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雄:鄭國漢的所謂「邏輯」

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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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7日訊】從2004年初﹐科技大學經濟學教授鄭國漢在報上寫了好幾篇文章﹐批評泛民主派 (特別是「四十五條關注組」) 對《基本法》某些條款的理解及其論證不合邏輯云云。最近的一篇刊登於4月21日的成報﹐題為「從特首任期之爭到香港司法獨立」。該文如題﹐分兩部份﹐前面的部份談人大第三次釋法的爭議﹐後面的部份談香港司法獨立。本文只就鄭文前面的部份﹐批評其邏輯之不通﹗

鄭國漢一開始便重覆了中共中央為釋法而製造出來的神話﹕「下任特首的任期究竟是兩年還是五年?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而且立即成為政治角力的議題。」文章沒有解釋「兩年」的說法來自《基本法》哪一條款﹗因為「中央」派出來的人如是說﹐所以鄭國漢便如是照單全收﹖用這樣一個完全沒有事實論證的斷言 (claim) 作為前題去討論﹐若非思考怠惰﹐便是不付責任的論辯行為﹗

不同人士往往有不同的看法是對的﹐但並不表示持不同看法的人都﹐比方﹐誠實地根據確實的條款得出「兩年」的觀點。他們可以是從政治以至切身利益的立腳點去胡說八道﹐生安白造一個「兩年」的說法出來。胡說八道很容易﹐因為胡說八道不需要據實論理。所以﹐如果一個不同的意見是胡說八道的話﹐我們就不應該接受這個胡說八道﹐把一個無中生有的「兩年」偷運進《基本法》裡去。

鄭國漢依循的是中央定調下的一個偽邏輯﹕根據《基本法》(和一個 (些﹖) 如奇跡般掉下來的寫法「原意」)﹐下任特首的任期可以作兩年 (即離任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 的詮釋﹑也可以作五年的詮釋﹐也就是所謂「不同人士有不同的看法」﹐爭議便出來了﹐因此須要人大釋法。但事實上﹐根據《基本法》第46條﹐所有新任行政長官每任任期皆為5年﹐白紙黑字﹐寫得明明白白﹐根本就沒有所謂「兩年」(或「剩餘任期」) 的說法。既然《基本法》中沒有「兩年」的說法﹐也就沒有鄭國漢 (或者黨中央) 口中的「下任特首的任期究竟是兩年還是五年?」的問題﹐「下任特首的任期究竟是兩年還是五年?」便是個假問題﹐因此也不須要人大釋法。(見筆者的﹕「人大的第三次釋法(4) ﹑「請律政司長梁愛詩答話﹗」)

緊接第一段無事實論證的斷言之後﹐鄭國漢繼續另一個無事實論證的斷言﹕「根據各方人士的分析,無論任期為兩年或五年,都會導致《基本法》不同條文、附件、以及人大常委先前的判決之間出現矛盾(inconsistency或contradiction)。所以,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要依靠立法原意和中國法律慣例作解釋的基礎。」

隨便一句「根據各方人士的分析」便建立了「無論任期為兩年或五年,都會導致《基本法》不同條文、附件、以及人大常委先前的判決之間出現矛盾(inconsistency或contradiction)」的斷言﹖這是黑貓的邏輯﹐還是白貓的邏輯﹖鄭國漢的思維一次又一次地飛躍﹐先用一句「根據各方人士的分析」來「建立」一個毫無論證的斷言﹐然後用此斷言「論證」「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要依靠立法原意和中國法律慣例作解釋的基礎」這樣的一個結論。當然﹐鄭國漢博士的論證十分簡單﹐就是在一個毫無論證的斷言和其心目中的結論之間加一個「所以」﹗真是駭人聽聞的論辯手段﹗更為甚者﹐在其結論之中﹐不知從哪裡偷運來一個「立法原意」和一個「中國法律慣例」。先不談那個無稽的「立法原意」(見筆者的「人大的第三次釋法(2) 」)。要用「中國法律慣例」來解釋香港的小憲法《基本法》﹖提此言論者﹐是否應該花一些筆墨﹐稍為解識一下依據何來﹐方為妥當﹖

鄭國漢「客觀地」建立了「各方人士」和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釋法觀點後﹐進而指出「…以「四十五條關注組」為首的部分法律界人士、個別宗教人士,以及泛民主派政黨則死咬《基本法》四十六條20個字不放,只作字面解釋,不理會是否會引起與《基本法》其他條文及附件和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解釋和決議之間的矛盾。」請大家留意鄭國漢博士 (別有用心﹖) 的措辭﹕在談及支持釋法一邊的人士時﹐鄭國漢博士籠統地稱之為「各方人士」﹐彷彿人頭湧湧的樣子﹔在談及反釋法一邊時﹐鄭國漢博士突然下筆僅慎﹐以「部分」法律界人士﹑「個別」宗教人士稱之。這種下筆的取態是不小心還是故意為之﹐讀者自己評斷。

至於所謂「死咬」和「只作字面解釋」的批評又從何而來呢﹖相當耐人尋味。第46條只有一個句子﹐20個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句子意思清晰明瞭﹐簡單得連小學生都沒有理解的困難﹐我們的大學教授竟然不懂﹐認為要尋求「立法原意」﹐並要用「中國法律慣例」來解釋﹖其口中不懂邏輯或故意歪曲邏輯﹑鑽牛角尖的大狀﹐鄭國漢博士自己大概勝任有餘。

鄭國漢批評「四十五條關注組」(及其口中其他的「個別」的民主人士) 「死咬」《基本法》第46條20個字不放,只作字面解釋,目的是要指出第46條「可能會引起與《基本法》其他條文及附件和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解釋和決議之間的矛盾。」究竟第46條可能與《基本法》哪一條條款﹑哪一個附件﹑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哪一個解釋﹑哪一個決議相矛盾呢﹖如果是附件一﹐那exactly是哪一段哪一句可能與第46條相矛盾呢﹖大學教授應該是治學嚴謹的學者﹐怎麼說話輕率籠統到這個地步﹖再者﹐假設第46條確實與某條條款﹑某附件中的某一句﹑以至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某個解釋或某個決議相矛盾﹐那何以見得是第46條有問題﹐須要再加解釋﹐而不是與其矛盾的某條條款﹑某附件中的某一句﹑以至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某個解釋或某個決議有問題﹐須要重新詮釋﹖怎麼先假設第46條有問題﹐人大常委至今所作的某個解釋或某個決議等等必定對﹐從而得到須要再釋法的結論﹖這是否犯了鄭國漢博士自己在其另一篇批評「四十五條關注組」的文章 (2004年3月10日信報) 中所稱的「先設結論再定推理」的毛病﹖

再往下去﹐鄭國漢聲稱「科學是容不下矛盾的,所以邏輯推理中有「矛盾證明法」(proof by contradiction)…可是法律並非科學,不能純粹用邏輯推理來定對錯。」云云。「科學是容不下矛盾的,所以邏輯推理中有「矛盾證明法」」這個提法有很多問題﹐而那個「所以」則用得不倫不類。所謂的「矛盾證明法」即是古典邏輯中的歸謬法 (Reductio ad absurdum)。一個邏輯系統中的推理規則有「矛盾證明法」不是因為科學容不下矛盾﹐而是因為該邏輯系統的特性使然﹗如果一門科學建基於不同的邏輯系統﹐情況便會不一樣。鄭國漢博士可以參考一下直覺主義邏輯﹑多值邏輯﹑以至量子邏輯.

「可是法律並非科學,不能純粹用邏輯推理來定對錯」的提法同樣不知所謂﹗物理學是科學﹑化學是科學﹐但同樣不能「純粹」用邏輯推理來定對錯。所以不可以說因為法律並非科學,便不能「純粹」用邏輯推理來定對錯(大概只有邏輯學本科才可以「純粹」用邏輯推理來定對錯吧﹖)。 這說法根本就不通﹗再其次﹐法律固然不能「純粹」用邏輯推理來定對錯﹐但並不表示因此就可以違反一些已建立的邏輯法則﹗鄭國漢博士的這個句子究竟想說什麼呢﹖我是一頭霧水。

當然﹐我不是不知道他的目的在哪裡﹐只不過他行文的邏輯太過無厘頭﹐有點像霧又像花的感覺。緊接上文﹐鄭國漢便如是說﹕「憲法是一種原則性的文件,如果每一條文都無止境地演繹那是沒可能不產生矛盾的 … 所以,最終還是需要主觀判斷憲法條文的適用範圍。」不知道鄭國漢博士對科學態度是否有個瞭解﹖一條原則或者一個標準必須普遍地施用在同一個範疇內的所有事物身上才謂之原則或標準﹐否則便是選擇性運用的詭辯技倆。鄭國漢重覆地指出「憲法是一種原則性的文件,如果每一條文都無止境地演繹那是沒可能不產生矛盾的」(2004年3月9日信報﹕「四十五條關注組的邏輯謬誤」) 。這是鄭國漢自己提出的一個詮釋憲法條文的尺度 (criterion)。那鄭國漢應該以此為尺度﹐以此詮釋《基本法》內所有的條文﹗《基本法》第158條第一段有這樣的一個句子﹕「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在第二次釋法時曾經「死咬」住這21個字﹐認為既然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所以人大常委會便有權自我邀請釋法云云﹐完全妄顧第158條內限制該權力的其他條文。請問教授先生﹐這算不算犯了把條文 (人大涉及香港憲法的權力) 無止境地演繹而沒可能不產生矛盾的毛病呢﹖如果教授先生的詮釋尺度是對的話﹐那起碼人大常委會的第二次釋法是錯的﹗

至於是否因此「還是需要主觀判斷憲法條文的適用範圍」呢﹖鄭國漢博士的分析 (如果存在的話) 似乎有點兒戲。

第一﹐以誰的主觀判斷為準﹖為什麼總是以人大常委會 (中共中央) 的主觀判斷為準﹐而不以香港終審法院的主觀判斷為準﹖哪個人大常委念過法律﹖哪個人大常委是憲法專家﹖如果這些法律白痴依靠人大法工委支援﹐人大法工委究竟有多少人﹑由什麼人組成﹑他們是否念過法律﹑是否憲法專家﹖為什麼這個人大法工委彷彿是個秘密組織﹐外人對它一無所知﹖

第二﹐所謂的主觀判斷不可以是隨便的一種主觀判斷。有些條文很清楚﹐不是鄭國漢博士描寫得那麼籠統空泛。譬如附件一的第二項說選舉委員會委員共800人。這需要什麼主觀判斷﹖又譬如第46條說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5年﹐這還不夠清楚﹖還要做什麼主觀判斷﹖就算需要詮釋 (主觀判斷)﹐ 也必須根據確鑿的條文來判斷。不可以無中生有﹐依政治目的所需﹐主觀地一時加個「愛國」的門檻﹐一時又加個寫法的「原意」﹐無端又跳一個「兩年」出來。確鑿的事實如下﹕翻遍整部《基本法》也找不到「剩餘任期」這四個字﹐那與中共中央口徑一致的你們如何從《基本法》裡嗅到「剩餘任期兩年」的氣味﹖

鄭國漢博士批評了湯家驊的一篇文章(3月21日的《明報》)﹐我沒有讀過﹐暫不予置評。最後只批評鄭國漢的兩個說法。

一﹐在批評「四十五條關注組」時﹐鄭國漢聲稱關注組閹割了「循序漸進」這一「具體」的原則。這個說法莫明其妙﹗「循序漸進」如何「具體」﹖《基本法》裡有沒有界定「循序漸進」這個概念﹖沒有﹗《基本法》裡有沒有一個「循序漸進」的時間表﹖沒有﹗沒有時間表﹐連界定也沒有﹐就只有「循序漸進」四個字﹐思考嚴謹的鄭國漢博士便覺得「具體」了﹖簡直睜眼說瞎話﹗

二﹐鄭國漢一方面引述胡漢清大律師關於法律界的意見﹐批評香港某些法律界人士抱持「we are the law」(我們就是法律) 的傲慢態度﹔另一方面﹐他又提醒大家﹕「不要忘記,人大解釋《基本法》的權威相等於美國最高法院解釋美國憲法的權威。」請鄭國漢博士也不要忘記﹐人家的最終釋法權握在最高法院的法律專家手上﹐本該如此﹔但香港的小憲法卻被一個政治/行政機關裡的一群法律白痴把持﹐兩者如何相比﹗同時更希望鄭國漢清楚地站穩立場﹐不要一方面批評「某些法律界人士」抱持「我們就是法律」的傲慢態度﹐另一方面卻要大家擁抱人大的「我們就是法律」的無上權威﹗

奉勸鄭國漢博士﹐在批評人家沒有邏輯之前﹐請先弄通自己的邏輯﹗但邏輯與誠實之間﹐邏輯卻不比誠實更為可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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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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