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晟:“中央批准的”是個什麼判斷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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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10日訊】從7月12日始,就盡早結束陝西省、榆林市及靖邊縣三級地方政府的非法、野蠻關押國內外著名維權律師朱久虎及其他11名涉油經營者的局面,我及許志勇博士、滕彪博士、李和平律師一同抵陝北靖邊縣。抵達當日的下午,我們一行四人赴靖邊縣公安局看守所。盡管對坊間的虎狼陝北官吏的說法早有耳聞,但傳聞與親見還是有著不小的差距。雖然傳聞已使人感到驚悚,但無論如何亦不比觸目之驚心動魄。

穿著頗具考究狀的我們,被人民警察、人民武警官兵趨趕若雞犬。即便我們在離開了看守所數百米後,那群仍沉浸在行惡後的亢奮之中的人民武警仍意猶未盡,我們的身後驟然間跑步聲、喝斥聲大作!一群四肢異常發達的人民武警戰士,在其中隊長的帶領下,野蠻地將我們阻攔以展淫威。圍牆內二樓的幾名戰士,在中隊長的跋扈中受到了鼓舞,興奮的大聲喝斥道:“抓起來、抓起來,一個都不要讓跑掉,抓進來收拾他們”。我等一群秀才,著著實實遇了一回虎狼大兵的真情劇。我們被逼在烈日下以舌頭當武器反擊之,雖幾近聲嘶力竭,仍耗至近半個小時方得以脫身。脫身後的我向眾者感慨道:“西裝革履者尚且被這般,諸位盡可想象,這裡的普通人,在有這群衣冠者長年存在的環境中生存的安全狀況是何等的惡劣”!

7月13日上午,我們與靖邊縣公安局艾和平副局長以近兩小時的交涉,經其向上匯報後,同日下午,榆林市政法委、市、縣公安局有關頭目與我們進行了三個小時的對話,據此開啟了此後的近20天的持續溝通、對話過程。期間,市、縣兩級政府負責人中出現的理性思考者的聲音一度佔據了上風,對先行釋放朱久虎律師的意義之認識達成了相當的一致,給我們的明確信號是,釋放朱久虎律師已成定局,需要討論的隻是時間問題。7月21日,榆林市公安局主要負責人約見我,言及將在13天內放人,讓我回京等候通知。7月28日,市公安局通知我,“你明天就過來吧”。29日我再赴榆林市,但時至他們確定的13天時限屆滿,朱久虎律師沒能被釋放,保守、無知及非文明的力量再次規律性地佔據了上風。繼延對無罪公民的非法關押成了他們最終的選擇。

在我近20天的、與市縣兩級政府部門的、不同角色的接觸的初始,被接觸的官吏統一持有的觀點即是:收回私營油井是合法的行為,抓捕律師及維權代表也是合法的行為,承認上述認識是對話的前提。我告訴他們:“除非你們會認為,隻要是權力的安排即天然合法,否則,合法之說純系無知者的無賴說辭。其一,私營投資者就是從你們的手裡獲得了合法的涉油經營資格﹔其二,政府並不當然享有通過自己制定文件授權自己強行接管私營企業財產的權力,包括中央政府亦然,財產所有權的取得分法律取得及約定取得是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同時,取之有道又是我們持之以幾千年的道德底線,政府的作法既違反了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也悖越了公認的道德底線﹔其三,未經法律的基本程序,更無法律的基本判斷,政府夥同公安、檢察、法院、武警部隊,以暴力、捆綁、毆打、非法拘禁的野蠻手段,強行搶奪私營投資成果,這本身就是針對文明社會的犯罪,何談合法﹔其四,三級政府對外詐稱是‘回收油井’,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將油井價值之外的、私營投資者經營十數年的、價值七、八十個億的、含基本設施、設備在內的財產非法劫奪為己有,什麼法律賦予了政府如此荒蠻的權力﹔其五,政府回收私企財產是法律行為還是黑社會組織的暴力行為,這兩種行為存在著本質的區別,我必須提醒政府,其與任何行政相對人之間發生的關系隻能是法律關系,而不是之以外的其他,除非這個政府公開承認自己是非法的政府。既屬法律行為,循法律程序行事,應為一個合法政府的最一般的常識。有涉行政相對人的大規模的、巨額財產的予奪問題,政府憑什麼將行政調查程序、行政送達程序、行政告知程序、行政聽証程序、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裁決程序、行政價估程序、行政訴訟程序價值通通置於腦後,你的合法之說豈止是個笑話﹔其六,價值一百多億元的資產,政府的補償僅幾個億,僅此,合法說豈不荒誕!其七,將幾千投資人十數年的投資經管成果以暴力方式據為己有,由開始的公、檢、法統統拒絕受理受害者的檢舉控告,發展到現今的誰告狀,就抓捕關押誰,誰請律師就抓捕誰,竟惡劣至連受害人聘請的律師也一並抓捕,這樣的惡劣之舉,是赤裸裸地踐踏人類規則的暴行,是公然的、對全國人民追求法治目標的挑舋、是對中央政府倡導的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公然破壞,合法說從何談起﹔其八,你們斥巨資賄買文明的公敵中宣部以打壓國內媒體的客觀報道,三級政府組成龐大的賄買團體,五次赴京,游走於中央政府各個部門之間,公然威脅仗義執言的郭海燕教授及在京的專家學者,公然拒絕律師對被羈押委託人的會見要求,此等現代人類法治史上空前反動的惡舉豈有合法性可談”。

有意思的是,在後來的、與一些地方官吏的接觸中,這些官吏清一色的對回收油井的正當性的說道方面發生了一些變化,即由原來的合法行為說,改成了說這是由中央政府批准的行為。在當今時代,界定是非曲折的標准是法律而非權力,已屬文明社會的通例。一則,中國的中央政府並無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力,雖然它一直以來就這麼做,但這種做法的荒蠻及非法性,已是婦孺皆知的。一個文明社會,對是非曲折的判斷顯然不能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標准﹔其二,這中央政府批准的算是什麼判斷標准,“中央批准的”就是正確、合法的?這也著實難以令人信服,除非地方官吏頭目的頭腦中仍滿腦受永遠“偉光正”思想的淫浸﹔再者,“中央批准的”也不盡永遠正確,比如說,中央批准過“大躍進”,中央批准過人類史上空前的對知識分子迫害的反右運動,中央批准過鎮壓“反革命”運動,中央批准過十數次殘酷的路線斗爭,中央批准過“偉大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中央也批准過“六、四”屠城,中央也批准過以運動式鎮壓信仰法輪功同胞等事例,並不見得中央的批准就代表了合法、正確,恰恰相反,在存在既有法律規則判斷標准的前提下,中央對諸多法律事件的權力批准,不僅公然違反憲法、法律及法治原則,另一方面,也沉重昭然了這個中央政府根本不把中國的憲法及法律當回事。這是我們已面對了半個多世紀的存在。

陝西省三級政府選擇了對朱久虎律師等無罪公民的繼續非法關押表明,堅持邪惡、反動、野蠻及與文明社會為敵,成了利益集團不二的選擇,冗長的談判過程及最終的結局,讓我們再次近距離地看到,與這個集團在施惡時所表現出的高效及巨大能量形成極大反差的是,他們在選擇具有文明、合法及道德價值方面的低能。

2005年8月8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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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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