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高院駁回屠殺華人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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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2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 東京高等法院維持地方法院裁決,駁回3名1932年日軍屠殺中國人「平頂山事件」生還者的索償要求。

「平頂山事件」是指日軍在1932年9月16日,由於懷疑遼寧省撫順市近郊的平頂山村約3000名村民跟抗日游擊隊合作,於是將他們綁住,然後向他們亂槍掃射。

3名入稟的中國人分別是76歲的方素榮、80歲的莫德勝和83歲的楊寶山,當年只有4至10歲,他們要求日本政府為日軍當年的屠殺行為而對他們所造成的損害,向他們每人賠償2000萬日圓。

原告一方認為屠殺事件不單違反了中國和日本當時的國內法例,也違反了保護戰時一般平民的《海牙條約》等國際公約。

審理案件的宮崎公男法官維持地方法院2002年6月所作的一審判決,地院當時認為沒有法例可以勒令日本政府就當時的屠殺罪行賠償。

宮崎在裁決中承認日軍當年犯下屠殺行為,以及屠殺行為屬於當時日本政府行使公權力的行為,但認為這是在日本舊憲法下的國家行為,而在舊憲法下,個人不能對整個國家索賠,因而駁回控訴。

支持原告的人士聽到裁決後,立即由法庭衝出來,手持寫著「審決不公」的橫額。楊寶山憤怒地向記者表示﹕「裁決十分不公平。我事發時10歲,現在已83歲,這段期間,日本政府一直沒有承認事實。」

日本政府一直要求法庭駁回訴訟,指出二戰前的日本政府從未為此類控訴作賠償,戰後的政府也不應負起責任。日政府又認為,戰爭罪行的賠償應是國與國之間的事情,而個人之間。另外,因為日本法律有「時效」概念,指出事件發生超過20年,認為不能再追究事件。

不過,楊寶山就反駁,這個問題不是中國和日本之間的事,而是個人問題。他稱﹕「我不是在代表中國,我這樣做是為了3000名(平頂山事件)死者的靈魂。我要的不是錢,而是真正的公義。」

他又斥責日本政府以「時效」等理由而拒絕賠償,是於理不通。他指出,整件事最關鍵的是,日本政府承認曾在中國犯下屠殺罪行,並為此謝罪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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