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8月12日訊】加拿大星島日報評論文章:廣東興寧大興煤礦礦難搶救多日,一百二十三名礦工生存希望渺茫,繼續搶救是盡人道責任,痛定思痛查找原因,懲前毖後,以祈亡羊補牢,减少甚至杜絕類似慘劇重演,亦成爲當務之急。
不 過,說來萬分遺憾:大陸頻發礦難,教訓其實已經不少。比如說,六月八日湖南資江煤礦礦難,總結原因是「礦主太膽大妄爲」、「官商勾結官煤勾結嚴重」。須知 「天下楊梅一樣紅」,追求最大經濟利益是資本的原始衝動,礦主之所以敢于「膽大妄爲」罔顧工人死活,則幷非因爲財迷心竅認錢不認人,而在于「官商勾結官煤 勾結」有恃無恐。七月十一日新疆阜康神龍煤礦礦難,總結原因是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不給發安全生産許可證,但也不責令停産」,因爲有多達十四處安全隱患,因 此堅决不能發證。但至于煤礦是否開工,安監部門幷不管。表面上看,是因爲「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反正出了事是礦主違規。往深處究,「不願究」的背後,是 否亦有「不能究」、「不敢究」的難言之隱?
中國國家安監總局局長李毅中「新官上任三把火」,從今年四月開始,督促有關部門對四十五戶重 點國企煤礦「會診」,據說一口氣查出三千二百多條隱患,專家報告也有一尺多厚。如果要整改,據說僅此項就需要資金近六百億元人民幣。全國煤礦安全隱患之積 重難返,于此可見一斑。國企煤礦尚且如此硬傷累累,民營煤礦危殆狀况更可想而知。不過,不論國企抑或民營,既然煤礦不能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爲甚麽就不能堅 决勒令停産?
「抽刀斷水水更流」。七月十四日,在距離大興煤礦不遠的羅崗鎮福勝煤礦發生礦難,十六名礦工死亡,廣東省立即對全省所有煤礦進行停産整頓,進行安全生産大檢查,興寧市市長也拍胸脯下軍令狀:「絕對不能出現第二次事故」。不料言猶在耳,八月七日大興煤礦就連環發生礦難。
大 興煤礦礦難原因,經中共高官張德江概括,萬變不離其宗,主要還是兩條:礦主違規生産,官方監管缺位。這就産生新的問題:爲甚麽大陸礦難總是「礦主違規生 産」,總是「官方監管缺位」?張德江矢言要「用鐵的手腕遏制安全事故的發生」。何謂「鐵的手腕」?留有政策回旋空間。後效如何,亦尚待觀察。不過,至少目 前廣東官方的態度是開明的,比如說允許媒體采訪報道,而不必嚴限使用新華社通稿;搶險措施也是果斷的,比如說在現場罷免搶險不力的官員。
張 德江責問:「我們有法,爲甚麽不去管,爲甚麽就不敢管!」這個問題既好答,又不容易答得令人滿意。法,是有了。但是試問,法是否足够明細?官是否認真執 法?興寧市不到一個月接連發生兩次礦難,興寧市官員幷非「好了瘡疤忘了痛」,而是「瘡疤未好就忘了痛」。而之所以會連環發生礦難,又與面對此前湖南礦難、 新疆礦難乃至于更多礦難的教訓無動于衷不無關係。政府主責官員爲甚麽會有這種「別人的瘡疤我不痛」的官場麻痹症?現行「礦主發財,礦工遇難,政府埋單」管 理機制固然是一個重要原因。但如果循此深究下去,就不難發現,大陸官場現行體制缺乏「硬約束」,恐怕更是根本所在。
甚麽是「硬約束」? 「硬約束」就是堅决依法執政。依法執政不但要求市場經濟必須是法治經濟而不是人治經濟,而且要求官場問責不僅要追究行政責任,也要追究法律責任。興寧市 「七一四」福勝煤礦礦難後,興寧市市長向媒體承諾:「政府將對此事負責到底」。詭譎的是,他爲甚麽偏偏就不說「本市長將對此事負責到底」?也不說明,這 「政府」是指興寧市,抑或上級梅州市,抑或再上級廣東省。顯見這只是一通「泥鰍宣言」。張德江此番著力要「查清監管不力的責任」,决心大。但是,這「責 任」,是指行政責任?還是指法律責任?抑或是指兩者兼而有之?人們拭目以待。
在「硬約束」條件下,如果是法制滯後、法制疏失,那麽立法官員與有責焉;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那麽執法官員難逃其責。只有硬化官員約束機制,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真正讓官員依法制軌範嚴格執法,大陸才有望逐漸减少礦難。
來源:萬維讀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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