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21法案備忘錄的問答(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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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5日訊】編者按:美國移民局在5月12日公布了一份AC-21法案的備忘錄﹐針對受此影響的I-140移民申請案、I-485和H-1B申請的問題加以解釋。大紀元翻譯了其中的問答部分,幷將陸續刊登出來,以饗讀者。

II. 根據CA21法案第106(A)條,處理H-1B簽證六年之後延期的問答

問題一:在具備H-1B簽證延期條件的情況下,申請人是否需要先填臨時工作身分申請表I-129,補足最初的六年期限,然後再填一份I-129申請表,申請六年之後的簽證延期?
回答:不必要。在下列情形下,CA21法案第106(A)條款允許外籍勞工獲得H-1B簽證六年限期之後的延期:
A. 申請永久勞工證或者ETA750表格的日期已有或者超過365天,或者
B. EB種類的移民申請已有或者超過365天。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外籍勞工,不論是否已屆滿六年期限,均已取得六年限期之後延期的資格。六年限期之後的延期每次以一年爲限,但六年期限未滿的時間可以單獨申請,也可以合幷在六年之後的延期申請裏。
要求兩次延期申請只會增加申請人與CIS工作人員的負擔,也沒有法令依據。然而,不論如何,一次延期的總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問題二︰多早可以提出六年期限之後的H-1B延期簽證?
回答︰對2003年4月24日發布的備忘錄作了如下修正︰申請人必需確定其申請資格(請參閱106(a)條款之相關規定的問題一)在H-1B延期開始日期或之前,已達成或即將達成。因此,只要勞工證或者I-140的申請在截止到H-1B延期開始日期時已滿365天,外籍勞工即已取得H-1B簽證超越六年期限之延期資格,不論其申請時間為何。如果在勞工證或者移民申請尚未滿365天,外籍勞工即已失去H-1B身份而就造成有效身份的時間斷層,那樣,簽證延期不會被批准。

問題三︰是否可能外籍勞工已取得H-1B超過六年期限之延期資格,却仍然只有六年的最長留滯期?
回答︰有可能。依據2003年4月24日發佈的備忘錄,USCIS必須根據AC21法案第106(a)款批准延期申請,延期以一次一年為準,直到下列的最終裁决發生:
A. 勞工證申請被駁回,或勞工證申請已許可,但EB類移民申請已被駁回。或者,
B. EB移民申請被駁回,或者,
C.外籍勞工的移民簽證申請或身分調整已許可或被駁回。
如果在申請延期前後,已經作出上述的最終裁决,外籍勞工的延期不會超過其六年期限所剩的時間,除非有其它允許超過六年期限的情况發生。

問題四:在有勞工交接的情况下,原外籍勞工和接替的外籍勞工可否同時根據AC21法案第106(a)款,申請H-1B六年之後的延期?
回答:不行。唯有現職勞工(就是最近替換到勞工證上的外籍員工)才有資格申請H-1B六年之後的延期。

問題五:及時將I-140申請案上訴到行政上訴辦公室(AAO),是否會讓外籍勞工獲得申請H-1B六年之後延期的資格?
回答:有鑒於各項規定的可能變動,只要投訴到行政上訴辦公室的案例有可能被翻案,USCIS都不會認為裁決已成為定案。

問題六:在勞工證申請超過365天,但還未申請I-140/I-485的情況下,服務中心或區行政辦公室是否會駁回H-1B六年之後的延期申請?
回答:不會。除非未來有進一步的說明,目前H-1B六年之後的延期申請不會僅僅因爲I-140申請還沒遞交而被駁回。

問題七:在勞工證或移民申請超過365天,但其申請的雇主幷不是H-1B申請的雇主的情況下,服務中心或區行政辦公室是否會駁回H-1B六年之後的延期申請?
回答:不會。法令並無要求勞工證或移民申請必需與H-1B延期申請必須爲同一雇主。

問題八:在勞工證或移民申請已超過365天,但是H-1B非移民簽證是由領事官員處理,而不是調整身分的情况下,服務中心或區行政辦公室是否會駁回H-1B六年之後的延期申請?
回答:不會。

問題九:H-4依靠人是否有H類六年期限之後的延期資格?
回答:是的,只要H-4依靠人滿足H-4簽證的要求,幷且H-1B持有人有資格申請六年期限之後的延期,H-4持有人就可以申請六年期限之後的延期。這也包括H-1B的依靠人在成爲H-4依靠人之前已有其它身份的情况。然而,爲了滿足自己的H-1B六年期限之後的延期資格,外籍勞工必須符合所有條件,而不依賴于其配偶的第七年延期資格。

問題十︰關於美國勞工部新公佈之美國永久工作勞工認証(PERM)在申請第七年的延期上,該如何辦理?
回答:關於本項作業之處理辦法,將經由另一份備忘錄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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