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14日報導】(中央社台北十四日電)為加強落實黨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中國江蘇省泰州市下發通知,要求副縣(處)級以上幹部如婚姻發生變化,須在一個月內填寫統一格式的「報告表」,上報中共泰州市紀委、市委組織部。
上海東方早報今天報導,泰州市日前發出「關於進一步落實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通知」,明確要求中共領導幹部必須向當地紀律檢查委員會及組織部報告十四項個人重大事項。
這項事項包括本人婚姻發生變化;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接受親友大額饋贈、財產繼承;開辦經濟實體、投資參股;重大民事糾紛等情況。
泰州市紀委黨風廉政室負責人表示,過去僅規定領導幹部個人收入上報工資、獎金福利、勞務所得、企事業單位領導個人承包所得,紀委查案後卻發現部分幹部透過饋贈、借用、投資參股經濟實體獲得大量現金,因此有必要加強落實個人重大事項的報告制度。
至於「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子女涉及重大民事糾紛需上報」,他強調,過去對領導幹部的要求是經濟問題要上報,但在非工作時間和生活圈發生的事情也可能導致腐敗,因此要求幹部上報親屬涉及民事糾紛案件。
對於外界質疑要求幹部報告婚姻變化情況「涉及個人隱私」,泰州市紀委黨風廉政室副主任王鐘表示,紀委、組織部門只要求上報婚變與否,並不要求報告具體原因和其認為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因此不涉及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