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4日訊】編者按:美國新出臺的移民法案PERM于2005年3月28日生效。爲了方便廣大的讀者朋友們及時瞭解申辦勞工證的新規則,大紀元全文翻譯了美國勞工部公開發布的“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 Program Final Regula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永久勞工認證程序最終規則的常見問答)。大紀元將陸續刊登翻譯的PERM規則常見問答,以饗讀者。
問:如果雇主不同意州勞務局確定的普遍工資,有什麽其它辦法?
答:如果雇主不同意分配給工作機會的工資級別,或者如果州勞務局通知雇主的工資調查不可接受,或者有其它的法律依據重新檢查普遍工資,雇主有一次機會向州勞務局提供補充材料。另外,雇主可以選擇重新申請一次普遍工資,或者要求核查官員復查普遍工資。
問:當請求對普遍工資進行復查時,雇主可以給核查官員提供什麼另外的文件?
答:根據§656.41條款,請求復查普遍工資時,雇主向州勞務局遞交補充材料的機會是雇主首次投檔以後在申請中補充材料,呈獻給查核官員的唯一機會。投訴階段不能被當作雇主遞交與普遍工資有關的新材料的手段。
招聘報告
問:招聘報告要如何詳細說明美國工人被拒絕的合法的與工作有關的理由?
答:雇主必須對美國申請者被拒絕的理由進行分類,幷且列出每一類被拒絕的人數。招聘報告不必提供美國申請者的個人身份。
注意:查核官員在復查雇主的招聘報告之後,可能會要求查看美國申請者的履歷或者申請材料。
工作要求/責任
問:業務上的需要可用來證明超出該工作的特定職業準備(Specific Vocational Preparation,SVP)的工作要求,和/或者,用來證明該工作的非常規工作要求嗎?
答:可以。業務上的需要是證明非常規和/或超出特定職業準備的工作要求的一個方法。雖然作爲一條準則,工作要求必須是該類工作通常所要求的,不得超過在O*Net工作範圍中所指定的特定職業準備水平,業務上的需要可以爲非常規和/或超出SVP的工作要求提供證據。
注意:業務上的需要可以由雇主來建立,證明在雇主的業務範圍內,工作要求和責任與該工作存在合理的關係,幷且是完成該工作所必需的。
問:雇主可以將外國語言作爲招聘條件嗎?
答:可以,如果證明是業務上的需要,雇主可以包括外國語言的要求。規則要求根據工作性質證明外國語言是業務上的需要,比如,譯員,或者,很多時候需要與雇主的英語溝通。建立這類業務所需的文件請見§656.17(h)(2)條款。
注意: 需要和不能有效地用英文進行交流的同事或者屬下溝通,而且/或者,出于工作環境安全的考慮支持外語需求的情况,已經被視爲業務需求外語的證明。
問:如何知道包含需求的工作描述是否超過了該職業的一般考量?雇主申請普遍工資時將非常規工作要求通知了州勞務局,是否不用再通知勞工部?
答:州勞務局在决定普遍工資時提供的針對SOC/O*NET編碼和職業名稱的工作總結被認爲是該工作的常規要求。不在這個工作總結之上的其它工作要求就被視爲非常規要求,雇主應該準備好業務需要的文件證明,以備查核官員的查詢。這些工作總結的報告可以在//online.onetcenter.org 上找到。即使雇主申請普遍工資時已經告知了州勞務局這些非常規要求,雇主仍然必須通知勞工部,在回答ETA 9089表格上的H-12或H-13問題時予以證實。另外,如果雇主沒有在ETA 9089表格上證實這些非常規的工作要求,勞工證的申請將會被拒絕,無論雇主是否有業務需要的文件證明。
外籍工人的經驗
問: 在什麼情况下,外籍工人在雇主那裏獲得的經驗可以被當作合格條件的經驗?
答:如果外籍受益人已經被雇主雇用,雇主不能要求美國籍申請人擁有超過外籍工人最初被雇傭時(包括作爲合同雇工)所具有的工作經驗,(1)除非外籍工人的工作經驗是在從事一個與正在申請勞工證的工作不是實質可比較的工作時獲得的, 或者,(2)雇主能證明訓練一個工人達到合格是不可能的。
注意: 一個實質可比較的工作或職位是指一個工作或職位要求超過50%的時間達到相同的職責表現。
問: 爲了確定外籍工人是否在雇主那裏獲得了經驗的目地,在國外的分支公司或一家收購公司可以被視爲一個雇主嗎?
答:爲此目地,一個雇主就是擁有相同的聯邦雇主身份證號碼(Federal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FEIN)的一個實體,只要這個雇主符合§656.3條款下對雇主的定義。
問:外籍受益人是否需要擁有學士或更高學歷以符合專業工作的要求?
答:不,外籍工人不需要擁有學士或更高學歷。然而,如果雇主樂意接受相當于學士學位的工作經驗,這樣的工作經驗必須是在美國的勞工市場上可以獲得的,雇主自願接受工作經驗以取代學位也必須同樣的適用于美國的申請者,幷且要寫在申請表格裏。
問:雇主允許接受外國的相當學歷嗎?
答:雇主可以接受相當的外國學歷。 然而,雇主必須在ETA9089表格上清楚的表明自願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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