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村公用事業投資模式暨法律保障

首屆林樟旺案研討會紀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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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高智晟(北京智晟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十大律師,林樟案辨護律師):主持人的規則使得我取得了發言權利。我還要說兩句主持人不太愛聽的話。這樣的會議是自身存在的價值能夠吸引我再次來。我曾經在一個大學演講的時候,簡單的一個問題回答的時候,就中國農民目前的人權狀況做過一個簡單的溝通,大學生說,高律師你能不能用歷史的眼光和觀念談一談中國農民目前的人權狀態。我說這個話題很長,但是我能用兩分鐘,用我的方法談這個問題,我說目前是中國有史以來人權最糟糕的時期。我問目前對農民哪些問題是最重要的,他說是土地問題和房產問題。那我說就這兩個方面談,中國所有的糟糕的狀況以及他們的苦難都是來源於他們跟土地的關係。我國目前土地和農民的身份關係導致了一系列機制方面的問題。我們的歷史上老說朱元璋是一個流氓,但是他打天下的時候,他說打下的天下土地歸你,我們呢?我們打天下的時候,絕不比他糊塗。你和我打天下,土地給你,最後農民拿到了土地。農民和土地的身份關係,以及他們因此來導致的苦難從此開始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房產問題,政府的粗暴和野蠻對城市私有房產的傷害是很深的,深到甚麼程度?空前絕後,包括新華社的論壇我都這樣講。嚇得國土資源部門的官員逃掉,但是城市還有一種惡法,叫做城市拆遷管理條例。無論如何他們還有這一條例,但是農民沒有。我非常欣慰的是,這兩年我參加一些調查,我認為我們是有思想和財富的,但是我們是否具備了一些思想和財富,我不迴避,包括安全部門跟我談我都不迴避,因為我們都是中國人,我們都有權利談中國的問題。實際上我們當今中國的問題無論是農民權益問題,還是每個中國公民權利的問題,核心的是兩個,一個是權利來源的正當性,另外一個政權問題。我們這兩個方面表現出的東西都是和當今文明社會相反的。我們需要看到的人權價值是不存在的,我們這次到陝北就人身的自由問題進行探討,我痛心所有跟我談判的都是行政機關的,但是我們需要面對這樣的問題。我們探索到另外的模式,就是在強硬的外殼下面進行溝通,這是我們在林樟旺案中探索的思維。因為政府當中也有一些理性的思維和思想。比如陝北油田的案件,上午的時候我們態勢比較強硬,下午的時候我們就說用智慧解決問題,尋求妥協的過程是智慧,尋求到解決問題的結果那是我們的利益。林樟旺這個案件,前期我寫了點東西。有人問我高律師你想跟政府說點甚麼,剛才張先生提到了,他拿著稅收做甚麼,他們拿著稅收做惡事。政府反覆談國有投資收回的正當性,我們幾句話就駁回去了。所以林樟旺案件當中,形式技術問題未來在法律上肯定要談,但是剛才談到的技術問題,也正是我在文章中提到的問題,在佔用土地的違法性是兩種違法的,一種是實質的,你根本就不是土地權所有人。另外一個就是程序的違法,我就是土地的所有者,剩下的這個就是程序違法,而我們程序違法是不涉及犯罪的。因為這個僅僅觸犯的是程序法律而不是刑事的。這是非常荒唐的。在這個案件當中另外一個意思就是誰是土地的實際使用人,這實際上要解決路權問題,路權是法定取得的,而不能用約定取得,所以合同是不能解決路權問題的,他們只能從主權利當中隔離出一些路權利,所以這個案件非常荒唐。林樟旺的案件我贊成杜光教授的觀點,我們不是因為這麼一個所謂的受到了公權利傷害的案件,但是為甚麼有這樣案件引起我們的一些關注?實際上就是我在多種場合談到的,我們所有的案件都是受制度的影響,就是你看到的所有都是公權利,以及對公權利對公民權利的傷害。你看到的第一阻力就是以公權利為背景的。所以我們現在很多的,我們面對的,我們最恨的,不僅僅是司法權利的這種蠻橫,我們最可恨,或者最沮喪的是,我們看到的是未能進步。

  蔡德誠(原科技導報主編,長期關注改革開放事業,是一個令大家尊敬的老前輩):我非常贊同杜光老師講的。林樟旺這個案件實際上是我們整個大背景下,農民的處境,農民的權利在大背景下非常生動的縮影。我記得在一次農民的討論會上,最後的發言是李昌平,他最後發言,發言之前就申明了,他的發言已經在報上登過了,已經遭到強權勢力的反對。他發言就是三個意思,首先要相信農民,第二鄉鎮政府要退出農村,第三要放開農民。我完全贊同這三點,今天的會也是這樣。我說這個問題的解決是一個大背景,是一個大的歷史過程。這個到底怎麼看待,到底農民放心不放心,到底農民是不是國家的主人。毛澤東搞革命,是靠農會起家的,但是他在全國建立政權之後,就不許組織農會,一直到現在就沒有讓農民組織農會。因為農民散佈在廣大的中國地區,組織農會難以控制的。共產黨裡頭知道這個厲害,因為農民組織起來是厲害的,當初靠農民組織起來,推翻了三座大山,但是取得政權以後反而不讓農民組織了。這個問題的根本是甚麼,剛才講了,要給農民團結的權利,所有問題的就是農民不能維護自己的基本的權利,在這個問題上我覺得這個案件就是大背景的縮影,農民始終沒有權利。當然要從更大範圍來講的話,我們現在城市裡頭實際上也沒有這種組織權利。實際上所謂的民間的組織,都是要掛靠單位的,這也是一個問題。但是對農村是廣大的整個地區,所以現在真正解決這個問題,解決不斷出現這種侵害農民的根本的途徑,是改變觀念和對農民的態度,對到底誰是主人的問題解決。這個總的問題不解決,農民實際上永遠沒有真正的權利,沒有維護自己權利的手段和機制。我覺得問題的嚴重性是從這個案件本身看到了事情的本質。我們是處在一個反對、繼續反對封建制度,反對封建專權的這個鬥爭當中,這是整個中國未來崛起的根本性的,沒有完成的歷史問題。就在農村免稅以後,結果客觀上講使得廣大的鄉鎮幹部他們沒有了增加他們經費的來源,他們就要轉業,下崗,離開,實際上政府用大筆的資金來支持他們。這個出來以後,又一個當初反對李昌平的意見又出現了,說減稅之後要警惕農民的政治空白,甚麼話,還是不相信農民。因為不減稅以後,或者沒有供養幹部的時候,農民的政治就空白了,總是不相信農民,實際上農民世世代代為社會做了多大的貢獻,就是改革開放農民做的巨大的貢獻我們也是有目共睹的。現在我們大批農民工對我們現代化進程的貢獻都是歷歷在目的,但是就是不相信,就是害怕。這是基本的理念,基本的關係,不理順,總的背景不扭轉過來,總的判斷不扭轉過來,三農問題沒辦法解決。所以我們從案件當中看到整個大背景的實際所存在真正的問題是戰略的問題。不是靠具體的口號性的政策,能夠扭轉過來。必須從整個的執政的觀念,權利的觀念,必須明白公權的到底是幹甚麼的,要明白公權來自於公民,服務於公民。當然我主張改變是理性的過程,而不是一哄而起的一個混亂的過程。這一點我非常支持周鴻陵他們搞的轉型論壇,我說完了。謝謝。

  李大白(企業家,社會活動家,詩人):這個事情我只想講幾句。目前因為專制體制導致的腐敗是全面的,任何事件的成功和失敗都與腐敗有關係。一些人提出腐敗是改革開放的催化劑。荒唐的概念有荒唐的原因,實際上這個案件就是因為自然村不會搞腐敗。腐敗產生的根本原因在哪裏,就是轉型體制。這個腐敗到了這種程度,殺雞給猴看,並不是真正從根本上反這個腐敗。

  滕彪(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師,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孫志剛案中上書中央的三博士之一):我只講一些觀念。第一,我們現在面對的是甚麼樣的社會,怎麼樣給它一個定性,剛才有老教授講,我們是反專制,反封建,我自己認為不太準確。應該是反極權。如何描述當下的中國,有叫次法西斯的,有叫偽神學政體的,也有叫西西里化的(黑幫政府),有叫斷裂社會的;都是從不同的側面。我自己願意用「後極權制度」來概括之(它在性質上和極權一樣的)。我們所做的工作是一個反極權、爭自由的工作。

  第二,政府應該做的事情不去做,這是對百姓的犯罪。政府不應該做的事情瞎去做,與民爭利,這更是對百姓的犯罪。這個案件反映出的就是政府的公權力非法地侵入了私人領域。一個社會沒有不可侵犯的私人領域,就絕不會有自由。

  第三,中國的冤案為甚麼這麼多,我想從具體制度來講,一個是沒有司法獨立,二個沒有新聞自由,歸根到底還沒有憲政造成的。我們現在要追求的是憲政制度。憲政就是要限制政府、馴化政府,怎麼樣才能馴化政府?現在的政府不可能自己約束自己,像尤利西斯一樣,把自己綁在柱子上,為了不受誘惑。不能靠它自己約束,就只能靠我們維權的力量,民間的維權人士、記者、律師、知識份子、所有公民必須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利益。我有一個命題,就是「在制度的縫隙當中推動制度創新與制度變遷」。目前的制度雖然是一個極權的制度,自由極度缺乏;但並不是密不透風、鐵板一塊的,它是有縫隙的,我們要在這個縫隙當中,和平地、漸進地、法治地去推動制度變遷。

  李柏光(法學博士,自由撰稿人,維權鬥士):我研究了一下林樟旺一案的材料,一個是起訴意見書,還有當事人聘請的律師提交的兩份法律意見書。我看完以後有個結論:我發現真正的違法犯罪者不是林樟旺,而是龍泉市公安局。我認為浙江省龍泉市公安局在林樟旺一案中的違法行為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濫用職權,第二是超越職權。

  第一,為甚麼說龍泉市公安局拘捕關押林樟旺構成濫用職權?很簡單的例子,比如說一個房地產開發商和一個建築施工隊的關係。一個違法的房地產開發商聘請一個建築施工隊在房地產開發商違法征來的土地上施工,開發商告訴施工隊它征來的土地是合法的,於是善意的建築施工隊就到開發商的這片土地上施工。但後來公安局認定善意的建築施工隊違法了!聯繫到林樟旺一案也是這樣:本來,真正的違法者是姚坑村村民,他們不懂法,他們佔用土地和砍伐林木時,沒有向土地局和林業局做出申請就砍伐了林木和提供土地給林樟旺們施工,而林樟旺也不懂法,於是去施工。在這個案子中,因為姚坑村在行政審批手續上有問題,因此,真正的違法者是姚坑村的農民,而不是林樟旺們,不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公安局應該追求姚坑村村民的責任。泉市公安局應該立即釋放林樟旺。

  至於姚坑村村民在修路過程中存在的行政審批程序上的瑕疵,完全可以通過事後補辦手續來使該村砍伐和佔用林地的行為合法化。公安機關不應該把這樣一個受行政法調整的程序瑕疵行為錯誤、甚至非法、故意認定為刑法所調整的行為。因此,龍泉市公安局非法拘捕關押林樟旺是濫用職權的違法行為。

  因此,我有個合理的懷疑:龍泉市公安局這樣濫用職權,對無罪的人追究刑事責任,是否想借法律的名義來達到他們罰款的目的,以實現龍泉市公安局不可告人的隱形利益?

  第二,為甚麼說龍泉市公安局收取當事人 6萬元預付款的行為是超越職權的違法之舉呢?這6 萬元到底是甚麼費用?龍泉市公安局收這6萬塊錢,是甚麼性質的?它是依據哪部法律的哪條規定收這錢?也就是說,龍泉市公安局的這種行為有法律依據嗎?我想問的是:龍泉市公安局收這 6萬塊錢究竟是治安罰款呢還是取保候審的保證金呢?我仔細閱讀相關材料後發現,都不是。龍泉市公安局此前已向三個當事人家屬收取過 1萬 5千元的取保候審保證金了。按龍泉市公安局的說法,這「6 萬元」是龍泉市公安局在2005 年4月 30日以「治安」的名義,向當事人收取的用於辦理修路手續的費用,龍泉公安把這筆錢說成是「預付費」!果真如此的話,那這些費用應該由龍泉市林業局和土地局收取才對,而不應該由龍泉市公安局來「越廚代庖」。龍泉市公安局違法履行本應由龍泉市林業局和土地局收取履行的法定職責,這證明龍泉市公安局完全是在超越職權,它代林業局、土地局執法了。龍泉市公安局為甚麼這樣明目張膽地違法行政?這不得不令人懷疑它不惜以違法的行為來實現其他不可告人的經濟利益的衝動和目的!還美其名曰「補辦手續的預付費」!

  根據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在林樟旺四人為姚坑村修路一案的問題上,龍泉市公安局的執法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和超越職權的違法之舉,應當追究龍泉市公安局有關領導的違法責任。具體說來,可從下列幾個途徑追究:

  第一,由當事人家屬聘請的律師依照《憲法》第 41條、第3 條第3款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 44條第1 款、第47 條第1款的規定,向麗水市人大常委會和龍泉市人大常委會遞交申請書,請求這兩級人大常委會對龍泉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在必要的時候依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組織一個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調查龍泉市公安局濫用職權和超越職權、非法拘捕關押林樟旺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向龍泉市公安局發出質詢議案,追究有關領導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由當事人家屬聘請的律師依照《憲法》第 41條、第129 條、第131條和《檢察院組織法》第 5條第3 款、第4 款和第13條第 2款,以及《警察法》第42 條的規定,向麗水市檢察院和龍泉市檢察院遞交監督申請書,請求這兩級法律監督機關對龍泉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展開司法調查,追究龍泉市公安局有關領導人員濫用職權和超越職權、非法拘捕關押林樟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三,由當事人家屬聘請的律師依照《憲法》第 41條和《行政監察法》第18 條第1款、第 23條第1 款的規定,向麗水市監察局和龍泉市監察局遞交監督申請書,請求這兩級行政監察機關按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龍泉市公安局的違法行為依法展開調查,追究龍泉市公安局有關領導人員濫用職權和超越職權、非法拘捕關押林樟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

  第四,由當事人家屬聘請的律師依照《憲法》第 41條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44 條第(六)項和第(十)項的規定,向龍泉市人大常委會和龍泉市政府遞交撤銷動議,要求撤銷龍泉市公安局局長諸葛儉的局長職務,追究諸葛儉領導下的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濫用職權和超越職權、非法拘捕關押林樟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發生在浙江省麗水地區龍泉市的林樟旺一案再次表明,雖然中國呼喊建設「法治國家」的口號已經二十多年了,但在實際的執法、司法過程中,由於缺乏民主監督的有效制約,公共權力的違法濫權現象還是比較普遍,特別是在所謂市場經濟的刺激下,掌握公共權力的執法人員的違法濫權行為不是減少了,而是增加了。如果說執法者過去的違法濫權行為在技術層面上比較粗糙的話,今天,執法者的違法濫權在技術層面上則顯得比較「精細」了,這表現為:所有違法濫權行為都以法律的名義來進行!十九世紀法國著名大法官、作家路易斯‧博洛爾在其名著《政治的罪惡》( Political Crime)一書中一針見血地指出:「以法律的名義來剝奪人權比使用野蠻的暴力更加可恨,因為在這種邪惡的不義之舉中增添了虛偽狡詐的成分!」 龍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違法濫權行為再次驗證了路易斯‧博洛爾的話在今天的中國,在中國的浙江省麗水地區龍泉市仍然是多麼正確!

  王雨墨(中國仁學籌委會主任,網絡名家,又名阿墨):就農民問題,我覺得我有責任來講幾句。我確實在網絡上講了很多文化的改良,思想改良的問題。實際上,卻一直關注農民問題。我曾經做過三次大的農民調查。第一次是2002年到廣西宜州進行調查,路過南寧就住在東海一*梟家裏。我是憑著我的良心去的。因為那裏有幾萬農民,因為當時的市委書記鄧軍,極度降低甘蔗收購價,壓搾他們,讓他們無法忍耐,發生了現在稱作的群體性公共事件。那年我剛學會上網,看有網友呼救,真的不明白到底為甚麼會發生這樣的事?因為我與農民有著深厚的感情,童年有幾年都是在農村度過,寄放在一位退伍的抗美援朝老戰士家裏。那時雖然很苦,但我與農民兄弟結下了深厚的感情。至今仍然懷念那些美好的時光。我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年輕人。2002年的時候,我對社會的發展方向沒有任何概念,不知道社會應該怎麼走。我也不知道自己會不會去解決這個問題,自認也沒有這個能力。但是我看到了悲慘的局面。農民付出了血的代價,得到了公平的甘蔗價格。不過,那個中飽私囊的市委書記今天仍然是河池地區經委主任。這代價真的太高了。農村確實存在各種各樣的悲慘的局面。農民家裏如果一個孩子考取了大學,或者一家子有一個人生病了,全家就會傾家蕩產。在一個民主法制不健全的社會裏,沒有形成契約化公共道德關係的社會裏,沒有建立完整的農村養老醫療保障體系裡邊,是不可能完全實現他們的利益的。現在有人叫喊著說要土地私有化。在政治文明不及格,在司法和社會監督機制,相關配套政策不完善的情況,冒然做這種嚐試,會更加有危害性。土地現在是他們唯一賴以生存的底線,改成土地私有化的話,現在鄉縣兩級龐大的公共負債會全部轉嫁到他們頭上。看清楚這些,所以我憑著我的良心,寫下了幾百萬字的調查報告。東海一梟當年也是憑著良心接待了我,並不是為著我個人,因為我們當時素不相識。他為著正義,我也為著正義。

  我想這次能參與營救林樟旺兄弟的工作,不僅僅是從個人方面,而是憑著良心來努力改變農民困苦無助的事實。憑著自己的良心做事情,我想這樣的話這個社會才會越來越好。

  關於 「林樟旺案」,中國十大律師之一高智晟已有詳盡的法律闡述。筆者就不贅述。走到今天,我看到在林樟旺案件裡邊,他們用的方法是抓捕人的辦法。你要放人就得走路子,他們一可以完成罰款任務,個人又可以從中撈取好處。李尚平老師事件中他們用的是黑社會的方法,貪官污吏們已經到了山窮水盡的地步。我們都期待農民,和我們的兄弟姐妹一樣有好的歸宿。所以在這個期待下,需要每個人憑著自己的良知來處理三農問題。每個人行動起來幫助改變農民的悲慘境地。我們要有聖雄甘地、戈爾巴喬夫、毛澤東那樣有智慧的人,我們的公共知識份子也為了農民的利益不斷地呼喚維權。但是實質上,知識份子們,農民不需要你們來解放,不需要你們來拯救。我在農民調查的時候,我寫了幾百萬文字,沒有公開發表。我不會公佈任何關於宜州農民調查的文字。因為我深深知道,大家希望這個社會還是和諧的,和平發展。我生怕自己的一點點臆斷引導社會向錯誤的方向前進。在這個調查過程中,我發現農民是非常聰明的。很多人認為農民很愚蠢,認為農民的愚昧落後到不能保護自己。其實農民們早就意識到了,他們完全有辦法解決農民問題。他們想盡很多辦法把一些維權的人士保護起來,完全可以與當年的「地道戰」、「地雷戰」、「麻雀戰」的辦法來保護他們。他們是真正聰明的,有一天真正為他們求得公平的主要還是他們自己,公共知識份子能做的,是促成這一天早日到來,避免流血解決。緩衝這些就行了,希望自己來保護自己,自己來解放自己的事越晚發生越好。我覺得這種良心的發揮,是從內心深處,和每個人都應該意識到這一點。你如果不保護弱小群體的話,有一天你也可能受到侵害。所以我覺得我們不要等待李自成、洪秀全這樣的人出現。我們要改革,第一希望有聖雄甘地那樣的公共知識份子。實在不行,第二我們可以期望戈爾巴喬夫那樣的政治體制改革者。萬一都不成,還可以期待像毛主席那樣改良文化。歸結起來我們真正的改革應該是思維的改革,體制的改革。

  黃開堂(進步記者,長期關注農民維權問題):許多方面剛才幾位老師都說了。對監督權力的方面我想目前有兩點。一點就是誰來監督,誰來承擔責任。現在來講,監督是很難的,因為涉及到誰來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一般都會複雜案子簡單化,簡單案子複雜化。就是說這個案子不管結果怎麼樣,有些事不注重結果,大家都關注,事情會慢慢好起來。我就說這麼多。

  高戰(中國改革雜誌社資深記者;長期關注中國三農問題,是農村基層選舉專家):這個事件的背後跟鄉鎮密切相關,因為鄉鎮的任務就是要控制農村,掌管農村。我的很多朋友在鄉鎮工作,他們的任務就是要錢,採取各種辦法。他不自己出手,肯定促使公安局的派出所的要。還有保穩定。農民現有的體制框架下取得自己的權利,比如說村委會,可以依靠公眾來罷免,我贊成通過現有框架下的資源使農民團結起來,罷免的力量不是來自自身的力量,而是外面的話,很有可能是說影響他們的穩定,他們很可能會找我們的麻煩。怎麼樣真正讓農民自己組織起來,而不是需要讓外面的人組織,讓他們自己團結起來形成力量。

  王煥申(石家莊開天律師事務所律師,長期關注三農問題):非常榮幸剛才聽了學者的精彩的發言。今天的主題主要應該圍繞這個案件,我覺得我是沒有這個能力給他高見,但是或多或少也給他一塊磚,一塊瓦,我主要對這個案件提出幾個方面的建議。我說這案件首先從定性來看,我認為這個案件應該定位是違法的,我覺得是沒有甚麼異議。但是絕不構成犯罪,這是第一點。第二點就是說這個案件為甚麼不構成犯罪,從主觀上來說沒有犯罪。佔用土地,是為了修路,甚至連違法的都沒有。這個行為沒有社會危害性,目的還是為了公益。項目也是公益建設,就不展開談了。

  玫瑰和文慧(天策人學研究所研究人員):今天到這兒我覺得我就是有感而發吧,親民的聲音,還有一種是廢政的聲音,我基本是總結一下,聽到這兩種聲音。我們現在政府正在倡導的和諧社會,和諧社會不管是政府倡導的,是我們國內的,至少是中國是需要和諧的。親民和廢政是對立的,我覺得作為我們在座的學者或者是文人,我們真正有責任的,應該有大的責任者,站在人民和國家的立場是攜手起來。我們天策人研究所正在研究一本書,其中有一個觀點就是關於這個的,政府適應社會,去服務於社會,我們認為政府不能適應社會,只能會讓這個社會越做越失敗。這樣才能走向和諧之路和提升之路,而不是按對立來。相互地探討,我只代表天策人研究所發表這些觀點,謝謝。

  王建軍(北京新時代致公教育研究院理事長,中國社會轉型論壇輪值主席,是中國民主改革問題的資深研究者):我聽了這個案子,我印象裡真的它不是一個特例,他有普遍性,而且這種普遍性我聽了詳細敘述以後,似曾相識,因為在兩三個月以前,跟張星水先生,閻雨先生到威海市也處理類同的案子,基本結構跟這個差不多,這類的案子在中國不是少數,比它更大的就是陝北油田那個案子。這類案子很多,我前陣子不斷聽我一個朋友,他也是做維權事情的,他說這一年時間,一年左右的時間他在北方就是內蒙,東北幫助弱勢群體打官司,處理了13個左右的案件。所有的弱勢的群體跟當地的衝突,100%都有政府的參與。而且都有政府動用國家機器壓制,很大比例70%到80%都有政府和黑社會勾結打壓弱勢群體。這個使我想到這麼一個問題,就是西方一個研究正義的學者,他反覆強調,就是正義是社會的終極價值和最高價值。一個組織良好的社會,一定是正義占主導地位的,有效治理控制著社會,如果一個社會沒有正義,那這個社會肯定是制度有問題,組織有問題,我們分析這些案例,大大小小的,它暴露的問題就是政府體制性侵權,這種問題如果我們不呼籲,如果我們不抗爭,那將來早晚有一天,我們在座的人都是受害者。如果我們任人宰割,最後這個災難可能要降臨到我們每個人頭上。所以我們一定要幫助,呼籲一定要盡我們每個人的微薄之力為底層人說話,這也是匹夫有責,有也是我參加這個會,組織這個會的直接原因。我們這個做法雖然很微弱,但是是為社會轉型做紮實的實實在在的工作,而不是像一般學者在屋裡空談。我們的意義就在這。羅爾斯有一本書分析過嫉妒,他那個書從頭到尾都講嫉妒,民間嫉妒容易導致公有制,大鍋飯,平均主義這是人性的弱點,但是沒有分析政府嫉妒出現甚麼情況,政府嫉妒怎麼辦?現在的案子都是政府鼓勵你幹這些事,然後你要獲利了,政府就把這個權利收回,說你違法,讓你干也是他的道理,然後收回也有他的道理。所以這種情況就是政府的嫉妒,政府是一個大頭,他要嫉妒的話,這個社會怎麼抗爭,這個政府嫉妒就趨向於權力擴張趨向於歷史倒退,我們做的工作就是阻止他權力的擴張。

  楊建華(記者):雖然我是學法律的,但我想從文化方面講一下。中國為甚麼出現這麼多的貪官污吏,其中很大的問題是社會文化的問題。中國總喜歡把地方官叫甚麼,叫做父母官,甚麼叫父母官,是替子女做主的官員,他替你做主了,而不是你對他負責,而不是他對你負責。另外一個中國有句古話說,天不變,道有變。中國的天是甚麼,是權利,權利從哪來?這個問題我們就不討論了,就說如果是我們能改變這個權利的來源方式,官員是經過民選選出來的,對老百姓負責,而不是現在由上級任命,只對上級負責,不對老百姓負責,這個情況就不一樣了。從整個文化層面來講,從社會心理的角度講,整個社會的人都要為此而負責。我們的社會民主化還遠遠不夠,這個問題我思考不多。我們的同道常年從事中西方哲學研究,有很深的造詣。可以請他講兩句。他叫王輝。

  王輝(記者):剛才提到天不變,道有變,實際上中國就是一個大概念,天的話現在的解釋就是體制,今天這個案件本身可能比較小,但是它發生在一個大的背景下,在大的背景之下發生的,這個背景相當是一個場效的,這是一種民主心理的激起意識。我們每個人都生活在大的社會環境,我們是這個裡的一根刺針,可以說是一個天人合一的,現在人在變,但是天沒有變。人變的速度大大超過天變的速度,這個變化實際上是一個社會結構轉型的問題,中國社會轉型它是一個很多因素共振、共同作用下劃分的。你這個事件本身你逃不脫,意思大概是這個意思,因為沒有準備,這個事件就是社會轉型的產物,這個是一個互動。天跟不上人變,這個社會需要新的思想和哲學,以及文化,而現在還跟不上。人已經變了,天還沒有變,我們全社會的人共同努力,慢慢把天扭轉過來。

  杜兆勇(中國社會轉型學術論壇主要發起人之一,中國海外投資與貿易論壇副理事長兼秘書長,過去是一個非常資深的記者):謝謝大會給我這個發言機會,我需要在這個時間裏解釋和澄清幾個問題,有的涉及比較重大的理論問題。第一個就是關於本次會議的性質,這是一個百分之百的法律援助性質的會議,對東海一梟是僅出於道義上的支持,絕對沒有任何商業上的關係。我們也不是他的代理人,資訊信息都由他和他的鄉親提供,我們還未到現場實地調研考察取證。另外我還想通過大家的傳播,能使我們的社會轉型學術論壇及其使命能被更多的人有更多的瞭解。中國社會轉型學術論壇是誕生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為吸引有公共情懷的知識界人士搭建的一個平台,使大家對社會的熱點問題發表自己建設性的、理性的、負責任的、積極的解決方案式的意見,這是一個公益平台,以上為本論壇的性質。另外中國社會轉型學術論壇誕生還有一個知識背景,就是我們認為中國社會的轉型一定是以和平為主流的,體現創新、理性、和諧、文明。用政府的話來說,就是危機管理的柔性解決方案;對民間來說,就是去努力探索解決中國社會轉型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這種問題可能是帶有爆炸性的和樣本性的。但是樣本的抽取和善良解決方式的遴選,都還需要時間探索。比如說東北發生了三十幾個小學生被泥石流沖走了的事件,老師和校長都沒有問題,這事竟然發生在中國,相比本案來說是不是更值得我們每個人去思考和關注?前些年好萊塢大片《泰坦尼克號》講述的是一個歷史故事,在不可抗拒的危難中,船長、海員、水手體現出來的西方人的精神和秩序徹底震撼了我們!假如說今天會場也出現了地震等災難事件,肯定是我們幾個人留下來斷後的,也體現一種負責精神。中華民族要從民主當中學習民主,從自治當中學習自治,這是我的理念,是不能動搖的。

  另外我想闡明幾個重大的理論問題,我對「保護農民利益」這樣的說法持保留態度,工人、公務員、職業軍人、政黨的利益也都要保護,這種保護是要建立在制度性層面的。梁漱溟先生說過,中國幾千年來,沒有階級對立,只有職業分途。將社會劃分為階級、階層是十分危險的,尤其是在當下。農民沒有力量自己解放自己,農民為主體的運動在中外歷史上都是災難,和歷史的進步成負相關關係,從來沒有例外。探索對農民弱勢群體利益保護這樣的案例,究竟是不是我們時代最典型的、最迫切的?而且這種解決方式是不是很成熟?我無法斷定。

  另外關於本案我想說,我同意青年學者楊支柱的法律意見。我本人認為,路權從屬於地權,林樟旺等作為公用事業農村機耕路投資人,其權益應該受到法律保護,以體現投資自由的國際法則和中國「誰投資,誰受益」的法律原則。據說龍泉警方是接到舉報後抓林樟旺等人的,根據現行法律,我覺得他們沒有受理本案的充足理由,現在是否可以考慮撤案?

  我們經常發現正是現行法律還存在不少問題,使整個社會的法治進程受到阻礙,使我們的律師為打贏官司大傷腦筋,付出了不應有的代價。比如說中國土地管理法,還帶有相當大的計劃經濟色彩和國有制崇拜問題,完全沒有解決好土地私有權問題,可能要落後於比中國改革起步還要晚的後發國家——柬埔寨,人家不但完全沒有了所有制的歧視問題,而且徹底否定了過去佔優勢的與市場經濟完全不兼容的所有制體系。

  我們不但要為林樟旺等投資人修橋補路,做更多等大的善舉,掃清道路;也要為創造自己民族的未來,既不媚外,也不排外,充分借鑒古今中外各國家各民族的先進經驗智慧,早日完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大家的時間很寶貴,我就講這麼多。

  辨護律師之一、北京航舵律師事務所楊興錄因在外地,未能趕來參加會議,發來了書面發言稿,他寫道:首先祝賀研討會成功!.林樟旺的案件,主要是涉及農業建設方面的問題,不應全屬於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層面問題(注:土地管理法,僅涉及公共設施公益建設的概念,但依據行政法規,鄉村建設包括農業建設和鄉村公共設施,公益建設兩大塊的;農業建設方面又分別由森林法,草原法,農業法之類與土地法並行的部門法調整).個人感覺是相當混亂.特別是將農業建設方面的問題混同於鄉村設施建設,是極不利於農業發展的,從劃分上也不科學.林樟旺所修之類屬於「農業建設範疇」是有專門規定的,但它是否又絕對不屬於土地管理法中的「鄉村公共設施範疇」呢?如果將「農業建設範疇」的事,也確定給土地管理部門,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建設法規,所有地上建築物均應當受建築法調整)等等全插一腳,是否也太荒唐了呢?

  太亂,執法也亂,受苦受難的,全是百姓,給搾乾了,還不知道究竟是否合理.混亂的立法與管理劃分,猶如一個個陷阱…

註:本文發言根據速記整理,由於時間匆促,部份發言未經本人訂正。

  附:首屆林樟旺案研討會出席會議的嘉賓與記者名單(按簽到時間為序):

  吳飛(《新聞週刊》記者)
  古川(博客中國專欄主編)
  余樟法(南寧震旦文化藝術研究院)
  李大白(詩詞家、企業家、社會活動家)
  李柏光(法學博士,著名人權活動家,維權鬥士)
  高戰(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雜誌社資深記者)
  王雨墨(中國仁學籌委會主任)
  千歲蘭(女詩人)
  閻雨(北大國際企業管理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武鳳琴(女記者)
  張祖樺(中國憲政研究專家,著名公共知識份子)
  熊偉(《法制早報》記者)
  卜思達(《國際商報》主編助理、記者)
  林碧琦(《法制早報》記者)
  李亞年(中央電視台新聞評論部)
  何異君(《環球導報》記者)
  李楊柳(《經濟日報》新聞發展中心)
  劉荻(資深網友)
  李海(自由撰稿人)
  賀雄飛(著名出版家)
  郭曉華(博愛天使)
  劉舒慧(北京新時代致公教育研究院資源部部長)
  王緒宏(北京新時代致公教育研究院行政主管)
  黃開堂(記者、維權人士)
  高智晟(北京智晟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十大律師,林樟案辨護律師)
  王煥申(石家莊開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李和平(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 律師)
  江天勇(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 律師)
  關瀾(維權人士)
  王德邦(清華志清中學校長、學者)
  杜光(中央黨校教授)
  蔡德誠(原《科技導報》主編)
  楊支柱(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憲政學專家)
  滕彪(中國政法大學講師、法學博士)
  黎鳴(著名學者和公共知識份子)
  吳勤學(經濟學博士,北京聯合大學教授,中國對外投資貿易論壇理事長)
  黃輝(北京智庫文化傳媒中心)
  周鴻陵(北京新時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長)
  胡星斗(北京理工大學教授,中國問題學創始人)
  張星水(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陽光憲政研究中心秘書長,林樟案辨護律師)
  杜兆勇(北京京鼎律師事務所顧問、中國對外投資貿易論壇副理事長)
  王建軍(北京新時代致公教育研究院理事長,中國社會轉型論壇輪值主席)
  包遵信(資深學者,著名憲政活動家)
  張大軍(天涯版主,資深網友)
  劉懷昭(《星島日報》記者、公益活動家、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顧問)
  尹筱青(律師,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
  李文慧(北京天策人學研究所研究者)
  彭玫瑰(北京天策人學研究所研究者)
  蔣友泉(新華社記者)
  楊建華(新聞記者)
  務名楊(《北京娛樂信報》記者)
  吳東發(康福國際教育文化中心執行理事)
  王渭(野草詩社秘書長)
  王海紳(《北京娛樂信報》記者)
  王華紳(石家莊律師)
  程瑞華(浙江遂昌公民,商界人士,民間義士)
  梅善旺(浙江龍泉公民)
  詹效河(社會學者)
  余建英(浙江遂昌公民)(//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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