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法輪功和平請願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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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趙風報導) 2005年4月28日,印尼法輪功學員為4月25日在中國大使館前面進行請願遭警方撤散,並無理判刑,向國家人權獨立組織機構提出申訴。

2005年4月23日和25日,法輪功學員分別舉辦了兩次請願靜坐活動。第一次是在亞非高峰會議大廈前面,第二次是在中國駐印尼大使館前面打“真善忍”和“全球公審江澤民”等衡幅,演示酷刑和煉功演示。兩次活動都很快被警方強行撤散,有12名法輪功學員被扣留24小時錄口供。在雅加達南區初級法院,那12名法輪功學員最初被告的理由是違反基本法令第510號的“干擾公眾秩序”,後來法官按照警方改成的違反1988年第11條地方條例“占用綠化地帶空地”為由定罪,並於28日上午在所有被告缺席的情況下,將12名法輪功學員自行判刑2個月並緩期6個月。

警方這一反常態的舉動,不但令法輪功學員,也讓法律援助機構的律師卡托先生大感意外,他坦承包括他自己,很熟悉法輪功向來是以和平方式進行請願。在初級法庭的辯證會上,卡托先生向法官提出辯證說,法輪功學員為聲援停止對中國法輪功的殘酷鎮壓而和平請願,類似的揭露迫害行為是一種壯舉,而印尼國家憲法保障每個公民有自由的言論權。

當被問及有無受到流氓粗暴對待或威脅等類時,數位法輪功學員承認,在活動的前幾天皆收到威脅性電話和傳訊,自稱為某一組織份子,內容是禁止法輪功學員在中國主席胡錦濤來訪印尼期間進行請願示威活動,無論電話或傳訊語氣都帶有高度的威脅性。這使辯方律師卡托先生認定案件背後與中國主席胡錦濤來訪印尼密切相關。

另外,對於2個月監禁的判決,卡托律師先生認為與起先提控的理由不相稱,這裡面的法律漏洞非常多。國家人權獨立組織機構代表人說,法輪功學員可以就此不公判決繼續上訴。



被警方強行抬走的法輪功學員。(大紀元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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