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3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一百八十五﹕我是1999年4月初來美并領取綠卡。2001年12月21日回大陸探親,至2002年3月31日回美。共計3個多月。又于03年3月底离美去大陸清明掃墓。于6月9日回美,共計2個半月。我是老三屆,上山下鄉時受的腰傷加上新傷,使我腰椎退變。故在2003年12月29日离美回大陸治病。2004年5月21日回到美國,离美時間不到5個月。在2004年7月26日离美又回大陸治病。結束第二療程后于2004年12月12日回美,計4個半月。以上所述共計离美4次,15個月左右。每次均未超過半年6個月。
這次回美后,我想在養病恢复期間辦理入籍手續。一些移民律師說我在2004年度离開美國時間過長,在美居住時間只有2個半月,沒有實際在美國每年度住滿半年以上,已不符合申請入籍。他們說的對嗎?
解答: 他們說得不對。申請入籍沒有一年之內要在美國住半年以上的規定。(是5年之內要居住兩年半以上) 對居住的規定是這樣的:
(1) 五年內積累起來必須有兩年半以上的時間在美國渡過;(也就是數所有天數的總和。)
(2) 每一次离開美國不超過6個月(如超過6個月,但不超過一年,還有例外)
(3) 在申請那一時刻,在你申請所在州已經居住三個月以上。
申請報上之后,仍然要維持滿足(1)和(2)。所以,根據你的情況﹐你是夠格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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