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良慶:從公民維權與規則的進化

──看普通法憲政演生

沈良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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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公民維權窮盡了現有制度安排下可能提供的一切救濟手段,難以實現有效救濟,愈演愈烈的「門前政治」成為一道頗具中國特色的風景線。蒲文忠在一篇文章中,以山東省濟南市黨西村個案為例,說明農民維權在法治邊緣徘徊的困境:「即便是一個有民意基礎的村委會在維護村民合法權益,當面對一個科層化的體制時,力量依然是弱小的。」當下的公民維權抗爭,既因為在法治邊緣徘徊而困難重重,也通過私權利與公權力的交往、衝突、博弈不斷進行制度創新,因而是希望所在。「依法抗爭」無效,才會引出「以法抗爭」話題。

誠如於建嶸在《當代中國農民的以法抗爭》一文中所言:「現今中國農村特別是社會衝突較為激烈的中部地區,農民抗爭的方式和內容的許多方面已經超越了『依法抗爭』所界定的框架……我將這些具有新的形式和內容的農民維權活動稱之為農民的『以法抗爭』。雖僅僅是一字之差,卻有重大區別……在『以法抗爭』中,抗爭者更多地以自身為實現抗爭目標的主體;而在『依法抗爭』中,抗爭者更多地以立法者為實現抗爭目標的主體。」

法律是人們賴以生活其中的政治社會的實用規則,淵源於人類交往過程中進化生成的習慣。「依法抗爭」與「以法抗爭」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或曰實用規則。「依法抗爭」之所以無效,是因為作為立法者的那個黨高高在上,國家和法律是黨的意志的體現,司法作為黨的工具,可以審判抗爭者,卻不能傳喚黨到庭受審。也就是說,依據現有的法,抗爭者和領導一切的黨具有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以法抗爭」則是可能的。政治是一門充滿可能性的藝術。在法治邊緣徘徊的公民維權抗爭活動,根據自身對應有的法的訴求,通過與中共當局短兵相接,在交往、衝突、博弈過程中,從方式和內容的許多方面不斷超越現有的法,進化生成或有的法。以立法者為實現抗爭目標主體的,是傳統意義上作為載舟之水的臣民;以自身為實現抗爭目標主體的,則是現代意義上再造共和的公民。

古代希臘-羅馬文明和希伯來文明的法律思想中,有個相對且超越於制定法(人定法)的自然法。西塞羅繼承了由亞裏士多德提出並經斯多葛學派發展的自然法思想,認為它代表神意、理性和正義,是衡量制定法的標準。羅馬法即由市民法、萬民法和自然法三部分構成;摩西十誡是神與人簽訂的約法,「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有助於開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近代法治觀念。自然法為人們同違背理性和正義的人定法作鬥爭提供了「以法抗爭」的法律依據,以免從暴民到暴君的惡性循環。

西方文明也蘊藏著一種危險。共產黨借助偏激的邏輯理性和彌賽亞情結,使黨淩駕於國家和法律之上,用黨法取代被斥為唯心主義虛構的自然法和歷史上進化生成的制定法,建構一黨專政的極權主義國家。中國歷史上以刑律為主的王法是統制臣民的工具,沒有高於王法的自然法概念,儒家的禮治、法家的法制、儒表法裡、以禮入法,都是差序格局,不具有平等性、普遍性和超越性。這種法制觀念,只能服務於中共當局依法治國的需要。用自然法概念創造性轉化儒家天的道觀、道家的尊崇自然,則可以幫助我們「以法抗爭」。英國普通法法院科克審判長混淆平民的自由與大憲章中作為特權的自由權概念,以限制王室特權。從國王的法庭不能傳喚國王到司法獨立,則是「以法抗爭」的結果。

法律或曰實用規則轉換過程將是再造共和的普通法憲政演生史。其激烈程度和結果是否共贏,取決於中共當局和民間是否有出讓和贖買權力的交換意願和議價能力。(2005年3月3日)

──轉載自《民主論壇》網站(//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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