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嚴禁官員干預媒體報導 違者將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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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9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電)中共浙江省委發布「輿論監督制度實施辦法」的新規定,要求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也不得拒絕接受輿論監督,或干預新聞媒體,違者將遭受處分。

浙江現代金報今天報導,中共浙江省委日前下發「浙江省黨內監督十項制度實施辦法 (試行)」,其中最受關注的是「輿論監督制度實施辦法」,這項新辦法被認為是為媒體輿論監督「提供有力的武器」。

辦法規定新聞媒體監督中共黨政機關的範圍:違法違規行為,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落實情況,黨紀政紀執行情況,侵害群眾合法權益行為,社會醜惡現象、不道德行為和不良風氣。

辦法並規定,輿論監督涉及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或故意拖延推諉,拒絕接受輿論監督;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干預;對新聞編採人員扣押證件和採訪設備、限制人身自由、威脅人身安全等行為;對輿論監督訊息提供者、輿論監督稿件編採者實施打擊報復以及其他干擾輿論監督行為。

違反規定者,根據情節輕重將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並督促接收輿論監督;涉嫌犯罪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專家表示,一些地方幹部還存在「官本位」思想,怕揭短,愛護醜,對於地區或行業問題「能掩則掩」,致使問題無法有效查處,民眾利益缺乏保護。保障新聞輿論監督有助於解決問題,起到「正本清源、激濁揚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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