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9日訊】“任何人出3000塊錢,即使不是戒毒女的家人或者朋友,也可以把戒毒女接出去,這已經是廣東長洲戒毒所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3年前已結案的長洲戒毒所轉賣戒毒女給“雞頭”賣淫的惡性事件被告之一簡偉珍,因不服黃埔區法院以強迫賣淫罪對其判處1年有期徒刑,昨天上午在廣州中院開庭二審是披露,當時只要拿3000塊錢,隨便什麽人都能從長洲戒毒所領戒毒女出來。
據南方都市報報導,昨天,在庭審中,簡偉珍表示當時自己只是戒毒所的臨時工,在這起事件中協助辦理戒毒女出所的相關手續,比如填表格等,並不知道戒毒女出所的目的和去向。她還在法庭上說,當時在長洲戒毒所,任何人出3000塊錢,即使不是戒毒女的家人或者朋友,也可以把戒毒女接出去,這已經是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據悉,2002年3月1日,因長洲戒毒所將解散,該所決定無條件釋放10名戒毒女子。時任中隊長的陳太中得知後,從中挑選了3名戒毒女,並要求女倉管教邵麗愛協助扣留,稱“能賣多少錢算多少錢”。然後陳太中通知“雞頭”毛祖富來戒毒所接人,同時向其索要好處費。
第二天,毛祖富與同案“小梅”替3名戒毒女代交戒毒費共人民幣1000元、3名被害人各還人民幣3000元爲條件,通過陳太中,將3名戒毒女接出戒毒所。事後,毛祖富以償還債務爲由,將其中兩名女子帶到廣州市海珠區康樂村(另一戒毒女由“小梅”帶走),強迫兩戒毒女以約50—130元/次不等的價格賣淫多次,毛、丁兩人從中獲利1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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