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1日訊】2005年6月29日,長沙市中級法院不開庭宣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5)湘高法刑一終字第177號》,其落款時間是“二00五年六月二日”,在此落款之後另有“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代理書記員吳獻宇。”的說明文字,從而為湖南省司法當局和審判長楊學成、代理審判員唐瑞龍、代理審判員李功勝的執法玩法和執法犯法,提供了第一手的鐵證。
在這份“刑事裁定書”中,按照既定的文本格式寫有這樣一行字:“辯護人莫少平、丁錫奎,均系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律師。”然而,行文中除了並不通順的一句“上訴人師濤上訴及其辯護提出:‘師濤的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未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認罪態度好,量刑過重’”之外,再沒有提及辯護律師莫少平、丁錫奎的辯護意見。對照莫少平、丁錫奎聯名提交的《師濤涉嫌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案二審辯護詞》,其中根本找不到“師濤的犯罪情節不是特別嚴重,未造成極其嚴重的後果,認罪態度好,量刑過重”一句話。
事實上,在“二審辯護詞”中,莫少平、丁錫奎明白無誤地表達了辯護意見:“綜上,懇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充分考慮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撤銷原判決,依法判處被告人師濤無罪。”上訴人師濤,也在《本人獲“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一案幾個焦點問題的自我辯護》中“鄭重聲明”:“不論此前是否有過猶豫與迷惑,有過怯懦與妥協,放棄過抗爭與申辯,或者其他種種暫不便公開表明的原因所導致的各種不利於本案的因素,那麼,我將向法庭,向我的辯護人,向我的親朋好友,向海內外關心、幫助我的所有團體、組織和個人,清晰、明確地表明我的立場和觀點,那就是:我無罪!”
無論是上訴人還是辯護律師,所提出的都是確定無疑的“無罪”訴求。審判長楊學成,卻偏偏置當事人的法律訴求於不顧,極其野蠻無恥地給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的所謂“裁定”。如此“裁定”,分明就是中世紀皇權專制時代“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莫須有”的有罪推定,同時也是對於現代社會所通行的普世性的文明法則和人權底線的肆意踐踏。
2005年5月17日,筆者專門到北京西站迎候師濤的弟弟師華,然後與他一同會見了莫少平大律師和他的助手丁錫奎律師,雙方由此簽訂代理合同。兩位律師經過赴長沙調查閱卷,於6月9日才正式提交“二審辯護詞”。這個時間比《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5)湘高法刑一終字第177號》的落款時間“二00五年六月二日”,整整遲到了7天時間。連辯護律師的辯護詞都沒有看到,就可以給出“終審裁定”。這樣的“終審裁定”,除了湖南省司法當局公然向當事人師濤連同整個國際社會執法玩法耍流氓之外,是不可能有第二種解釋的。
每一個有良知的文明人,都不應該忘記以下幾個可恥的名字:審判長楊學成、代理審判員唐瑞龍、代理審判員李功勝、代理書記員吳獻宇。他們對師濤連同21世紀的人類文明欠下了一筆血債!!
《觀察》首發。2005年6月30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