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8日訊】(大紀元記者馮長樂採訪報導)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環城鄉東關村五組農民進京上訪,揭露該村村黨支部書記人稱土皇上的沈金良非法出賣農民土地,官商大搞權錢交易,坑農害農,利用公權力、勾結公檢法殘酷迫害進京上訪揭露其違法行為的勇書良等村民代表。可是六年來,村民告到哪里,沈金良人就用重金買通到哪里。村民憤怒的說:「天下烏鴉一般黑,官官相護、上下串通!農民還有活路嗎?」
沈金良20萬元買官
十多年前沈金良啥也不是,在1997年前後用20萬元從當時任宛城區環城鄉黨委書記張承華手中買來了一個村黨支部書記的官位,從此「黨叫幹啥就幹啥,黨想幹啥就能幹啥」、「權利不用過期作廢」。沈金良深知官場脾氣,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
「小康村」坑農害農權錢交易
東關村有農民5,000多人,土地1,950畝。沈金良上任之初,為樹立一個良好形象,弄虛作假,大搞「政績村」,與環城鄉政府勾結,圈佔農民和集體土地出賣土地給官家。其中大肆行賄受賄權錢交易,對外吹噓自己。不明真象的媒體曾經宣揚說:環城鄉東關村是「小康村」,人均收入達3,000多元‧‧‧
20畝農民耕地試共產黨官員良心
村民勇書良說:沈金良神通廣大,可以操控當地中級法院。他擅自出賣20多畝農民耕地,給河南省南陽中級法院蓋了辦公大樓、家屬住宅樓。給法院蓋樓為的是什麼?為的是阻止失地農民依法上訴的維權官司。俗話說:吃了人家的嘴軟,拿了人家的手短。該中院還真是昧著良心將農民申訴的集體土地訴訟案壓了7年,不審,不判;後又執法犯法,故意枉法判決,反倒叫「維權農民」反賠給「開發商」43萬元。
農民不服,上訴,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中院未重審,卻違法「先預執行」。目的是用此種手段以權謀取了該村20多畝耕地的使用權。非法圈地賣給開發商南陽市工商銀行臥龍區支行行長梁文忠。興辦村辦企業,黨書記「愛廠如家」,村辦企業成為自己的私人財產,收入肥了自己。這些年「政績」的實惠都被各級官員村幹中飽私囊了。
公權利開道,沆瀣一氣占地抓人
村民說:1998年12月10日公檢法龐大的執行大軍來到東關村,南陽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出動大批警車、警力配合中院法院強制執,南陽市各大警種,齊聚張仲景石像旁,當時是五組所在地,各種車輛數以百計,停放藥村市場街兩旁,鏟車轟嗚,高音喇叭高聲傳播宛城區紀委1997年的假調查報告、宣讀五組村民的「罪狀」,那壯觀的場面……如此欺壓失地失業農民,上萬人潮觀看……真是今古奇觀,五組村民在黑暗裏渡過終生難忘的一天‧‧‧法院公安等合伙往五組村民心上捅刀子,村民心裏在流血,留下難以治癒的心靈創傷。
黨書記沈金良又用50萬人民幣,送給宛城公安分局局長劉金鑒,夥同中院在執行現場非法拘禁五組組委會成員孫書貴、葉秀榮、王春秀兩天兩夜,非法拘留五組組長、維權村民代表勇書良37天,扣押五組財務辦公用品及存款。同時村裏又出28萬元,在當天請這些人民的敗類公安幹警、法院法官們大吃大喝一頓午餐……
我們是「三光」農民
經過十多年的非法土地交易,目前東關村土地全部賣光。村民一語道破:我們是假「小康村」、假「政績村」。現在我們農民失地又失業,生活沒保障,工作沒著落,老人沒低保是「三無農民」,土地被賣光、錢被貪光、村企業被榨光,我們成了「三光」農民。沈金良等村幹等長期將村企業據為已有,大把大把的撈鈔票,非法出賣集體土地,我們農民的血汗就這樣被榨乾了。而東關村委會村官們沈金良等人每個人都真正的走向了富裕生活,都有多套豪宅、樓房。
打擊報復
村官為掩蓋自己的違法行為,壓住村民為東關非法賣地而進京上訪,這些年採用各種殘暴手段打擊報復。勇書良等幾位白髮蒼蒼的老太太十年如一日,堅持進京上訪維權到中央,但是,村民告到哪里,沈金良人就用重金買通到哪里。怎奈,天下烏鴉一般黑,官官相護、上下串通,使集體土地流失和個人土地被強佔、故意枉法裁判、公檢法聯合鎮壓農民的事件卻始終不能得到解決。
申訴書
本案是一宗政府部分官員、法院法官、公安幹警利用職權,官商勾結,錢權交易,合夥魚肉百姓,是典型的坑農、害農圈地案件。
失衡的天平
一、法官貪髒枉法,欺壓百姓:
南陽市銀工住宅合作社(簡稱銀工)起訴南陽市環城鄉東關村第五村民小組(簡稱五級)侵權一案([1998]南民初字第03號),起訴立案日期:1998年元月25日
一審經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庭長王福生、趙清軍、鄭永昌、張萬波4人參加審理,他們沒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等法律規定以及基本原則審理本案,支持銀工三次變更被告,告遍五組每位村民。違背事實、顛倒黑白,並作出枉法判決。
二、東關村五組維權上訴:
東關村五組賴以生存的土地被非法圈佔、搶佔,瑞還享有土地所有權,村民失地、失業、失保障,分文未見又汙為侵權,一審判決賠款,五組不能服用判,1998年6月23日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終字第146號》,1998年8月30日發回重審。
另作說明要點:環城鄉、東關村、插手控制該案,從立案、審判、執行,全程跟蹤、指揮。
三、官官相護,發回案件不重審,抗害農民:
民事庭庭長閆道躍、張明恒、胡書海、李曉峰4人沒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四款、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以及原則,重審發回案件。於1998年10月29日違法裁定先予執行。東關村五組不服違法先予執行裁定,1998年11月11日依法申請復議,並且明確提出:原告訴訟主體不合格,環城鄉政府非法圈地賣給開發商南陽市工商銀行臥龍區支行行長梁文忠(非法占地者),不是李志平。而且違法輸各種證件……等砂多的違法事實應認真查處,不宜先予執行。閆、張、胡、李4人,執法犯法,包庇支持違法犯罪,不顧百姓死活,執意違法先予予執行,鑄成南陽地區少有的曠世奇冤,1998年12月1日再次下裁定駁回東關村五組復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四、違法執行東關村五組,法官、公安員警往百姓心裏捅刀子
違法一:沒有確認侵權主體就強制執行
該案沒有重審,更沒有依法判決,沒有確認侵權主體,就剝奪了五組的上訴權,1998年12月10日中級人民法院枉法先予執行。
當時有龐大的執行大軍(南陽市各大警種,齊聚張仲景石像旁,五組所在地),各種車輛數以百計,停放藥村市場街兩旁,鏟車轟嗚,高音喇叭高聲傳播宛城區紀委1997年的假調查報告、宣讀五組村民的「罪狀」,那壯觀的場面……如此欺壓失地失業農民,上萬人潮觀看……真是今古奇觀,五組村民在黑暗裏渡過終生難忘的一天…………
違法二:空頭擔保
1997年2月19日,銀工住宅合作社申請執行用興建的住宅土地證(00387號)提供擔保,此時0038號證不存在。
該證的發證日期是:1998年元月13日
我組現在還享有該案土地所有權。為銀工土地證五組在鄭州行政訴訟開庭,證明河南省政府無審批此土地權證,是無效證件。
違法三:有悖民事訴訟第九十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措施後15天內不起訴,人民法院應解除採取財產保全。」
銀工提供擔保日期:1997年2月19日
銀工起訴訟立案日期:1998年元月25日
已超過執行日期:10個月6天
中院執行日期:1998年12月10日
已超過1年9個月11天
遠遠超過法定的15天內不起訴。
違法四:往村民心裏捅刀子
1、權、錢交易。南陽市公安局宛城分局出動大批警車、警力配合中院法院強制執行東關村五組,鎮壓五組村民。
2、非法拘禁五組組委會成員兩天兩夜,非法拘留五組組長勇書良37天,扣押五組財務辦公用品及存款。
3、把五組現在還享有所有權的土地非法執行給銀工住宅合作社,開發房地產。
4、鏟車推毀五組集體設施。
5、法院公安等合夥往五組村民心上捅刀子,村民心裏在流血,留下難以治癒的心靈創傷。
五、她們頭髮都白了,拖死他們
1998年8月30日至現在,發回重審案已進過6年半,中級人民法院不審不判,五組及村民蒙冤6年半,百姓失地、失業、失保障,加上第一次土地案維權上訪十年。上有貪官迫害,又有公安幹警追捕,逐級上訪上層級級批轉,下級層層拒阻。門難進、臉難看、案不辦、相互踢皮球,歷經辛酸。
六、黨中央指示清理上訪積壓案
2003年黨中央,執政為民清理積壓案,東關村五組非法征地案,圈地案引起公安部領導重視、立案,河南省公安廳督辦。最高人民法院領導重視,以多次通告給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督辦南陽中級法院重審本案。
10月23日五組重訪中辦、國辦、中紀委,再次得到中央領導重視,批示河南省領導辦理此案。南陽市領導督辦11月30日五組的由土地引發的三宗涉法案,中院領導安排閆林主任辦。五組6年來才見到本案第一份案卷,銀工自製和解協議一份。
東關村五組對該協議有異議:
(一)從原則上看:
1、此協議是銀工自己製作,是單方面意圖,是強加給五組的霸王協議,是無效的;
2、五組當事人無一人參加,無一人授權張春桂簽此協議;
3、它不能代替法院判決結案;
4、民事訴訟法二百三十六條:適用本案的法律有那麼多條,中級人民法院都不用,只看中和解這兩個字,還是法官枉法斷案;
(二)從實際上看,此協定是錢權交易的產物,其目的是掩蓋銀工非法搶葉五組耕地的責任。
(三)依法看:協議第一條:五組現在還享有該土地的所有權,不是侵權者,無責任可追究。
(四)協議第二條東關村五組對該條有異議,從枉法判決至先予執行到執行結束,五組自始至終不屈服于兇悍的貪官、枉法的法官,五組不能喪失業率權。十年間遵守黨中央上訪政策,維護法律尊嚴,堅持維權不斷,尋找失去的那份公正,依法糾正錯誤執行。
(五)協議第三條五組已向中級法院遞交行政起訴書,請示依法撤銷5份違法征地、占地檔,其中有1995年78號文、1997年29號文。
(六)協議第四條五組堅決追究非法圈佔、倒賣五組土地責任人。非法拘留、拘禁五組組委會成員,造成五組失地、失業、失去保障的貪官污吏、罪魁禍首的刑事責任。
七、發回重審與執行
1、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終字146號裁定,即已發回重審,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原判決違犯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中級人民法院應依法啟動審理,並應依法用判決書確認五組、銀工誰是侵權主體,然後才能依法制裁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執行:侵權案審清後,再依法確認1998年12月10日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先予執行是否合法?
八、閆林主任告知五組,銀工已撤訴
1、中院已先予執行,現在撤訴與法無據,哪位法官同意撤訴,是放縱違法犯罪,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2、銀工搶佔五組土地,又惡人告狀,訴五組侵權,該案件還未審理結案。
3、由於銀工違法占地又使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該案中枉法判決,違法先予執行造成嚴重的後果,無法彌補。現在撤訴,違法責任中級法院誰承擔?
4、無人承擔後果和法律責任,依法不能撤訴!
九、五組村民繼續維權
五組堅決向黨中央、國務院、中紀委、最高人民法院繼續控告直到五組的三宗涉法圈佔五組土地的刑事責任!嚴懲錢權交易,貪髒枉法的法官,徇私枉法的公安員警的刑事責任!
再請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法官,能依照憲法所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以事實為依據,依法律為準繩。審理本案,依法公正判決本案,還五組村民失去的那份公道,還五組的土地,五組村民要吃飯,五組村民要生存。
書呈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南陽市環城鄉東關村五組
東關村五組村民聯名
2004年12月10日
(加蓋東關村五組村民小組公章)(//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