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廣告不實 代言人如知情也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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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憬屏台北十四日電)明星、名人代言產品可得睜大眼睛!台灣行政院公平會今天通過一項草案,商品廣告內容不實或引人錯誤,除廣告主要受罰,廣告代言人(薦證者)、廣告代理業和廣告媒體如知商品不實,依法也要負連帶法律責任,草案預計三個月內可公佈實施。

 以前沒有相關法律規範廣告薦證者,這項草案推出後,將規範明知商品不實卻又大肆廣告的代言人等,公平會副主任委員余朝權表示,不論是明星、名人或一般消費者,如果知道商品不實又參與薦證,將負刑事或民事責任。

 余朝權還指出,如果推薦的名人、外國人或一般消費者,沒有親自體驗商品,在廣告中必須明確說明,不能讓消費者誤以為代言人有親自體驗;代言人如果和廣告主有不尋常的關係,會影響薦證的可信度時,也必須在廣告中告知。

 一般消費者以親身體驗推薦商品,必須在廣告期間仍持續使用這項商品或服務,如果在某些條件下才能達到效果,廣告中都必須明確說明。

不過,余朝權強調,代言人如果是不知情的第三者,應該不至於受罰。

 至於什麼是廣告不實,公平會草案也特別解釋。商品如果不符合廣告宣稱的品質或效果、無法在廣告宣稱期間內達到預期效果,及廣告宣稱的效果缺乏科學理論支持和實證,或與醫學學理、臨床試驗結果不符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誇大不實,甚至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等,都屬違法。     公平會委員會今天通過這項草案後,預計一個月內邀集業者、學者專家和名人等舉辦公聽會,彙整各界意見後,經過委員會決議後三個月內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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