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登忠:報告文學 二十世紀末的中國農民 第二章 定罪

韋登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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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犯罪?也許人們會有時因某一事件是否被認為是犯罪而爭論不休,有些特殊的案件或是一些新現象常會使現有法律措手不及,法律要不斷得到修改或補充,以滿足社會發展之需要。在普通的案件中,適用哪一條哪一款法律法規幾乎沒有多少爭議,可是幕後交易,特殊關係,以及執法人員草率行事使法律扭曲。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有罪變無罪,無罪變有罪——冤!冤!

一、數 字 遊 戲
商場裏一件進價一百元的衣服,其標價高達三、四百元,你至少出一半,花一百七、八把衣服購回,一個朋友說那值一百伍,另一個朋友說那只值一百二,各評各的價,無關大局,就算是閒聊。然而有時這種數位遊戲會改變一個人的一生。小朱是那類吹牛常常在後面添零的傢夥。他偷了一輛摩托車,一般的摩托車售價也是六、七千元以上,但他的家人在派出所動了手腳,摩托車價格才是兩千多(因為不是新車),牢友們只是念叨“兩千塊錢的摩托車你去哪兒偷”?要是摩托車估價是三千元以上,適用刑法第152條,處五處以上有期徒刑,因此,評判物價是重要的環節。一般來說只有判了刑的勞改犯才被恩准到看守所伙房來勞動,小朱還未開庭就已是伙房的重要成員。摩托車的價格被估得很低,三千元以下,適用刑法第151條,數額較大,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小朱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倘若小朱上勞改農場四年,怎麼說他都談不上划算,可宣判兩個月,總是閒不住的四腳貓因“病”取保外醫。小朱雖然不是本縣人,只要有錢,什麼事能辦不成?
黃與同夥潘從別人的牛圈裏把三頭水牛趕出來,走不到半小時,天濛濛亮,有人過路,他們以為被發現,棄牛而逃。只有天知地知,牛主也沒損失,潘卻酒後吐真言被人告,黃、潘即被抓進監獄。因為沒有造成損失,家裏的人以為沒什麼要緊,不去燒香,可當接到檢察院的起訴書,他們驚訝連話都說不出。三頭牛經村委、派出所及工商部門核價共3250元,屬數額巨大,適用刑法第152條,應處五年以上有徒刑,也就是黃潘二人每人最低刑期是五年。這時家裏的人萬分焦急,立即召來各路人馬,求香拜佛。沒多久檢察院重新提審黃,問黃對該案有意見沒有,黃說牛的評價太高,當時有一個穿法院制服的人在場。回來後黃、潘一直沒有被人叫出去。臘月份宣判,黃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潘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莫明其妙!黃還沒有開庭審理,怎麼就宣判了呢?白紙黑字,起訴書上3250元在判決書上變成2800元,起訴書上第152條在判決書上變成第151條。黃回家過年,潘上農場勞改,潘很高興,要不是黃家去拜佛,他不是二年而至少是五年以上。
多驚險!要不是那幾根香,一線之隔,五年的勞改之苦怎能說盡呢,這青春能有幾個五年?因言論、“師生反腐敗聯合會”及罷課我被“寬大處理”,開除黨籍、開除工作籍留用察看一年,並從A縣調到B縣中學任教。昔日的同事到我那兒來辦點事,沒打聽他來做什麼。三年後,小王關進七號室才知道同事當時去的目的。幾個月後,小王調到九號,又過幾個月,小王的同案小田被抓又關到七號室,我對同事的行程意圖更清楚。
A縣的小王、小田到B縣醫藥公司偷了幾箱青黴素及一些醫療器械,案發後小王被抓獲,小田則逃到寧波親戚家躲一段時間,又出去打工。青黴素已被賣掉一部分,總價值2800元,醫療器械價值遠不止200元,也就是盜竊數額巨大,第152條,五年以上。同事很有本事,他回來不到一星期,小王被釋放,免掉五年牢獄之苦。小王沒領他表哥——那位同事的情,他又到C縣偷彩電、煙等物品,價值二千多元,案發後被抓。這一次他表哥沒來幫忙,也許門路不好找。A縣、B縣歷史較為悠久,藤藤網網很多,“道路”四通八達,有錢好找廟燒香。相比之下,我們被關在的C縣是新設置的小縣,C縣公安局又是該省十大先進公安局之一,儘管我所敍述的故事大部分發生在C縣,可那些烏七八糟的事情比A縣、B縣要少得多。如果小王不再繼續作案,那青黴素案兩、三年前就已被掃進垃圾堆,可這次C縣公安把小王在B縣作的案一併處理(醫療器械已如數歸還,被B縣公安刪除),小王被判八年,小田被判四年。小田說他只有B縣的案,該案也早已被B縣的公安機關了結,現在又拿來判刑。他叫我幫上訴,從法律上講,小田的話有些道理,可是我知道他盜竊遠不止一、兩次,只是案子沒被發現而已,勸他到農場後申訴算了。早知道終歸要坐牢,就不該到B縣去花那冤枉錢。罪孽深重,在劫難逃。
在刑事案件中,把贓物評價過低或是把其中的某一部分刪除,對原告沒損失。被告不一定賠償,即使賠償也往往退還他低價出售所得,並且退還的贓款也不一定能轉到原告手中。有些可能被辦案人員私吞,有些是車油費。原告不僅很難得到被偷的錢物,辦案人員下去調查時招待一、兩餐是情理之中 。如果評價過高,同樣對原告沒有意義。對被告,評價低刑期短,有可能不立案或處以較短刑期抑或處以緩刑釋放回家,這通常是要花錢才能買到刑期,如果評價過高,被告的將來肯定黑暗。任何一個社會,任何一個時代,並非做惡的人都被關進牢房,也許留在牆外的人比牆內的牢犯罪惡還大。用手去偷去搶是罪惡,用腦去貪去騙常常不被認為是惡事,貪、騙的數額越大越如此。倘若貪、騙的對象不是個人而是集體或國家,那不是惡而是“有能耐”。傳統善惡之標準早已落後于社會之進步,其實善惡本是眾生妄分之結果。因此不能因是小偷就可殺掉。
阿四、阿倫、阿孟去找人賭錢,路上看到兩匹馬,三人就把馬拉走,途中阿孟去辦其他事,阿四、阿倫連夜趕路,走一天兩夜,把價值1300元(公馬值700—800元,母馬值500—600元)的兩匹馬拉到某鎮集市上以755元低價賣掉。除去其他費用, 阿倫買肉分給阿四一半,余錢阿四分得200元。
阿四、阿倫被抓,阿孟出逃在外,牢友們估計阿四可能被判一年,要是花點錢燒香也許會是緩刑,阿倫也許是兩年,因為一般來說盜竊一千元一年刑期。檢察院起訴書一到,大家全是笨蛋,全是輸家,老四更是如雷轟頂。700—800元的公馬經所謂的工商部門核價1700元,500—600元的母馬核價1350元,總價3050元,恰恰比數額巨大即三千元多50元,適用刑法第152條,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一個案子中,都有主犯從犯,量刑一定有差別,也許法院感知判他們六、七年實在太重,結果阿倫、阿四、及後來被抓獲的阿孟全判五年,即最低刑期。偷兩匹馬賣755元,三個人要坐15年牢房,要是貪污或騙國家的錢,這15年不知能抵多少萬元。阿四所得200元已退贓,這200元錢不可能被轉到300裏外的失主,失主雖然損失兩匹馬,外加一條狗及其它酒菜,知道這幾個賊判重刑也有些安慰。
分得200元和幾斤肉是他們走了一天兩夜的“代價”換來,再坐五年牢是有些不划算;而對阿孟,他遊手好閒,賭是其職業,儘管他對偷雞摸狗不屑一顧,他是寨裏的一霸,誰都不敢惹;阿倫被判五年那太便宜他,他家很窮,他又太懶,偷雞摸狗是其行當,其妻是用自製的火藥槍逼來成家的,他與父親爭吵,其父說養了這麼兩個孽種(阿倫的哥哥也坐牢),人老了沒人管,活著還不如死了的好,他親眼目睹其父親上吊自殺身亡。
這是兩匹神奇之馬,肩負著上帝的使命,降臨到人間來對世事作出公正的判決。阿四做惡不多,宣判後沒幾天,被查監的討嫌武警從背後冷不防一重拳。吃過晚飯後不到半小時,全身發抖,牙齒磨得吱吱作響,發出的叫聲與馬叫無異,細聲細氣胡言亂語,好象是與他死去的母親對話。會計兼醫師的羅幹部找不出原因,“莫明其妙”!有人猜想這一定是武警那一拳所致;有人說一定是那兩匹馬顯靈,儘管馬沒死,但也要來懲罰他,否則為何不學牛叫而要學馬叫呢;有人說是其母親把他召回去,相隔不遠的毛明說阿四的母親死時也是這種症狀。一個多小時後他才安靜下來,一直昏迷不醒直到第二天下午。醒過來後整個人全變了樣,可能他已到天堂或地府去暢遊一番,很疲倦,很恍惚。中國新年剛過一星期,阿四因病情越來越嚴重不得不取保回家,雖然一年過去病還未痊癒,比坐五年牢還是要好得多。
阿孟是該案的策劃者,把馬偷來他就說有事要走,讓那兩個同案去做苦差。他幹的壞事不少,五年勞改不足以抵銷他的罪惡,公安去抓時他逃跑,被打了一槍,腳上的傷幾個月後還有些後遺症。被打一槍是其罪有應得,要是到勞改農場有什麼不測,說明他還有一些罪惡人們並不知道,因為上帝是公平的。
派出所去抓阿倫時,阿倫把房間裏的底板揭開,準備從下麵的牛圈逃走。一位幹警朝木地板就是一槍,恰好打中到牛圈門截住阿倫的派出所所長,致重傷,幹警因此被調離公安部門。阿倫當場被抓,可想而知,氣頭之上的幹警收拾阿倫的那一頓有多慘烈。曾經關在九號的牢友說,阿倫從進來起就吐血,臉色蒼白,飯也吃得很少,一天一天消瘦下去,幾個月後,判決書已下,還等不到宣判,阿倫就在看守所那次大災難中死去。阿倫沒死時,人們都厭惡他,因為他做了很多壞事,當他一死,我又覺得有點可憐。阿倫被牢犯們(還有被判一年的親兄弟)用白布裹住抬到陵園路坎下埋掉。生的時候什麼都沒帶來,在人世間轉悠了二十多年,裹著一塊白布又回到其父母的身邊。到了另一世界,父親不忘舊恨,而母親因為阿倫是她兒子,不可能不要,如果再偷雞摸狗,下一世只能投胎變成豬。
價值一千多元的兩匹馬被抬到三千多,刑法151條升到152條,這兩匹馬的價值遠不止這些,因為這兩匹馬,阿孟和所長遭槍擊,阿四學馬叫,被死去的母親召回家,阿倫命歸黃泉。多麼神奇之馬!
因果關係可能已影響到人類的基因,一旦人生到這世上,開始懂事時起即對各種各樣的現象產生好奇,試圖去解釋它,“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究竟是什麼”?解釋的方式即依據的理論各有不同,於是就產生許多種解釋的結果。如阿四生病,可能是武警,可能是那匹馬,可能是他母親,抑或是其生理上等等種種原因;又如因這兩匹馬被偷後發生的一連串事件,也許是阿孟想逃,所長正好在牛圈口,阿倫被打才致於死,也許這一連串事件全屬偶然發生,也許這一連串事件有某種神靈在背後操縱……任何一種解釋都有支持者。至於哪一種解釋正確,要取決於所依據之理論或者說價值觀、世界觀是否正確,某種理論正確與否也必須有一個判斷標準。萬法如其本然,所有的區別全是妄分之結果,既然是妄念,任何解釋都不為過。

二、罪 的 性 質
二駱是一幫盜竊團夥的主要成員,(下一節將敍述)兩弟兄都住在小集市邊上,搞屠宰牛的行當。他們與那偷牛盜馬賊合約,兩弟兄負責宰牛,有時還預付訂金給去偷牛的人。有固定銷售點,晚上牛被拉來,天亮時牛肉已上市,失主無論怎樣迅速也沒他們快。二年內這幫盜竊團夥共盜年馬四十一頭,大駱銷贓22次,收購牛馬29頭,小駱銷贓21次,收購牛馬27頭(有一些是共同銷贓)。小駱因此在集市上修了一幢三層樓的平房,設有飯館,有旅社,二駱危害之大應成為這一案的主犯,因事前共謀,應以同案犯論處。案發初期,他們在公安部門疏通一下,二駱被以銷贓罪逮捕,案子由中級人民檢察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仍以銷贓罪量刑,兩弟兄各被判三年,罰款各三千元。雖然人們對二駱的量刑感到迷惑,中院的法官們也無可奈何,因銷贓罪最高刑期只是三年,這是刑法對這特殊案件無能為力,中院可以糾正縣公安局對罪行的認定,把二駱當成同案,事前共謀,也屬盜竊,那二駱至少是十多年徒刑或無期,這也沒多大必要,讓人們迷惑好了。罪行之認定很重要。
羅是那類不學無術,又經常惹事生非,只好通過去當兵然後復員安排工作的城鎮小青年。他從部隊轉業兩天,朋友朱及另一個小夥陳為他洗塵,喝到午夜,三人酒後到縣城街上,去攔住一輛車想找點錢,車停下才知道是熟人只好作罷;又去攔住一對青年男女,還沒動手就有員警路過;過了好久,終於有機會,對面開來一輛車。羅上前攔車,車停下,羅問司機要稅票,司機說沒有,羅等三人圍住車叫司機拿錢,司機不給,朱去把另一邊車門堵住,羅把車門打開用刀逼著這老廣司機,司機掏出包裏的共30元錢給羅,於是放行。
當天沒亮時羅先被抓,朱、陳也相繼被抓,朱的父親是公安局的一名小官,他為朱、陳先弄到“投案自首”,公安局以敲詐勒索罪逮捕。檢察院也以敲詐勒索罪起訴。對此案,如果是以稅票為主,應該是敲詐,而如果以用刀逼,即用暴力相威脅為主,則是持刀搶劫。羅不止一次地念叨:“可惜我那把軍用匕首已被沒收”,而起訴書上提:“以水果刀逼……本來是被抓都有能耐改成自首,更何況把軍用匕首變成水果刀。倘若被告不是朱、羅,而是一般老百姓,這一定是攔車搶劫,至少也要判七、八年。
除夕之夜,羅、朱、陳先回家吃年飯再回看守所,(與A縣看守所私放罪犯相比,只是雞毛蒜皮)一個月後,三人到法院開庭審理,當庭宣判,三人全是緩刑。開庭回來不到十分鐘即收到判決書。我們大家只是笑笑這滑稽事,還未開庭判決書就已列印好。收到判決書,立即釋放,牢房裏餘下的就是我們沒關係的農民牢犯。羅等共被關52天,而絕大多數案子在這個縣審理至少要五、六個月才宣判。有很長一段時間,牢房裏一直傳誦“搶劫犯,判緩刑”。
駱是個老實巴交的三十多歲的莊稼漢,其家庭是典型的悲劇故事。父母早死,他與姐姐相依為命,姐姐出嫁生有一男一女,沒幾年姐夫死去,姐姐改嫁到廣西,侄兒、侄女由他撫養。駱的堂兄、堂嫂生有一女兒,出嫁後丈夫坐牢,這位侄女跑到哪兒好幾年不知下落,五十多歲的堂兄、堂嫂與他住在一起,有時在一起吃,有時又分開吃,田地一起種。這一家子是殘疾之家,堂兄有些癡呆,生活難於自理;堂嫂有健忘症,到山上幹活,天不黑盡不知道回家;妻子耳聾,侄女是啞巴,駱自己是獨眼,全家七口人只有十三、四歲的侄兒是正常人。一歲多的女兒還沒長大,要是以後也有些缺陷,那屋基就該換一換或者把祖墳遷到別處才能消災。不知駱家是否前世造孽而因果報應,還是這一世的窮苦是為換取轉世之幸福。
有一天駱喝了很多酒,恰有一屠戶到寨上賣肉,他說那是瘟豬肉叫大家不要買,這只是頭腦興奮,無話找話。他買了兩斤給10元錢,還差2元準備回家去要,屠戶見他醉酒,就說那2元錢不要了。買肉時,侄兒的一個同伴與他爭吵,他就推那小夥,小夥爬起來就跑回家。駱的堂姐夫勸他回家休息,他用肘推一下,“回家就回家”。剛回到家,有人議論他打了那小夥,他就去找小夥的母親想解釋一下。人多話多,小夥的母親以為兒子被打厲害,一氣之下,當駱還未坐穩就打他一火鉗,打著小腿上的骨頭,疼痛難忍,駱就推了她一下。駱有理說不清,就去找那小夥,把小夥拉到村幹部家想說說清楚,小夥掙脫跑掉,因不小心踩滑跌倒,腳被扭傷,幾天後康復,駱開了100元給那土醫。沒有告狀,鄉政府只是偶然獲悉此事,正值要辦法制學習班,駱去學習班幹20天勞動,此事已了結。
一、兩個月過去,“嚴打”運動開始,他被以流氓罪關進監獄。
我們原以為駱可能是拘留15天就可回家,因為城裏的那些小青年常常不是砍這個就是殺那個或者互相廝殺,只要不造成重傷,最多不過處200元左右治安罰款,即使在鄉下,酒後發生這些事情也很平常,何況那小夥是自己摔倒。開了醫藥費,上門道歉就足矣,被叫去參加學習班幹20天勞動本就已經小題大作,如果還要逮捕,起訴以至判刑豈不笑掉大牙。“嚴打”的事情難以預料,他在“嚴打”要結束時被逮捕,儘管“嚴打”已過,既然已被關進來,哪有不判刑之理。檢察院的起訴書是“嚴打”過後付印。起訴書上倒是沒有捏造什麼事實,可是把那天發生的瑣屑小事全連在一起,經過公訴人的精細加工、潤色,性質完全改變。把屠戶勉強不要的2元錢寫成“強行不給”,把推全寫成“打”,先“打”那小夥,又“打”其堂姐夫,再去“打小夥的母親…… 致使小夥摔倒扭傷。這一番修辭工夫得出結論是“毆打多人,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牢友們看了起訴書所總結出如此結論,“滑稽可笑!”小事一旦逐級被渲染就會變成大事,甚至有時當事人也被這種渲染所迷惑,以為自己真的犯了大錯。氣球越吹越脹。
要是法院依據起訴書作判斷,駱至少是三年,幾乎已成定局,駱去哪兒找關係?因為沒有錢,駱曾對幹部說不請律師,我不忍心看到他為這點小事去勞改三年。他身上有50元,我有160元,把150元借給他湊足200元去請律師,可幹部不幫忙,我們倆都很焦急,幸好有一位熟人在公安局工作,他拿公務員考試題目請我幫找答案,才有機會叫他幫請律師。律師沒再問要錢,駱被判一年有期徒刑。後來駱到伙房幹活,他最積極,不過還是坐滿整整一年。
小夥自己不摔那一交就好了,這一交使駱進了學習班,又交1000元到檢察院(起訴書上沒提到交這1000元為的是什麼),請了律師還要判一年,到伙房苦幹又得不到減刑。要是那1000元交給派出所的某一個人或是公、檢、法的某一辦案人員而不是交給單位,他也許根本就不被關進來或早已判刑回家。
他回去已有一年多,還沒到縣城找過我,許許多多事情等著他,那一家子,主心骨坐牢,早已亂套,成了爛攤子,他要回去理順,還要想法償還他一位叔叔借給的那1000元。

三、冤 案
曾到北大自費讀研究生的朋友勸我去考律師,可以為農民多做點事。如果法律是公正的,尤其司法機關都依法辦事,當律師確能為許多人提供幫助,可是我們的社會很難滿足那樣的前提條件,律師的作用很有限。朋友也說有位律師講現在社會太黑暗,律師沒多大作用,冤假錯案很多。即使律師能起作用,他們的服務對象也只是那些承擔得起律師費用及其它一些必要開支的那些人,也即服務對象大多是中產階級,對於農民(大部分是窮人)及住城市貧民窟的窮人們他們一是沒有錢請律師,二是他們所犯的大多是偷、搶、強姦、傷害、殺人等傳統式犯罪,律師常常無能為力。律師素質有高有低,律師作用有限,請律師也不一定能保證冤案不發生。
小冗貝對我說:“到了農場,才知道有許多冤案”,這話肯定有些道理。當某人說他是受冤的時,我們無法相信他的話,除非能找到其他證據。有時某人確實無罪,但他找不到證人或其他證據來證明,儘管司法部門有證明其有罪的證據,可那些證據不一定可信,因為常有刑訊逼供。即使不是肉體上的折磨,精神上的折磨如反復追問某一件事時,被告常以為無關緊要而亂招供,於是就成為證據。有一些冤案則是被告人都不知道他受冤,因為他對法律無知。倘若冤案能在執行之前被重審,(也許已不被認為是冤案)就算能重見天日,可是許多冤案則幾乎永遠不被人認識。(由於畸形社會、畸形時代造成的大量冤假錯案除外。)
阿兵二十多歲,已有個小孩,父親是法院退休工作人員,五十年代式幹部,幾乎沒有為其子女做些什麼,能力有限。母親是農民,六姊妹全是農業人口,阿兵幾乎是文盲,我與他好幾年前就認識。他被關進監獄時對牢友們說:“要是他們竟敢判我有罪,一定要控告他們”,他還不知道“上訴”一詞。
阿兵因搶劫被抓,同案黃兩年前因盜竊曾與我關在一起,他的父親也是勞改犯,從勞改農場附近帶回他母親,十二、三歲時父親去世,母親遠嫁他鄉,膝下無子的舅舅來照料他們兩弟兄。黃從小受歧視,對人很冷漠,世態炎涼,他對人們懷有一種變態的仇視。命運對他不公平,他兄弟已分家且出去打工,出獄後家不象家,破罐子破摔,反正都是吃飯,坐牢也沒什麼不同。他與阿兵是鄰寨,偶爾在一起,有天晚上,他與同寨的阿水想出去打工但沒有路費,問哪個有錢,阿兵說只有燒磚的四川人才有錢。第二天晚上,四川燒磚工唐被兩個蒙面人搶去幾百元。沒幾天,黃即被公安局訊問,阿水也立即到廣東打工,曾來過一封信,兩、三年從沒回家。過幾天,阿兵被抓去審訊,連續提審達50個小時,即兩天兩夜,他記不清說了些什麼。沒多久阿兵被以搶劫罪逮捕。預審科科長審訊時阿兵說他沒有搶,是刑偵隊冤枉他,科長拿出筆錄念給他聽,阿兵就把審訊經過講出來。科長帶到刑偵隊問怎麼回事,刑偵隊說是他自己承認的,阿兵說:“你們寫什麼我不知道,又不念筆錄給我聽就叫我按手印”,刑偵隊不回答。科長可能是想讓檢察院來決定算了,於是把案子交到起訴科,儘管,阿兵說是冤枉,檢察院還是按刑偵隊的筆錄列印起訴書。派出所、刑偵隊一旦確認,檢察院一般不會否決,雖然有一些疑問,因為重新調查很麻煩,更主要的原因是檢察院以為當案子送到他們手裏時,被告在牢裏至少呆了幾個月,老犯們可能會教這些新犯如何應付審訊,如何否認其罪行,然而這種可能性幾乎沒有。因為牢犯們不是一個整體,而是個體組成的互相監督的群體,牢犯之間小摩擦不斷,小小監室裏發生的事情哪怕是一、兩句話,大家早晚會知道,一旦被人報告出去,被告的牢犯就會倒大黴。倘若公安機關沒找到證據,牢犯可能抵賴,要是已找到一些證據,牢犯們不可能否認,尤其是那些共同作案的牢犯。
阿兵只好想法通知家裏請律師,請到一位老資格的,名氣大的可能力極為平庸的律師。開庭那天律師除了講阿兵在該案中只起輔助作用外無話可講。阿兵在庭上堅持說他沒去搶,審判員就對黃說:“你說阿兵與你去搶,如果我們查出來他沒去,就把判他的刑期加到你頭上”。審判長覺得可疑,就說:“這個案子等我們再查一下,以後再開庭”。回看守所的路上,阿兵問黃:“我沒去,你為何說我也去搶,如果被判刑上農場,我打死你”,黃說:“哎呀!等你從農場回來,我叫阿水拿點錢給你就是”,阿兵說:“你為何冤枉我?剛才開庭時你為何不講真話”?黃說:“刑偵隊提到你的名字,我以為是你告我們,就說是你去搶,剛才審判員說要加刑,我不敢講”。此時阿兵才弄清事情的原委。阿兵打算等到重新開庭時才把此事講出來,可審判長說話不算數,沒有讓阿兵有第二次開庭的機會,黃被判九年,阿兵被判六年。
阿兵請人轉告叫我幫他上訴,因無法查閱其卷宗,就只有把他提審過程及一些分析寫出來,正如以上所寫的主要內容,第二天審判長叫阿兵去問,阿兵還是那些老話,要是那時阿兵的父親來過問一下,不管是正道還是邪道,也許案子會被認真考慮。上訴狀交到中院,有錯的話讓中院來糾正好啦。我出獄後去瞭解,他家已請人又寫訴狀寄到中院,他們提供的一些事情使我認為阿兵受冤的可能性更大。
半年多後,中院維持原判,阿兵上勞改農場勞動改造。對此案儘管我認為是冤案,可要拿出讓司法機關相信的證據很不容易。一種可能是找到原告認人:從高度,身材等,但原告唐在被搶後沒幾天即回四川老家,刑偵隊沒問身材、高度,只問有兩個蒙面人去搶而已,不可能到四川去叫回唐來確認。第二種可能是把阿水抓回:公安局不可能去抓,被告家庭一是沒錢,二是到廣東不一定找到,三是被告家庭沒有權利亂去抓人。黃既然已咬定阿兵和他去搶,他絕不會良心發現而又收回講過的話,因為誣告也要加刑。至於中級人民法院即使他們能考慮阿兵可能沒去搶,可是發案的頭一天晚上阿兵曾對黃說那個人有錢,這句話就是提供線索,心安理得地“維持原判”。不知多少年後能否確證是阿水與黃去搶而非阿兵與黃去搶。就讓該案同許多冤案一樣埋葬掉算了。
*牢友們常把啟洪、啟義稱為兩弟兄,雖然他們之間遠隔幾十公里,兩人都因強姦被關。在傳統案件中,強姦是最難定罪的,罪名不成立就釋放回家,罪名成立至少是三年以上,有時強姦罪是否被認定僅是一紙之隔,怎樣認定都有道理,就看辦案人員一瞬間的情緒。

啟洪有三十四、五歲,年輕時與他遠房表妹關係不錯,十多年過去,孩子都已長大,表妹也動了結紮手術,已經絕育的婦女其防線就已很不堅固。啟洪是石匠,去幫表妹的鄰居修房,兩人因此眉來眼去,舊情復發。有一天兩人跑到山上瓦窯裏,過後人們開始傳言,表妹的丈夫隨時警惕。又有一天,表妹去其父母家回到路上與啟洪相遇,兩人在路邊講了幾句話,啟洪抱住表妹,表妹說:“改天吧”。因為沒有拒絕的意思,啟洪就去解表妹褲帶。恰在此時,表妹的丈夫打著電筒邊罵邊往這邊走來,“狗娘養的,去這麼晚還不回來”。表妹跑開,因拌著石塊跌了一交,丈夫立即把她拖回去,啟洪也就回家。第二天,表妹的丈夫帶人到啟洪家抄了一下,把答錄機砸爛,又告到派出所。因表妹跌倒時牙齒斷兩顆,啟洪交給派出所480元醫療費,又被以強姦罪收容審查,接著被逮捕。牢友們又重複那強姦罪的定義,“所謂強姦,不僅是違反婦女意志,違反婦女丈夫的意志也是強姦”。閒聊之中我問啟洪那婦女跌倒時叫沒有,他說沒有,既然跌倒時斷了兩顆牙齒,哪有一點叫聲都沒有之理,我懷疑是其丈夫打斷後強迫她說是跌倒而碰斷。領到起訴書沒幾天,我出獄,我知道是冤案,但不知要怎樣幫忙他才是,我問派出所到現場勘察過的熟人,他說現場確實沒有發現斷牙齒。“那不應該認為是強姦”,他說:“我們把案子交上去,不管檢察院、法院怎樣處理”。聽起來派出所是沒多大責任,怎樣定罪不是他們的事,然而定罪主要是以派出所的調查為依據,倘若派出所調查結果是斷牙齒被打斷而非跌倒所致,該案罪名也許就不成立,因認定是跌倒所致,啟洪不僅開了480元,而且這個證據對他很不利。幸運,法院最終確定是無罪,釋放回家。
四十多歲的啟義就沒那樣的福氣。啟義家一定很窮,他上農場前在看守所呆四個多月,家裏只給他送20塊錢,一床土布床單,只有一條褲子是好的,其他都已補疤。原告家更窮,回去後瞭解與啟義的敍述沒兩樣。那家房子修了有近二十年,一直沒蓋瓦,只用一些茅草蓋了一部分,檁子等都已腐朽,今年總算把瓦蓋好,可房子四周全是空蕩蕩,大門本沒有門,只用幾塊木板擋風罷了。啟義的起訴書上寫他到樓上去強姦,我們覺得奇怪,女主人為何要去樓上睡?原來樓下根本沒有房間,牆壁也沒有。女主人及丈夫還有兩個兒子,一個十一、二歲,一個七、八歲,一家四口全睡一床(大兒子被沒子女的大伯接去養)。
寨裏辦喪事,啟義知道那男人還未回來,就到樓上去“強姦”。起訴中宣稱,啟義趁那婦女熟睡之機對其進行強姦。不知那婦女是否熟睡以致於別人強姦都不知道,或者她本以為是其丈夫,或者本是熟人,又沒有危險,聽之任之,也許是她怕驚醒睡在一旁的兒子。她男人回家,啟義就從樓上跳下去。派出所來調查時,招待那一餐飯幾乎都是借來的。
此案定為強姦也許爭議不大,可是量刑太重,啟義被判七年。
*小阿提十四歲多,比我先進來一個多月,幾個月後覺得他的強姦案有些可疑之問他不只十次,於是我寫訴狀控告派出所刑訊逼供。
阿文到阿提寨上玩,午飯後去坡上要甘蔗,半路看到本村姑娘岑在路坎上砍柴,阿文想和她趕表(談戀愛的一種方式),就上去和她講話,阿提好奇跟上去偷聽。有人路過,他們急忙沖下來,碰上本村婦女黃,黃和阿提家有些矛盾,去告給岑母說阿提怎麼怎麼。岑姑娘說阿文只是講幾句不好聽的話,此事還是告到派出所。派出所抓到阿文就是一頓,阿文趁他們吃飯時逃跑,阿提被帶到派出所。主辦人員潘對阿提又打又捆,用誘導方式提審,只要阿提照他們問的回答就可以回家過中國新年。兩天一夜,阿提只得吃一碗粉,又困又累又餓,潘要他說什麼就說什麼。到公安局還是潘等提審,口供與原來沒兩樣。阿文逃跑沒幾天又被抓。既然阿提都已“承認”,阿文有理說不清,刑訊逼供也只好承認,把希望寄託在上訴。阿文和阿提是同案,可阿文從被抓進五號室經逮捕、起訴、開庭、判刑至上農場共半年多時間,阿提一直不知道阿文已被抓,還以為阿文逃到外地去。阿提、阿文臘月被抓,直到第二年九月份七號室有人到伙房才知道阿文早已上農場,十月份,原關在五號的黃轉到七號,他說阿文被判四年,他本來要上訴,可看守所所長講要是阿文上訴,就不准阿文的父親到伙房來勞動,(阿文的父親因盜牛被判一年)他就只好放棄上訴的機會。
通過各種渠道,總算讓阿提在七月份時重新被審問。公安局有一個、法院也有一個,兩個人都沒筆錄,法院的那位說了一句:“這事情可不小”。兩個月過去沒有音訊,我把狀紙交到檢察院、法院,也沒結果,十二月份,阿提收到地區公安處六月一日付印的裁定書,少管三年。上面寫阿文要強姦岑,先用刀逼,然後阿提去脫褲子…… 過幾天阿提等七名牢犯去蓋黑手印、即隨時都有可能送往農場。我也就不抱任何希望。
與阿提同去蓋手印的勞教、少管人員已送走,阿提卻留下,接下來有幾批送少管的牢犯,阿提還是沒被送走,九月一號,即阿提關了一年半多,他被釋放回家。聽說是以家長擔保為名釋放阿提,阿提在牢裏曾因缺乏營養癱瘓三個月都不能擔保,過去了近一年還擔保有何意義?這是公安機關認錯的方式,他們認為案子有錯,直接釋放要擔當“冤案”風險,以家長擔保是上策,這些老百姓只要能回家就算贏了。阿提還小,坐牢對其家庭生活不會產生什麼大的影響,坐牢是給他一個教訓,以免他將來犯大法,只是這樣的提醒方式太漫長、太殘酷。他念到三年級,學會了7×6=42,可是6×7=41,為了教會他學會乘除法,我曾扭他耳朵,還準備教他更多的東西,進展太慢,後來我意識到他並不想要文明世界的那些知識,他們的世界只需會加減,只要能挖地也就足矣,乘除法以及更多的知識只是累贅。有漢人到他們那地方承包荒山,為了交流,他學會了不少漢話,他們那個王國剛剛通公路,漢語變得越來越重要,文明世界的入侵會使那個部落發生巨變。相距三小時路程的駱卜養(阿養的父親)就沒有阿提那樣的收穫。
*在看守所大災難中死去的阿倫有個哥那時也正在看守所服刑,他就是黃老二、黃二因偷駱蔔養的年被判一年,因此兩家結仇。
*大約就在黃二即將滿刑之際,駱卜養的岳母去世,上山三天後還要去複膳。在墳地吃完飯,親友們各自返家,駱住在另一個村子,夫婦倆各背一個小孩往回走。當經過黃二家的茶林時,黃妻正在撿茶籽,駱蔔養背上的小孩念“茶油、茶油……”被黃妻聽到,黃妻大罵:“誰來偷我家茶籽”?駱與她爭了兩句,黃妻越來越凶,大吼大叫:“賭你駱蔔養敢上來強姦我”,駱與其妻罵不贏,只好趕路。當時有幾個婦女包括阿倫的妻子(阿倫還未死)在附近聽到他們吵架。
當晚黃妻向組長報案:“今天我被××村的駱蔔養打了一頓,背上疼得很,石頭印還在”,組長問:“他對你有什麼非禮行為嗎?”黃妻說沒有;第二天早上,黃妻又對組長說:“駱蔔養強姦我,我褲子被撕破了”,用手比畫約10公分長;中午她又去對組長說;“我要去報案,他撕破我褲子這麼長”,用手比畫約30公分。
兩個星期後,駱蔔養到鄉集市上趕場,被黃妻的舅父拉到派出所,派出所提審後放人,黃妻的舅父不同意放人,要等黃妻的哥哥來後才決定。打電話到縣城,兩個小時,在縣城工作的黃妻的哥哥潘×趕到,對 駱拳打腳踢,然後潘在幹警的陪同下對駱進行審訊。駱不承認,潘就用木棒猛打,把駱按在地上,壓上幾塊木枋子,在上面踩來踩去,直到駱回答“是”才甘休,駱當場口、鼻出血,後來潘拉駱的手在筆錄上按手印。隨即釋放回家,駱回家後有幾天臥床不起,一個多月才慢慢恢復。不知潘×後來做了些什麼,也不知公安機關為何突然改變初衷,駱卜養與黃妻爭吵後恰恰一年時間即95年11月,駱蔔養被逮捕關押。雖然早有所聞二號室有個冤案,具體祥情無從獲知,我到伙房幹活,駱蔔養在逮捕半年多後被以強姦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即使是強姦罪無可爭議,既然是未遂,不應該判那麼重,肯定是駱蔔養不承認把法官惹惱火以致於此。判決書宣稱駱把背上的孩子交給其妻,到路邊解溲,看到黃妻遂起強姦之意,掙扎中把黃妻的褲子撕破,有黃細歪、黃乜堂(阿倫之妻)…… 作證。駱蔔養不服,請我幫上訴,可一位管教幹部講:“他開始已承認,回家去後又反悔,你不要幫他上訴”,我不可能違抗幹部的意見,也不很清楚究竟是怎樣冤枉,只好作罷。駱蔔養是個可憐人,大熱天還戴一頂雷鋒帽,臉色蒼白,三十多歲的人看上去象個小老頭,精神上、肉體上的折磨使他反應遲鈍,像是有些癡呆。他請同監室一個初中文化的牢友幫上訴,半年多後,中院把此案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
阿故對我講駱蔔養是被別人冤枉,其妻在家賣了僅有的三匹馬和一頭黃牛,把錢拿給駱卜養的兄弟去告狀,錢已花去,又沒告出什麼名堂。我在駱還未重新宣判之前去他家瞭解才知道更具體的情況。所謂證人證言,那幾個婦女有一個即阿倫的妻子是妯娌,另外三個是黃妻的侄女,黃妻求她們無論如何幫忙,四個人全作偽證。當阿倫死後,阿倫妻離開黃家才回來給駱家講事情經過,組長因沒人問他故不屬證人,直到中院發回重審才出來作證,開始時他也不想得罪黃家。駱妻和我沒說上幾句話,問一些很簡單的問題都回答不上來,不知道她本來就有點愚癡還是因此事對她的打擊太大所致。賣牛賣馬的錢可能被駱的兄弟吞了一部分,象他那樣有錢都找不到廟燒香,除了找人寫狀紙和招待來調查的辦案人員外,二千多元錢不知用到哪兒去。檢察院、法院已下去重新調查,駱的兄弟到我那裏時我叫他到法院去問問,以後上訴時再說。
一位司法部門老幹部對我說:“此案已辦不下去,判無罪要涉及一大筆賠償,硬判又要冒誤判風險,不知他們怎樣處理”。我又問一位元熟人此案的進展情況,他說既不判又不放人,也許是關三年半(一半刑期)假釋出去或者等駱生病就取保外醫才好了結。老幹部講“涉及一大筆賠償”只是法律上的條款,即使駱被釋放,他也無力再告狀,因為沒有人受理,要是繼續告直到贏了官司才甘休,不知要等哪猴年馬月。駱的牢友梁與其同案吳等因為想當鄉長,到處遊說代表,許諾“如果你選我,就把你們村的公路挖通”“要是你投我的票,我撥多少扶貧款給你們寨”;民主投票時年青有為的吳被選上,可是後來卻以破壞選舉坐了半年牢處緩刑。上訴後跑到地區十幾次打通關系,最後全無罪釋放。他們那幾個是當鄉幹部都要不到賠償金,何況駱那樣的可憐人。
駱蔔養在監獄裏受盡折磨三年零五個多月,99年5月11日第二次宣判、判刑三年零六個月,也就是只有十多天就滿刑回家,誰還敢冒險再坐半年或一年的監獄等待上訴結果呢?冤枉就讓它冤枉吧,不管是原告、被告、還是法官老爺們,人終有一死,糊糊塗塗再活二、三十年就夠了。
阿四、阿倫偷的那兩匹馬使他們死的死,傷的傷,病的病;而駱被偷的那頭黃牛反過來害了主人。這一頭牛被偷是駱及其家庭命運的轉捩點。為了洗清冤案,駱妻把僅有的三匹馬和一頭牛全賣掉,這地方有些草場,養牛是其經濟來源,現在這根支柱倒了,何年何月才能爬起來。人倒是沒亡,但家已破,駱夫婦一家窮困潦倒一輩子,永遠翻不了身。
杞人憂天,天永遠不會踏下來,可禍會從天而降,人不知哪一天要死,不知哪一天要遭難,上帝早有安排,何人能抗拒?

—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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