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7日訊】中共鎮壓法輪功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理由是:
第一,在中國所有的法律中,只有有關「他殺」的法律條款,而沒有對「自殺」作法律規範(僅有軍隊對自殺的軍人做了些規定),即中國的現行法律中並未明確 「禁止自殺」,根據「法無禁止便無罪」原則,那些實施了自殺行為的人,其結果無論是已經死亡還是倖存下來,自殺人員均不構成犯罪;
第二,暫且假設在修煉法輪功的學員中有一些人出於某種原因而實施了自殺行為,國家機器也沒有法律依據對其他未實施自殺行為的法輪功學員進行抓捕和監禁,因為法律上要求「有主觀上的故意」與「實施了犯罪行為」才能認定某人是否有罪,對無辜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鎮壓是現代版的「株連」與「連坐」,是違法的。
第三,在1999年,中共宣佈「法輪功是邪教」,這種說法涉及到「邪教的定義」、「邪教的內涵」和「是否禁止宣揚邪教」的法律問題,眾所周知,中共至今沒有在法律層面對這三個問題做出規範,那麼我們又可以說,即使有人在中國宣揚所謂的邪教,也不觸犯中國現行的法律。
綜上所述,中共鎮壓法輪功於中共的法律無據,對法輪功團體來說是一樁冤案。
在此,我們要問一聲中共:中國是法治國家嗎?
余華
2005.6.6於武漢(//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