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4日訊】 2005年4月5日20時30分,在黑龍江省巴彥縣發生了一起槍擊事件。一名懷有7個月身孕的孕婦馬玉靜被該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的一名警察開槍擊中腰椎,至今還躺在醫院裏。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4月5日,黑龍江省巴彥縣窪興鎮居民李樹森和媳婦馬玉靜、司機孟繁民以及兩個朋友一行5人,駕車來到巴彥縣城修理新買的二手夏利車。
晚上8時20分左右,當車行至巴彥縣南二道街水塔附近時,突然被一輛轎車堵住了去路。這時從車上下來一個剃小平頭的人,沖李樹森他們走過來。李樹森他們以爲遇上了要搶車的人,本能的反應想開車趕快跑。
車上的人還沒弄明白怎麽回事,就聽見有幾聲槍響,而此時,坐在後排中間位置上李樹森的已經懷有7個月身孕的妻子馬玉靜隨即發出了一聲慘叫。
馬玉靜隨後被送往醫院,經檢查馬玉靜第一腰椎處有一直徑爲0.8釐米的圓創口,椎板骨折,神經受到壓迫。
李樹森和車內其他幾個人被帶到了巴彥縣刑警隊,淩晨3時左右才被放出來,夏利車也被扣下。
幾個人回憶,自始至終,對方沒有向他們出示任何證件,他們也不清楚自己究竟犯了什麽罪,招致如此遭遇。
巴彥縣公安局紀檢委出具的“4·5”涉槍事件初查報告稱,夏利車向前沖了一下要跑,刑偵大隊隊員孟憲文先向天鳴了三槍,在夏利車一過之間,孟憲文被帶了一個趔趄,倒在地上,在摔倒時又無意響了一槍,第四槍屬於走火。
巴彥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教導員張雪冬稱,這是一個意外事件。
究竟在什麽情況下警察才可以開槍,一時間成爲人們談論的焦點話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爲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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