甚至優先錄用具軍情背景者,雖然中國工程師相對廉價,但商業機密也更易流失,美國和台灣的國家安全都將為此付出代價。
美企業在中國 很少不行賄
至於中國市場的特殊性,他舉例說,美國企業在中國很少不行賄,這是受到中國當地文化的影響,這些企業變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美國企業」。
投資 先想怎麼撤資
(自由時報記者黃忠榮╱特稿)
外商或台商在中國投資經常吃癟,因為中國的體制、法制規定與民主國家不同,以撤資為例,三資企業可不是想撤資就能撤資,根據中國合營企業法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未經審批機關批准不得解散。
一般國際投資退出機制主要有股份上市、股份認購、股份轉讓、公司解散和清算等四種,股份上市是投資退出的首選方式,但在中國目前法律框架下,該方式並不可行。
中國現行法律規定,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註冊資本,使得股份回購的方式亦不可行。
此外,股份轉讓又受多重因素制約,不僅要有市場買家,合營企業須經合營中方同意,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還須審批機構核准,對於退出投資又不致使自己喪失原作價入股的高技術外商投資者來說,該方式顯然不適用,剩下就只有公司解散和清算。
中國法律規定合營企業得解散的理由有:一、經營期限屆滿;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法繼續經營;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義務;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五、合營企業未達其經營目的,又無發展前途;六、合營合同或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出現;七、因違反法律,被責令關閉。
從上述情況可以得知,除合營期限屆滿外,經營過程中合營企業因故解散的決定權都在審批機關,因此,即使外商、台商發現苗頭不對想撤資,但只要審批機關不點頭,三資企業就猶如深陷泥淖,難以自拔。
抽腿 沒想像中簡單
〔記者黃忠榮╱台北報導〕不少在中國投資的台商,想撤資卻發現困難重重,因而求教海基會,海基會近來舉辦了數場中國台商撤資注意事項研討會,提醒台商注意大陸的政策、法令外,在投資之前就要先想到撤資問題。
海基會人員表示,國際常用的撤資方式在中國都不可行,剩下的只有清算一途,但清算又要經過中國主管機關同意,更關鍵的是,中國官方大都偏袒自己人,因此,想要撤資的台商、外商幾乎都碰壁。
官員表示,台商、外商要在中國投資,必須注意相關合約及補充規定,並加強駐中國幹部的專業,最好是有專人專責在大陸經營,要不然與中國企業合資,財產權很容易被吃掉。
此外,台商應對中國的法律、行政程序有所了解,萬一發生商業糾紛,尚可減低損失;但這部分要靠台商自修,因為中國法律人才素質不高,台商可以諮詢法律問題的對象有限。
一旦台商採取訴訟策略解決糾紛,官員建議,同時具備中國律師與國際律師資格的法律人應是台商首選;再者,台商也可向台灣人民在中國當地開設的法律事務所進行法律諮詢,或透過台商協會推薦良好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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