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桿下致殘的四川小學生羅文

標籤:

【大紀元4月6日訊】(大紀元記者馮長樂採訪報導)2004年3月的一天,四川省甘洛縣田壩小學十一歲的羅文在課間出了聲響,任課教師王菊便舉起金竹教桿朝羅文後腦部打了數下,羅文頭部血流不止,倒地不起。而打人的王菊老師只僅僅問了一句:「羅文你咋個搞的?」由於被毆打後羅文頭部經常劇烈絞痛難忍,抱頭痛哭,無法控制,不能站立行走,伴有嘔吐,全身痙孿,一天昏死數次,生活不能自理,被樂山武警等醫院綜合診斷為:「外傷性癲癇病。」現羅文不但輟學在家,這突如其來的橫禍,也讓原本就貧窮的家庭雪上加霜,而打人的教師王菊及田壩小學採取推卸、回避態度不承擔責任,肇事教師仍逍遙法外,無奈雙方對簿公堂。

經過

2004年3月23日上午11點30分,王菊老師正在給學生上語文課時,同班同學李周用指頭戮羅文的腋窩,致使羅文忍耐不住在課堂上發出笑聲,被王菊老師發覺,老師認為羅文不遵守課堂紀律,於是舉起金竹教桿朝羅文後腦部打了數下,致羅文頭部血流不止,當即被同班同學鄭凱雄、鄧一、劉磊、王國林等同學看見,驚呼:「羅文的腦袋被王老師打出血了。」話沒完,羅文倒在地,羅文本能的用手捂住頭部,沾滿鮮血的手無望地又抓牆壁,又抓桌子及書到處亂塗,所以牆壁上、書桌上及書上全是羅文的血手印。而王菊老師也不過僅僅問了一句:「羅文你咋個搞的?」

外傷性癲癇病

羅文受傷的當天被送田壩衛生院草草醫治,由校方付醫療費61.50元,羅文回家後,因傷勢加重,留田壩衛生院住院觀察治療。3月24日送甘洛縣醫院治療,因該院技術設備等客觀原因,建議送省級及其他高級醫院治療。3月25日下午約五時羅文昏死在縣醫院,田壩鎮黨委、田壩派出所、田壩小學等單位都去醫院看過。約十一時甦醒了。川醫多次和樂山武警醫院綜合診斷為:「外傷性癲癇病」。

2004年7月20日甘洛縣公安局委託四川大學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對羅文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為羅文頭部外傷屬輕傷,癲癇診斷依據不足。2004年7月23日至8月5日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15天。

醫院校方偷樑換柱造假行騙

2004年4月7日,正當羅文還在川醫作進一步脊治的同時,而王菊及校方則則採取偷樑換柱的手法在同天從另一家醫院甘洛縣醫院開具羅文的病情痊癒的出院證明。這充分說明王菊及校方在醫院玩弄手腳,千方百計企圖逃脫責任。

羅文的父母說:打人的教師王菊在事發後,對傷者羅文採取冷漠、回避、推卸、百般狡辯和抵賴等態度,企圖推脫責任,甚至嫁禍於人的作法。王菊的基本道德素質之低劣,根本不配作人民教師。

對簿公堂,法律不同情弱者

2004年9月、11月和2005年3月羅家三次上訴。三次被法院駁回。

2004年11月9日羅文告王菊、學校及李周人身損害賠償案開庭審理。

法庭認為學生在課堂上不聽話,老師就打學生打昏致殘不合情理,與常理客觀事實違背。原告證據不充足,法庭不予認定,依法駁回上訴。

法庭錯誤認定原告是放學途中被同學李周打傷,已經脫離學校監管,學校無過錯,不應當承擔責任。

法庭最後判定被告李周的法定監護人,賠償羅文7,576.96元醫藥等費。駁回原告羅文其他訴訟請求。

羅文父母認為:法院重心和焦點應該是查明傷者羅文頭部的傷是怎麽形成的?牆壁上、書桌上及羅文的書上的血又是怎樣形成的?這些血迹是否屬羅文的血?若不是又是誰人的血迹?應以此展開調查、偵破、辯論。關於羅文頭部傷的形成,有受害者羅文的陳述,有同班同學多人多次的證詞,有光碟一張,證據確實充分。而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並在判詞中說什麽「……與常理及客觀事實相違背。」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甘洛縣法院2004年11月9日開庭,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羅文父母認為一審法院不嚴肅執法,違背民訴法的規定,判案根據法律規定,材料沒有經當事人在法庭上互相質證的,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

一審法院對羅文一審代理人董奧採取個別開小竈的形式進行不明不白的所謂質證活動同時強行要董奧簽字。羅文的法定代理人,至今對甘洛縣公安局刑大的材料是什麽內容全然不知道,就草率下判。

要真相砸鍋賣鐵都承擔

此案經羅文父母上訴,2005年3月7日開庭時因我們沒有新的證據出示,所以只有撤回上訴以後提起再審。

羅家認為:此案是王菊,田壩小學、縣教育局、醫院、縣法院、縣公安局、互相串通後而泡制出來的所謂民事判決書,我們堅決不服。

現要上級公安機關出面對此案進行偵破。查清羅文頭部的傷是怎樣形成的?教室內牆壁上的血迹是羅文的血迹?要求進行血型鑒定以此作為本案的突破口,這是發案的第一現場。鑒定所産生的一切費用我們砸鍋賣鐵都承擔。

記者採訪到羅文的父親羅光軍。

記者問:您認為您兒子羅文的傷到底是誰造成的?法院的三次判定為什麽結果都一樣。都是駁回上訴?

羅光軍:我兒子的卻是被老師王菊打傷的。有很多同學是證人,在上課的時候都看到了。可是學校說不許他們當證人,不許他們多說話,不然就開除不讓他們上學了,能上學的還可以免學費。學校公開威脅說:你們要當證人多說話就不許你們讀書。不過現在有7-8個學生表示再開庭會去到法庭做證。他把責任都推到別人身上。他們還做假證明說我兒子已經痊癒出院。看光碟那裏有很多證人證詞。

記者:羅文的同學李周到底打過您兒子沒有?如果沒有參與其中,他家人為什麽要付藥費?法庭為什麽判他家承擔所有的賠償費用七千多元?

羅光軍:李周沒有打我兒子。他根本不承認,他家是被陷害冤枉的是被人嫁禍的。

我兒子昨天流鼻血不止,被緊急送樂山醫院,很危險,隨時隨地都可能走的。他現在已經失明,躺在床上,要人照顧,吃飯也得有人餵,象植物人一樣,癲癇經常發作,痛苦萬分。

學校為了推卸責任,跟公檢法醫院、鑒定中心、政法委都串通好了,我們是農民,沒有這樣多的關係知識也有限,明明是有冤屈,也講不出理。

記者:您有幾個孩子?

羅光軍:我有三個孩子。他是小兒子。

記者:希望羅文能好起來。您放寬心。

中國的法律:權大法小,因人而異

羅文家屬強烈質疑法院判決不公正,提出為什麽不把甘洛公安刑警大隊材料在法庭上正正堂堂、明明白白的出示?而偏偏在開庭後一個多月,校方才向法院提出申請,調取刑大有關調查材料,而一審法院恰恰採信了刑大材料。陡然冒出刑大材料令人不可理解,真個「謎」是在欺騙不懂法的農民。

這件事情在田壩街頭巷尾的群眾是這麼流傳的:羅光軍農民老粗,無權無勢,怎能打得贏有權有勢的王菊呢和田壩小學呢?他們心中都認為:「中國的法律,因人而異。」

控告書

控告人:羅文;男;1994年出生;漢族;四川省甘洛縣田壩中心校一年級三班學生。

控告人:羅光軍;37歲;漢族;四川省甘洛縣田壩鎮曙光村二組農民;受害人羅文之父,(受害人法定監護人)。

受害人受傷經過、醫治診斷情況、目前傷勢狀況和案發後被告(行兇人)王菊、田壩小學採取推卸、回避態度以及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提出異議,現分別作如下陳述:
事實真象:2004年3月23日上午11:30許,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菊在上語文課時,同班同學李周用指頭戮羅文的腋窩哈嘰,致使羅文忍耐不住在課堂上發出笑聲,被王菊發覺,王認為羅文不遵守課堂紀律,作為班主任王菊應該冷靜的瞭解事情的原委以後才作出評判和周到細緻的教育學生,而王菊確失職到不問青紅皂白,舉起金竹教桿朝羅文後腦部打了數下,致羅文頭部血流不止,當即被同班同學鄭凱雄、鄧一、劉磊、王國林等同學看見羅文滿頭是血,驚呼:「羅文的腦袋被王老師打出血了。」話沒完,羅文倒在地,在倒地之際,羅文本能的用手捂住頭部,沾滿鮮血的手無望地又抓牆壁,又抓桌子及書到處亂塗,所以牆壁上、書桌上及書上全是羅文的血手印。而王菊只僅僅問了一句「羅文你咋個搞的?」就不聞不問了。

作為人民老師為人師表的班主任王菊,本是自己所為,應勇於向組織講真實話,明智地承擔起責任來。即使不是自己所為,因是自己班上的學生,也應積極配合家長進行救治傷者,而王菊對傷者羅文採取冷漠、回避、推卸、百般狡辯和抵賴等態度,企圖推脫責任,事實勝於雄辯,狡辯是徒勞的,甚至嫁禍於人的作法,由此不難看出王菊的基本道德素質之低劣,根本不配作人民教師。

案件發生後,開初校方負責人也承認這起事件是學校的責任,其藥費由校方承擔。孰料,3月24日,校方見羅文傷情加重,急忙改口說:羅文的傷沒有3—5萬元治不好他的傷,就這樣學校也不管了,一推了之,出爾反爾。羅文在學校教室內聽課學習被班主任王菊無故打傷致殘,校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校方斷然拒絕承擔責任是不可能的,作為一校之長的馮進校長這樣昧著良心說謊話能配作校長嗎?至今羅文的語文本30—31頁書上面仍殘留有邊擦血邊翻書的血迹,但到中午12點20分許放學在學校時,羅文又被同班同學李周莫名其妙的追打,也是事實。

羅文受傷後當天送田壩衛生院草草醫治,由校方付醫療費61.50元,羅文回家後,因傷勢加重,留田壩衛生院住院觀察治療。3月24日送甘洛縣醫院治療,因該院技術設備等客觀原因,建議送省級及其他高級醫院治療。3月25日下午約五時羅文昏死在縣醫院,田壩鎮黨委、田壩派出所、田壩小學等單位都去醫院看過。約十一時蘇醒了。川醫多次和樂山武警醫院綜合診斷為,羅文系外傷所致造成「外傷性癲癇病。」2004年7月20日甘洛縣公安局委託四川大學華西法醫學鑒定中心對羅文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其鑒定結論為羅文頭部外傷屬輕傷,癲癇診斷依據不足。2004年7月23日至8月5日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15天,其出院病情證明書中出院醫囑及建議:

繼續治療,防意外,如有不適,及時復診等,現羅文不但輟學在家,而且頭部經常劇烈絞痛難忍,抱頭痛哭,無法控制。不能站立行走,伴有嘔吐,全身痙孿,一天昏死數次,生活不能自理,如2004年6月17日在甘洛縣法院開庭時,當庭昏死約半小時才蘇醒過來,這是事實。羅文受傷後多次去成都、樂山、西昌、甘洛診治耗資數萬元,一個本來很貧窮的農村家庭,弄得傾家蕩產,負債累累,雪上加霜,全家無法接受這一現實。

更蹊蹺的是非2004年4月7日,羅文還在川醫作進一步脊治的同時,而王菊及校方不知通過什麽手段,在同樣的日子裏(4月7日)在甘洛縣醫院開具的羅文的病情痊癒的出院證明。這充分說明王菊及校方在醫院玩弄手腳,千方百計企圖逃脫責任,是萬萬不能的,我們深信法律是客觀公正的。

從一審法院的判詞中稱「……開庭審理後,本院根據田壩小學的申請,從甘洛縣公安局刑警大隊調取了刑警大隊對相關同學、教師調查筆錄,並分別向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甘洛縣法院2004年11月9日開庭,對簿公堂時為什麽不把甘洛公安刑警大隊材料在法庭上正正堂堂、明明白白的出示,相互質證呢?而偏偏在開庭後一個多月,校方才向法院提出申請,調取刑大有關調查材料,而一審法院恰恰采信了刑大材料,陡然冒出刑大材料真是令人深思,不可思議,這是一個「謎」了,這是在欺騙我們不懂法的農民啊!真是天知地知,怪不得當我們提起訴訟時,田壩街頭巷尾都有群衆說:羅光軍農民老粗,無權無勢,怎能打得贏有權有勢的王菊呢和田壩小學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6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而一審法院不嚴肅執法,違背民訴法的規定,判案根據法律規定,材料沒有經當事人在法庭上互相質證的,不能作為判案的根據。一審法院對我方一審代理人董奧採取個別開小竈的形式進行不明不白的所謂質證活動同時強行要董奧簽字。我是羅文的法定代理人,至今我對甘洛縣公安局刑大的材料是什麽內容魚然不知道,就草率下判。

控訴人認為:羅文頭部傷的形成,有受害者羅文的陳述,有同班同學多人多次的證詞,有光碟一張,證據確實充分。而一審法院不予采信,並在判詞中說什麽「……與常理及客觀事實相違背。」其實際情況是:發案這天是2004年3月23日中午十一點30分許,這天正值氣溫較高的時期,也正是人體血液迴圈加快的時刻,羅文也在不斷地活動著,所以當被告王菊用教桿打羅文頭部後腦數下時,因頭部是血管較多的部位,所以導致鮮血直流不止,是非常正常符合情理的,由於羅文才九歲的農村娃娃,愛整潔、愛美觀的思想意識很淡薄,所以當頭部了血時用手去摸然後將手上的血迹往牆壁上、書上及書上到處亂塗亂抹,這一現象的出現是合符常理的,農村娃娃本身就有這亂糊的不良行為。故我們與一審法院的認定截然相反,我們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本案的核心和焦點,應著重查明傷者羅文頭部的傷是怎麽形成的?牆壁上、書桌上及羅文的書上的血又是怎樣形成的?這些血迹是否屬羅文的血?若不是又是誰人的血迹?以此展開調查、偵破、辯論,此案不真相大白了。這是本案的實質和關鍵所在。

請求:1、2004年9月10日起訴書中因其他原因沒有提及羅文的傷仍需繼續治療,其治療費及今後的生活費。

(注:原文到此換頁,但發現下文與上文銜接不上。錄入人不便杜撰只好照錄)

此案經我們上訴,2005年3月7日開庭時因我們沒有新的證據出示,所以只有撤回上訴以後提起再審。

我們全家認為:此案是王菊,田壩小學、縣教育局、醫院、縣法院、縣公安局、互相串通後而泡制出來的所謂民事判決書,我們堅決不服。

現要上級公安機關出面對此案進行偵破。查清羅文頭部的傷是怎樣形成的?教室內牆壁上的血迹是羅文的血迹?要求進行血型鑒定以此作為本案的突破口,這是發案的第一現場。鑒定所産生的一切費用我們砸鍋賣鐵都承擔。

此致

控告人:羅文 羅光軍 何福蘭
控告人:付選容(羅文的奶奶)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聯繫電話:0834—7831336 0834—7831809 聯繫人:何福蘭
該案附件:
1、 受害人羅文腦電地形圖報告一份(共一頁);
2、 四川省甘洛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4)甘洛民初字第212號(共7頁)。(//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隔代教養 祖孫雞同鴨講
國科會辦理海外台灣青年暑期返台研習活動
南韓山林大火  1800人疏散
近七成受訪港大學生支持07年普選特首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