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21法案備忘錄的問答(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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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6月12日訊】編者按:美國移民局在5月12日公布了一份AC-21法案的備忘錄﹐針對受此影響的I-140移民申請案、I-485和H-1B申請的問題加以解釋。大紀元翻譯了其中的問答部分,幷將陸續刊登出來,以饗讀者。

III. 在§104(C)“一次性保護”條款下延長H-1B六年期限申請的問答

問題一:根據AC21法案§104(C)條款,外籍勞工必須是已獲核淮I-140的受益人,才能滿足H-1B超過六年期限再延期的條件?

回答:是的。爲了與以前USCIS關于這方面的指南保持一致,外籍勞工為了滿足§104(C)條款下的H-1B六年期限到期後延期的資格,I-140申請被核淮是必需的。

問題二:若外籍勞工具備§104(C)條款之下延長H-1B六年期限的資格,一次延期可以長達三年嗎?

回答:是的,只要其它所有有關H-1B法令及規定的要求都滿足了(例如,申請必須要求三年,包括勞工情况申請勞(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的期限也要涵蓋在內)。

問題三:若外籍勞工具備§104(C)條款之下延長H-1B六年期限的資格,可以延期一次以上嗎?

回答:是的,USCIS知道在某些情況下,因為不同國家簽證的限制,外籍勞工可能需要三年以上時間才能調整身分,因此,儘管有“一次保護”的指示,合格的外籍勞工可能會獲淮一次以上的延長期限。

IV. 在H-1B可携帶(portability)條款之下的H-1B申請問答

問題一:在AC21 (INA § 214(n)) 的§105條款之下,即使I-94或上次核淮的申請到期了,只要H-1B臨時勞工仍在“首席檢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間”,就可以從一個僱主“移轉”至另外一個嗎?

回答:是的。在某些情況下,H-1B外籍勞工仍能夠轉至另一個H-1B僱主,即使其I-94或上一個核淮的申請已到期。然而,爲了要移轉,外籍勞工必須符合INA§214(n)的所有條件,包括外籍勞工在“首席檢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間”新申請所需的要求。USCIS早先已決定並發佈了指南解釋“首席檢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間”。舉一個例子:外籍勞工在H-1B身份期間,雇主A及時地爲其提出了延期申請。外籍勞工的H-1B身份在延期申請未决期間到期了,這時,外籍勞工就處在“首席檢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間”。然後僱主B爲外籍勞工申請新的H-1B,外籍勞工想要轉至僱主B。根據INA§214(n),外籍勞工允許轉移,因爲其處在“首席檢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間”。換句話說,在INA§214(n)之下的轉移毋需外籍勞工目前持有H-1B身份,只要該勞工正在“首席檢察官核准的停留期間”。

問題二:外籍勞工在前一個H-1B申請仍未決時(就是形成一個H-1B申請的“橋”),可以提出連續的可携帶H-1B申請嗎?

回答:是的。但是,爲了獲得批准,每個可携帶的H-1B申請必須分別符合H-1B工作分類及延期的要求。

問題三:如果連續的可携帶H-1B申請可以被受理,若外籍勞工的非移民簽證到期,這時,可携帶H-1B申請未決,幷且“橋”上的申請(也就是上一個H-1B申請)被拒,結果會如何?

回答:如上所述,爲了獲得批准,每個H-1B申請必須分別符合H-1B工作分類及延期的要求。在外籍勞工非移民簽證到期而H-1B申請未決的情况下,在一連串延期/改變身份的申請中,任何一項申請被拒就切斷了連接被核淮身分到期後申請的“橋”,因此會導致相連的延期/改變身份的申請被拒。


— 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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