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董監善盡注意義務 降低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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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電)台灣博達案發生近一年,目前登記求償的受害人約1萬多人,承銷商賠償約新台幣7000多萬元,接下來求償對象為會計師及董監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李啟賢表示,獨立董監事應善盡注意義務,對公司決策應注意而注意,如提出異見,依法保留證據,降低責任。

李啟賢下午在台灣大學金融產業論壇課程就「公司治理:理論、實務與未來展望」發表演講,有學生詢及,博達案追償對象將擴大到公司董監,但董監酬勞不高,風險卻很高,如何因應?

李啟賢指出,國外公司會幫董監事投保責任險,董監事義務分別有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等義務,證交法修正法規定,董事會雖採多數決,但如董事有不同意見,依法揭露在年報上。

另外,法律上當事人要負舉證責任,因此,董監一旦簽字蓋章都要付相關法律責任,因此,如有不同意見,雖董事會通過,董監也可依法保留證據,降低法律責任。

李啟賢認為,現在因為很方便就被告,董監要注意法律風險,除自己專長外,也要懂得相關法律,注意自己的風險。

此外,他說,證券研究發展基金會雖提供董監事人才庫,目前登記約有1800人,但一般公司董監大都還是找親朋好友或自己師長背書。

目前許多公司請學校教授擔任董監事,台大財務金融所長黃達業建議,如要擔任董事,酬勞比一般行情高,可能有陷阱,要特別注意。

李啟賢說,董監酬勞是公司自治項目,未規定上限,不過依法公司需揭露董監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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