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吞噬了李國濤和田永德的人權

楊天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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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4日訊】上海警方近來對李國濤實施了私刑,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動輒押到派出所,沒完沒了,據上海的朋友提供的消息,國濤沒有明講,但是他們通話中,那個朋友感到國濤又挨打了。

六月二十日,即安徽的獨立作家、民主猛士張林受到開庭審理(準確地說是開庭迫害)的前一天,國濤就遭到了軟禁,不斷地被押到派出所,電話也遭到擾亂,直到現在各地的十數個朋友每次撥打他的電話:(86-21-59921363),結果都是一樣,系統自動答復是:“對不起,您撥的電話號碼是空號。”撥打戴學武的住宅電話(86-21-62146364),結果也是如此。是電信局服務差錯?還是誰在搗鬼?如果是電信服務差錯,還有地方投訴,如果是警方搗鬼,在大陸人們真的無可奈何,因為大陸的法律和警方,享受超越法律的特權,可以隨意侵犯國民的基本人權而不受制約。一黨專政給予警方無法無天的權利,而一黨專政的本身,就必然導致無限的無法無天。

十二天來,國濤和外界交往和通信的權利,獲取信息和傳播信息的權利,被剝奪了。“人權入憲”,能夠保護他的基本人權嗎?不能!在權力不受制約的中國,“人權入憲”只是美麗的辭藻。國際人權公約能夠束縛中國政府嗎?能夠讓一個中國的異議人士免於歧視和政治迫害嗎?不能!因為控制中國社會管理權力的很多人和很多機構,早已染上缺少人權意識、不尊重基本人權、習慣於粗暴踐踏人權的惡習。上海警方如此違反法律和人道,不僅僅是制度問題,也是習慣問題,後者說那些警察患有嚴重的踐踏人權的惡習。惡習深了,就是“人權入憲”,也不可救藥了,除非建立民主憲政,用民權來制約官權,才能減少或有效制止政府對人權的隨意踐踏。

田永德,我並不熟悉他的具體背景,通過朋友的介紹,和幾次電話,知道他大約四十歲,內蒙古巴彥淖爾市澄口縣人,是個工人,向往自由民主,經常和國內的朋友通話,或在一些網站發帖。就是這樣行使人類成員一點最基本權利的行為,當地的國安也不能容忍,通知網吧老板,一旦發現他上網,立刻驅趕出去,不然就罰款。

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點半,澄口縣城的夢想網吧的老板,將他驅趕出網吧,並且說:“我已經被罰款一千元了。”

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點左右,當地的國保李萬久問他:“和什麼人聯繫?談些什麼?進哪些網站。”

六月二十七日下午十七點,我接到他的短信息,說:“這下徹底完蛋了,我換了一家網吧,上自由中國,也因為老板怕罰款把我趕了出來。聽他們的意思是,只要我上不許上的網站,老板就會被罰。”

今年一月二十三日晚,警察進門抓捕他,幸好他在北京,可是他的母親被驚嚇成疾。要是在民主國家,或許他的母親可以控告警察,但是官府權力壓倒整個中國的大陸,受害者多數時候,只好自認倒霉。

我們來看看上海警方和澄口警方如何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國濤哪裡有人身自由和安全?當地的警方動輒找個借口,沒有任何法律手續,就軟禁他,拘禁他,或者以其它的方式剝奪他的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十二條:“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到這種干涉或攻擊。”

可是警察動輒創到他的住宅,經常切斷他的電話,還說他是“壞分子”,當眾毀損他的榮譽。由於解釋法律和實施法律的權力都操縱在政府手中,國濤無法免受這種干涉和攻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二款:“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採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田永德瀏覽網站,獲取或傳播信息,完全是他應有的人權之一,是世界通行的國際公約認可的權利,而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了這個公約。但是在內蒙古的澄口縣,警察隨意一個指示,就迫使網吧老板剝奪了他這個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八條:“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在中國,一個異議人士,或者一個對自由民主擁有好感的國民,只要行使國際公約認可的人權,他必然要受到或輕或重的迫害,然後由於生活的艱難,以及政府的敷衍推諉,還無法通過合法的途徑討回公道。按理,李國濤、田永德這樣的受到侵權的人,要是在民主國家,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在法院那裡告訴侵權警察,尋求公正,但是中國的法院,是一黨專政的助手,一般而言,它們隻會幫助侵權者,打壓受害者,和它們的主人一道,吞噬李國濤、田永德等基本人權。

楊天水於南京東山
200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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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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