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7日訊】我國目前還沒有新聞法,但並不是不需要新聞法。近二十年來,民間和新聞媒體有識之士一直在進行廣泛呼籲。再者,民眾造輿論,不能沒有新聞法進行保障和約束。第三,新聞媒體也不是政府自己的宣傳和統治國家的工具。新聞媒體,無論是報紙,還是電視電臺,都應該是民眾輿論介入政府和國家事務管理和行使監督權利的工具,又是支援和幫助政府科學有效、穩定地統治國家的一種有力武器。
《新聞法》應該是一部捍衛公民憲法權利和保障民意輿論暢通的公法,其主要原則應該是新聞自由和民眾辦報自由。至於新聞法所規定的對記者人身權利的保障,只是新聞法保障新聞自由的其中一小部分。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有不少法學家、法律工作者、新聞工作者、全國人大代表都曾呼籲過應該制定《新聞法》,如前人民日報總編輯胡績偉等人。1988年、1989年萬裏出任全國人大委員長時,曾提出該屆人大常委會要制定新聞法,但到了1989年6月份國家形勢突然發生特大變化而就此擱置不議,直到今天,長達16年。細說當時新聞法被“否決”的背景,據業界稱當時有一位中央高級領導人(一說是當時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元老陳雲)說:“我們不能制定《新聞法》,如果制定了《新聞法》,就把我們自己的手腳捆住了。在國民黨統治時期,我們就是鉆了國民黨的《新聞法》的空子,辦了我們的《新華日報》,揭露國民黨的腐敗黑暗,如果我們搞了《新聞法》,那豈不是……”。
在西方資本主義制度國家,民眾把新聞媒體稱作除立法、政府(行政、執法)、司法三權分離外的第四種權力——保障憲法賦予公民之新聞自由、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權利,而這三大自由權利,都是公民所享有的天賦人權,也就是民主和文明社會的神聖不可侵犯的公民權利。對于一個民主國家來說,新聞自由就好比壓力鍋的閥,當壓力達到一定程度時,它會自動開啟,釋放一部分壓力以保證壓力鍋的安全;如果閥打不開,壓力達到一定程度,再厚的高壓鍋也會承受不住而爆炸的。
出於國內外和民間輿論對於制定出臺新聞法的呼籲和無形的壓力,以及國家對民主化進程的推進,中國領導人自1989年6月以後的1998年首次開始對出臺新聞法進行表態。1998年11月23日下午,時任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的李鵬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接受了德國《商報》駐京記者思立志的采訪,記者提到:“有一項立法從媒體來說很感興趣,就是新聞法,因為新聞工作人員需要知道允許他們做什麽,不允許他們做什麽,什麽事情是禁止的,不瞭解這種情況會產生一些麻煩。請您介紹一下這方面的情況。”李鵬是這樣回答的:我們將按照法定程式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的新聞法。改革開放20年來,在我們新聞界、輿論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在,可以說開放度、自由度相當大,但是我們還要告訴新聞工作者,不要做一些不切實際、甚至是歪曲性的報道,這樣做我們不贊成,因為它違背了新聞的職業道德,而且會誤導人民。新聞自由的原則應該遵循,但是個人自由不能妨礙他人自由,這一原則也應該遵循。新聞自由要有利於國家的發展,有利於社會的穩定。不知道你們看不看我們中央電視臺的《焦點訪談》欄目,《焦點訪談》對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中的缺點和失誤以及不良社會現象曝光很尖銳,這種情況以前是沒有的。 (新華社通稿,民族出版社《第四種權力——從輿論監督到新聞法治》一書援引)
如今7年已經過去了,李鵬也徹底退休了,新聞法卻連影子也沒有,這對於一個13億人口的大國來說,該是怎樣的悲哀呢?沒有新聞法,其實就是證實了“第四種權力”名實皆無,所有對新聞法的呼籲都成了零。
實際上,我國歷史上政府並不都是害怕新聞法的。早在1949年之前,最早的就是袁世凱政府時期,政府就制定了新聞出版法律。如1914年(民國三年),由袁世凱制定的中國第一部《出版法》,共23條,當年12月5日公佈施行後,廢止1914年4月制定並公佈施行的《報紙條例》——法律的效力高於條例; 1930年12月16日(民國十九年)南京國民政府制定了中國第二部《出版法》,6章44條,公佈之日起施行,此後又有多項修正案公佈並施行。到了 1949年以後,我國新聞事業發展比較緩慢;自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政府以人民名義公辦的媒體得到生機茁壯成長,表示要為國家、集體代言,事實上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公民個人享受言論自由等憲法權利創造了有利條件。到了1987年,中共“十三大”首次提出“加快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步伐”,此後新聞立法的呼聲幾乎從未停止過——卻一年比一年熱度降低。後來經證實這個呼聲一直是無力的,了無影響的——這不能不讓人產生時代倒退的聯想。
沒有保障新聞出版自由的新聞法,就不能得到真正的新聞自由。請看看現在的報紙,實際上擔任了“布告牌、留聲機、翻版書的責任”,“使得新聞工作者的從屬性很大,沒有獨立思考。”(中國青年報前總編輯張黎群語)再者,有的媒體還是幾十年如一日,發表新聞報道,仍然“開頭就是‘幾月以來’,這不是新聞,是歷史。”(老報人張恨水語)如此辦報,喪失了媒體的客觀、公正、民意、獨立的立場。我認為,新聞自由不是被規定的自由,不是被小範圍圈定的自由,更不是“自上而下地傳達命令”的自由——新聞自由不是新聞不自由,新聞自由是公意暢通的自由,是監督政府和參與國家管理事務的自由。如果新聞媒體沒有這個自由,民眾就不能享有這個自由的好處,那麽只能說我們沒有新聞自由, “第四種權力”名實皆無,我們國家的民主化進程沒有得到真正推進。
--原載《議報》第195期(//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