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軍人王衛平的十年上訪申訴路

法院認錯不改 反於新《信訪條例》實施前將他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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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馮長樂採訪報導)2005年4月6日,北京轉業軍人王衛平因身著軍裝、上高法舉狀紙申冤時,被北京市公安局以擾亂法院秩序非法拘留5天。與其前、後遭到拘留的還有11人,也都是有冤無處伸的訪民。

日前記者採訪了王衛平先生。

記者:聽說您被非法拘留了多日,不知是何因,是否講講您的案由或經過?

王衛平:好的。我是轉業軍人,今年51歲,1969年12月由北京參軍(先到甘肅武威,後到青海等地)。當兵的時候只有15歲(童子軍),當年入團,18歲入黨,在軍中提幹後當過教員、參謀。83年調回北京,88年轉業。

轉業後,我自謀職業,與人合作開辦了電氣研究所、公關公司、廣告公司,並擔當法人代表。業務開始時,事業還是很順利的。沒想到後來因為購買了一套偽劣產品,導致事業、生活、人生發生了巨大變化,我現在幾乎淪落為乞丐。

遭遇騙子和偽劣產品

1994年7月,我們研究所借款160萬元,購買一套珠海格力集團下屬,時為格力集團董事長,後為珠海市副市長冼文兼任總經理的格力凱旋電腦有限公司製、售的一套計算即排版設備。當時廠家介紹說這套設備很先進,但僅買了四天設備就壞了,我們的合同規定15天無故障才能正式驗收。於是,廠家在這裏沒完沒了的修,修到第二年中國新年放假,他們丟下故障重重的設備走了,再也不管了。

第一中級法院的判決:撤銷購銷合同

半年後我到北京第一中級法院起訴廠家,要求廠家退貨。當時我已經付給廠家144萬,要求廠家把貨拿走,把錢退還給我們並賠償損失。第一法院查證後認為:這個設備沒有合格證,設備壞了廠家長時間不能給予修復,依照這兩個事實,法院判定撤銷購銷合同,廠家把貨提走,144萬退我們,還要賠償我們十多萬。

廠家都修不了的東西,用戶怎麼能修?

格力公司不服判決,上訴到北京高級法院;高法除了認定上述兩個事實外,還查它不按照合同規定供貨以次充好。又查到機器裏有安裝偽劣產品,造成全套設備產出的產品不合格率高達66%。用他們研製出的軟體列印出來的漢字大小不一,高低不平,不符合國家標準。確認了這樣多事實後,法院說格力公司應承擔主要責任。

最後高法判決:撤銷購銷合同。買賣不存在了,卻要我們再付給廠家16萬元連帶利息,合計為161,240元,把這套偽劣產品買下來,讓對方給我們5萬元的維修費,由我們自行修理。另外,法院在已經查明格力公司給我們研究所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72,700元的情況下,僅判決格力公司賠償40萬元並支付16萬元違約金。

高法這樣判案的理由之一是:法院專門為格力公司軟硬體捆綁在一起,賣給我們的成套設備發明了一個全新的名詞,叫做「集成產品」。然後說:國家對集成產品進入市場沒有法律規定。理由之二是:為了執行的便利。

王先生氣憤的說:「集成產品」是北京高級法院為了規避國家法律而另創新詞。世界上幾乎所有產品都是由多種產品集成在一起的,為了執行的便利,就能把廠家都修不了的東西判給用戶修?真是荒誕之極!這樣的判決有誰能服?

高法重新審理,又恢復原購銷合同

我們繼續告了5年,高法又重新審理,高法再次判決下來說:原來法院撤銷了雙方的購銷合同,再讓我買下這套設備不對,就又恢復了原購銷合同,讓格力公司再賠償我們30萬元,還讓我們自己修,並說我:你能修而你不修,你要承擔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責任。

我問法院:二審的時候你撤銷購銷合同,憑什麼讓我買;再審判決你恢復了購銷合同,憑什麼又讓我修?作為買賣合同,雙方簽訂後,我的義務就是付款,廠家應該提供質量合格的產品,按合同規定保修一年終身維護。結果他們提供的是一套偽劣產品,還要讓我修;廠家都修不了,我能修?法院這樣判決真實貽笑大方,豈有此理!太荒誕離奇了。

耗時九年多,權益繼續被損害

1996年6月,對格力公司的起訴。案件由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初審,高級法院二審、復查、二次復查、再審,至今耗時九年多了。

自2003年7月至2004年5月,在逐級走遍所有法律程式和組織程式之後(注:法院系統由初級法院起至中級法院、高級法院、最高法院;檢察院系統由檢察分院起至市檢察院、最高檢察院。黨的系統由北京市政法委起至北京市市委、中央政法委、中紀委、政治局。人大系統由北京市人大至全國人大),萬般無奈的我,被迫穿上過去的軍裝走上街頭,一邊乞討為生一邊憤怒控訴法院故意違背事實作枉法裁判等,踐踏法律尊嚴、禍國殃民的罪行。

我反映的這個情況大陸曾經做過幾次內參,2003年12月4日「法制宣傳日」,我專門到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反映情況,後來他們來電話說:看了你的材料感到非常震驚,沒有想到北京的高法竟能如此判案,但是我們很遺憾的告訴您,因為你也知道的「原因」,我們不能給報導,但材料我們留下,相信將來總能解決的。

高級法院說:溫家寶算什麼

王先生很無奈的說:從1994年開始到2005年,這些年我打了好幾場官司,沒贏的。

2003年7月,我的父母王青芝、劉煥文把我們的控訴材料上書致溫家寶總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致信我父母,內容是:「你給溫家寶總理的來信收悉。根據有關法律和我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的規定,已將你的來信轉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你可直接與該院聯繫。」可是,2003年10月27日,北京高法對我父母說:溫家寶算個屁。由此可見高級法院對待中央的態度,氣得我母親血壓升至200多,馬上到人民醫院急診。

直到2004年5月20日,高級法院終於就我們控訴的兩起民事案件、一起執行案件承認了錯誤,並表示要儘快糾正,還懇請我們在其糾正期間不要再進行控訴了。法院說:你不要再出來,我們要給你糾正。我認為只要把錢給我,我要做生意我還得活命,我可以不追究任何人的責任。

出自解決問題,不追究任何人責任的良好願望,我們誠心誠意地待在家裏等了八個多月,高級法院僅將執行案執行了,主要的兩起民事案件並沒有糾正,甚至不惜製造新的錯誤。

在此之前我穿著軍裝,跟倪玉蘭、葉國柱等人到處去要飯去控訴。

高級法院逼得再次上門控訴

今年1月,我多次與高級法院立案庭庭長孟祥、執行庭副庭長陳海鷗聯繫,得到的是扯皮推諉。無奈之下,我只好於14日直接給該院督導室主任李大元打電話,沒想到這位李主任對我橫加指責,甚至要我「愛到哪告就到哪告,想怎麼控訴就怎麼控訴!」逼著我不得不再次到法院門外進行控訴。

2月21日、22日開始兩天,我只是穿便衣站在法院外,23、24日兩天,穿上軍裝,25日起,方才掛起控訴材料。全國「兩會」期間,轄區民警和聯防隊員亦如往年,開車帶我到高級法院門前控訴。

每個工作日下午16時30分左右,我趕到法院控訴,意在告訴法官們,我的案子還沒有得到糾正,希望法院趕緊糾正。

向北京市政法委寄交聽證申請書卻遭拘留

再次控訴期間,我還依據將於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政法委關於「重大涉法上訴案件舉行聽證」的規定,於3月11日,正式向中共北京市政法委,提出了「對我們控訴的問題舉行聽證會」的申請。儘管經濟非常窘迫,但為了留下證據,我特地通過郵局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交。我在申請中明確提出:「如果聽證會認定法院判決錯誤,敬請政法委督促法院糾正,如果認定我們控訴無理,我們則停申息訴。」據查,該郵件3月12日由市委收發室收發章簽收。

申請函發出20多天後,沒收到是接受或拒絕的回覆,倒是4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給我一紙「行政拘留五天」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關押在崇文分局拘留所。理由是:我在崇文區高法門前採取舉狀紙等行為,擾亂了高法門前的公共秩序

事實已經證明,高級法院一些領導與法官同歷史上所有腐朽官吏一樣,根本不會主動糾正錯誤,它們只是打著糾正的幌子,拖延時間,窺測風向,欺上瞞下,並為掩蓋過去的錯誤(注:現在應該叫罪行),從事著能維持就維持,不能維持編造事實和理由也要維持的有組織集體犯罪。

相信了法律卻掉進了苦難的深淵

這些年來的經歷感受很多,我是正營級轉業的部隊幹部,花錢買了一套偽劣產品得不到任何法律保護,相信了法律卻掉進了苦難的深淵。有誰能夠想到:頭頂國徽、身掛天平,自詡公平、公正的北京法院一些領導及法官,比社會上的騙子、壞人更可怕,我就是被它們害得傾家蕩產、債臺高築,孩子上學交不起學費,自己也不得不仰靠著父母可憐巴巴的離休金過活。

小時候,從憶苦思甜的教育中聽說過,「萬惡的舊社會(指1949年10月1日以前)」有多麼黑暗,而現在,過去只是聽說的,我們全都看見或親身經歷了,過去聞所未聞的也看見或者經歷了,比過去聽說的可黑暗的多了去了。

公檢法三個部門協調一致在運轉

王先生說:在中國公、檢、法統歸政法委絕對領導。公、檢、法這幾個部門原本應該互相監督制約的,但因為上面有個政法委,協調公、檢、法三個部門一致運轉,「公正、公正」成了一句空話。新聞媒體包括文化領域有中宣部統一領導,一個聲音的說話。

高法給我按的一個罪名是:「反黨」。還說我是到法院上訪人員的組織者,根據是我給一些上訪的人寫過申訴材料,並代理這些人打過官司。按照法院的這個說法,那些給刑事犯罪嫌疑人做過代理的律師,不都成了刑事犯罪的組織者了嗎?

事實已經證明,高級法院一些領導及法官同歷史上所有腐朽官吏一樣,根本不會主動糾正錯誤,它們只是打著糾正的幌子,拖延時間,窺測風向,欺上瞞下,並為掩蓋過去的錯誤(注:現在應該叫罪行),從事著能維持就維持,不能維持編造事實也要維持的有組織集體犯罪。

法院都成了腐敗重地,中國的前景渺茫

法律是維護社會公平、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但當前這一歷史時期,把守這道防線的法院居然被人民推舉為腐敗重地(此為中紀委2004年1月25日公佈),成了製造冤假錯案的「工廠」。最近發生的有史以來空前的上訪潮中,有一半的人是因法院判決引發(見官方報載。另據中央信訪局調查,其中80%確屬法院錯誤判決),另外一半人中,也多是因為不相信腐敗的法院能夠依法公平、公正判案,才不得已地奔波在各部門之間。現今的法院啊,硬是讓人民對法律失去了信任。

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吏治腐敗、司法不公是破壞社會和諧,激化社會矛盾之禍根。從來都是:先有刁官才會有「刁」民;只有官逼民反時民才會反。中國歷朝、歷代無不是因為統治階級腐敗而遭致滅亡。因此,去禍不除根,即:不嚴懲腐敗及貪官污吏,提高執政能力、構建和諧社會、加強道德品質教育、把國民經濟搞上去云云,都是枉談。古今中外之歷史尚未發現一例成功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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