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設計汽機車貨物稅減徵 今年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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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五日電)台灣政府為鼓勵廠商研發創新,常以租稅減免為手段。不過,租稅減免具有期限,例如,由台灣人自行設計引擎、底盤或車身製造的汽車,貨物稅減徵的優惠只到去年底。提醒過去適用這項優惠的廠商注意恢復稅率,以免違反規定遭罰。

台政部表示,為配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符合WTO國民待遇原則,及補貼暨平衡稅協定規範,原本於90年10月31日修正公布、91年1月1日施行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減徵優惠今年起已不再適用。

依據法令,原本產製廠商所產汽車,只要是使用台灣自行設計的引擎、底盤或車身製造,經工業主管機關於修正條例實施前認定證明;及所產機車,是使用自有品牌,且引擎、車架及外型皆自行設計製造,經工業主管機關於修正條例實施前認定證明,享有減徵貨物稅稅率期間,根據台灣加入 WTO 的入會協定書規定,可繼續適用至入會日起屆滿三年才終止,也就是 93 年 12月 31 日截止。

財政部指出,汽機車產製廠商如果 93 年底前適用貨物稅減徵稅率,應於 94 年 1 月 1 日起依規定回復一般稅率申報完納貨物稅,以免違反貨物稅條例規定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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