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案各款保護令 北市女警隊提醒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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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五日電)名模王靜瑩遭家暴案,再度引起社會對家暴案的重視,其實現今法令對家暴申請保護令有相當明確的週延規範,台北市警局女警隊提醒家暴受害人應注意在聲請各款保護令時,檢附何種資料或證明文件。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女警隊指出,家暴案受害人聲請保護令時,必備文件當然是提出戶籍資料,證明雙方有家庭成員關係。

至於其他各款保護令應檢附資料或證明文件,例如「禁止施暴令」,就得有家庭暴力相關事證資料,例如照片、傷單、錄音帶等;若是「禁止騷擾令」,被害人得提出曾騷擾的事證資料;「遷出令」,被害人得提出希望加害人遷出的住居所相關資料,例如戶口名簿、建物所有權狀。

還有一種是「遠離令」,女警隊解釋,被害人可提出希望加害人遠離的場所地址、種類,一一列出,並說明是被害人或家庭成員必須經常出入。

另外,就是希望加害人遠離的距離(公尺或區域)及其相關事證資料。還有一種是「定物品交付令」,被害人可在聲請狀內載明應交付的特定物品名稱、數量等,愈具體愈好。如果是汽、機車,則需提出「使用執照影本」(或車籍登記資料),以及被害人的駕照影本。

若是孩子問題,則有「命子女交付令」,這部分可協請社工調查或提出社工員「訪視會談紀錄表」或「個案資料表」。

另一種是「定子女會面令」,女警隊解釋,若子女年齡太小,可於書狀中提出希望會面的時間(如長短、次數等);或相對人有慣性施暴情形,也可在書狀中建議相對人宜先接受親職教育或相關處遇治療後,始得會面。

另外,就是費用問題,女警隊指出,「命給付相關費用令」得提出包括提供租賃契約、子女教育費、補習費、保母費等單據證明;並得提供相對人財力證明,或列出相對人以前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數額;若是醫療、律師等費用,得提出具體花費金額單據、財物損害金額及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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