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八日電)台灣所得稅結算申報結束,採用網路報稅的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需要檢附的證明,不要忘了六月十日之前必須寄出或送達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免權益受損。
台灣財政部指出,只要在五月三十一日之前用網路報稅,免填結算申報書並免檢附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但如有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必須檢附的其他證明文件及單據,仍應在六月十日之前,逕送或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若納稅義務人沒有在送件期限前,將附件送達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稽徵機關於審核案件時,對於納稅人列報的租賃收入逐項舉證費用、列報的執行業務收入、財產交易所得等必要費用及成本,就會以認定困難,改按財政部頒定的標準來核定所得;申報列舉扣除額或特別扣除額等,因欠缺證明文件,也無法核實認列而遭剔除,將影響納稅人權益,且增加徵納雙方作業困擾及補件重核或更正等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