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7日訊】《法輪功人權》吳曉華教授被精神迫害一案引起了國際上的關注,同時也是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關注的案件之一。該工作組於2004年9月訪問中國時,她是該工作組列出的被迫害者名單上的一個。但是,中共政府既不提供關於吳曉華教授的最新情況,也不讓工作組與吳教授見面。
聯合國“任意拘留問題工作組”關於吳曉華教授案件的報告:
吳曉華,女,47歲,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建工學院環境藝術系副教授。2001年10月亞太經濟合作峰會在上海召開期間,她的家被包圍,為防止她到上海去請願。後來她又被送往一個女子勞教所。她在勞教所受到各種折磨,包括被用衛生紙沾了小便堵口,特別是到廁所撿來用過的滿是血跡的衛生巾堵嘴。2001年10 月中旬,為了抗議無辜被抓,她絕食絕水近十天後被送往安徽省合肥市第四人民醫院。在那裡她被脫光衣服,做電針、打電麻、渾身通電。一名姓李的醫生還威脅她以後再絕食要電休克。她還被強迫灌精神病的藥和打針。另外還有報告顯示,吳教授第一次被抓是在1999年12月她去北京為法輪功上訪時。她在安徽女子勞教所遭到酷刑折磨。之後又被轉往合肥市第四人民醫院,在那裡同樣遭到各種虐待,包括被鎖在一個滿是蚊子的大澡堂內一夜,並被強迫在長了很多蜘蛛網的豬圈裡大小便。2001年4月她再次被捕。
中共關於吳曉華一案在國際上的謊言:
中共政府對這一事件向聯合國做了不實的回函答復:“吳曉華,女,48歲,原安徽省合肥市安徽建工學院副教授,於2000年1月28日因嚴重擾亂社會治安被勞動教養部門勞教1年。在勞教期間,勞教所工作人員發現她精神極不正常,例如沒有原因的自殘,拒絕吃食物等等。2000年7月17日,她被安徽精神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偏執性精神分裂症,不能進行勞動教養。於是勞教部門采取快速措施將她送出勞教所進行治療。經過治療,吳女士的健康狀況有改進,但她再次進行嚴重擾亂社會治安的活動。2001年6月2日,河北市勞教委員會命令她接受省精神病院專家鑒定委員會的鑒定, 以檢查她的精神失常情況。鑒定結果是,在她的精神分裂症恢復正常期間,她能夠接受勞動教養,於是她又被判勞教2年。在勞教期間,勞教部門官員從人道角度出發,經常給她安排醫療。她沒有被殘酷對待,侮辱,電擊或毆打。”
中共在做了如此不實的回函答復後,對吳曉華女士的迫害就一直沒有停止過。2003年4月下旬,吳曉華被非法勞教一年半期滿,由於她堅持信仰法輪大法,又被非法延期兩個月。吳曉華絕食抗議,被惡警指使勞教人員殘酷灌食,生生撬掉四顆牙。長期非人的迫害使她頭發幾乎全白,身體極度虛弱。2003年11月16日夜,吳曉華講真象時被惡人舉報,再次被關押進合肥市第二看守所,一進去就被釘大板9天。抓捕中,胳膊被擰傷,吳曉華一直絕食抗爭,50多天沒有大便,人瘦得皮包骨頭,身體極度虛弱,頭發更白。
中共政府向聯合國撒了如此的滿天大謊,那麼它們也會對關於吳曉華教授的其它調查進行栽贓於誣陷。可是中共的欺騙伎倆還是在聯合國人權宣言與最基本的國際法下被識破了,以下為聯合國關於吳曉華教授與其它部分法輪功學員被迫害案件的裁決。
聯合國關於吳曉華教授與部分法輪功學員案件的裁決:
1。“對於中國政府的答復,消息來源表示中國政府是以“擾亂社會秩序”為借口監禁鐘波,劉力,吳曉華,蓋素芝,陳剛,張文富,劉俊華,張久海和朱曉非。消息來源稱中國政府無法指出他們具體觸犯了哪條法律。消息來源指出,不同年齡(25至62歲)、不同職業(工人、教授、退休人員)以及不同地方的人突然都有同樣的 “擾亂社會秩序”的傾向,甚至很多是多次的,這太令人感到奇怪了。根據我們的消息來源,鐘波,劉力,吳曉華,蓋素芝,陳剛,張文富,劉俊華,張久海和朱曉非都是法輪功學員,他們是因為行使中國憲法賦予的信仰自由權利而遭到迫害的。他們因拒絕放棄法輪功而被多次關押和酷刑虐待。”
2。“根據我們獲得的信息,以上提到的九個人都是僅僅因為信仰法輪功而被非法關押的。其中很多人被因拒絕放棄信仰而被未經審判送往勞教所。我們的信息來源進一步表示他們的活動一直都是和平的。”
3。“由於沒有證據顯示法輪功是一種暴力的信仰,就目前這些案例而言,自由的修煉法輪功應當受到國際人權宣言第18條信仰自由和第19條自由表達意見的保護。”
4。“工作組進一步觀察到中國政府並未否認陳剛,張文富,吳曉華,劉俊華,張久海和朱曉非都是法輪功學員,或他們的被監禁是與修煉法輪功有關。”
5。“盡管中國政府聲稱勞教制度比法庭審判後送往監獄對人更好,但根據其1993年04號議案,工作組在認為行政上剝奪人的自由很可能造成任意拘禁。”
6。“在其訪問中國的報告中,工作組指出,任何人都不應因履行國際人權宣言賦予的基本權利而受到勞教。就目前這些案例而言,對他們的拘禁確實是一種強迫他們放棄自己信仰的手段。”
7。“因此工作組認為他們是因為受到迫害而被判勞教,主要是由於他們行使由國際人權宣言第18和19條賦予的基本權利而失去自由。而這兩條分別是宗教信仰自由(第18條)和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第19條)。”
8。“對於將來,工作組提出了以下觀點:對陳剛,張文富,吳曉華,劉俊華,張久海和朱曉非的拘禁違背了國際人權宣言的第18和19條,歸入工作組考察的案例的第二類,屬於任意拘禁。”
9。“作為結果,工作組要求中國政府采取必要措施恢復他們的自由,使之符合國際人權宣言的規定,並敦促中國政府遵守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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