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平:「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

李建平

標籤:

【大紀元4月13日訊】在中國,做“人”是幸運的,做“人”又是不幸的,幸與不幸都在彈指之間。駕駛寶馬的驕婦瘋狂地軋向人群,並能輕鬆地逃脫法律的懲罰,誰又能否定她是幸運的,而寶馬車輪下慘痛的人群是不幸的?不過這也僅僅是“和諧中國”的一個小小的不幸,還有一種令所用中國人都毛骨悚然的不幸每時每刻都聳立在“全體”中國公民的面前:當“和諧中國”的公民不得不面對“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當“真兇落網日,冤者獲救時”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瘋狂演繹的時候,誰敢保證這種不幸不會降臨到自己頭上?

新華網2005年3月16日報導:今年1月18日,河南滎陽警方抓獲一名可疑男子,經審訊該男子交代了曾在河北廣平等地姦殺4名婦女的犯罪事實。1月19日,河北廣平警方將這個名叫王書金的男子押回,之後押解其到石家莊市郊區作案現場指認時,卻從受害者同事口中得知,王書金犯下的這樁康某被害案,案發當年已被當地警方偵破,強姦殺人犯聶樹斌10年前已被執行了死刑。

“一案兩兇”,這並不令人震驚,令人震驚的是當地警方既不作康某被害案已結的說明,也拒不出示該轄區壓根兒就沒有發生康某被害案或已發案未破等的相關證明,致使王書金一案難以審理終結,王書金供認的殺害康某一案也就成了“懸”案。成了“懸”案當然是為了掩蓋“聶樹斌10年前已被執行了死刑”的錯誤事實。鄭成月副局長說得好:“我聽從上級組織的安排”,一句上級組織的安排,取代了法律,也取代了事實,更使原偵破聶樹斌“強姦殺人”一案的石家莊警方、公訴機關、主審法院均沒有了任何責任。這當然是為了繼續維繫“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

“一案兩兇”還沒有了結,又一個冤案又浮出了水面,2005年3月31日《新京報》報導,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何場村村民佘祥林,因涉嫌殺死妻子而被刑事拘留,曾兩次被宣告“死刑”,但因證據不足逃過鬼門關。後被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但在3月28日,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

3月16日“一案兩兇”到3月31日佘祥林冤案浮出水面,正好15天,15天,我們看到了一個青年的無辜喪命,15天,我們又看到了一個“證據不足”的“殺人犯”。是誰使一個青年無辜喪命?是誰使一個“證據不足”的“殺人犯”以莫須有的“罪行”入獄11年?是什麼力量在“和諧中國”明目張膽地踐踏法律和正義?而支撐和維護這種力量又是一種什麼體系?

面對15天內大白天下的這兩起案件,2005年04月01日《中國經濟時報》作者劉克軍面對號稱“正義守護神”的公、檢、法、司等部門,提出了強烈質疑:“到底是什麼力量使他對生的恐懼遠大於對死的畏懼?到底是什麼力量使他甘心忍受這比死更殘忍與冷酷的‘強姦”罪名與污水?這背後到底發生了什麼樣的故事?也許只有執法者知道,只有死者知道了。”“對生的恐懼遠大於對死的畏懼”,這是對這種“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的強烈控訴。

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判決,其惡果相當於十次犯罪。”“體系”殺人,這又是多少次犯罪?

針對“一案兩兇”,新華網3月16日透露:事情越清楚,辦理此案的警方負責人就越覺得棘手。一位負責人說:“聶樹斌一案要是推翻的話,就會牽連從公安局、檢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除了追究責任,還牽涉到國家賠償問題。難啊,我們現在也感到壓力很大……”。聶樹斌被冤殺可以,聶樹斌一案被推翻不行,這是什麼邏輯?不追究責任誰都可以大膽放心的冤殺千個萬個的聶樹斌,不追究責任誰都可以大膽放心的製造千個萬個的佘祥林;國家賠償難,冤殺聶樹斌就不難了?國家賠償難,還制定《國家賠償法》幹麼?怪不得全國人大代表稱現行國家賠償法為“國家不賠法”,“口惠而實不至”。據半月談報導,今年3月4日到3月10日,有13份有關修改國家賠償制度的聯名議案送達全國人大議案委員會。聯名提交這13份議案的代表,分別來自北京、江蘇、浙江、安徽等10餘個省、市代表團,共有500多名,佔了本屆全國人大代表總人數的近1/5。

壓力大?殺人就沒有了壓力?製造“證據不足”的“殺人犯”就沒有了壓力?牽連從公安局、檢察院到法院的一大批人,就難了,就有壓力了,這更證明瞭體系的可怕,更證明瞭“把冤案辦成鐵案”的“體系”是一種吃人的“體系”。

在這種吃人的“體系”下,到底有多少聶樹斌和佘祥林?我們應當知道,我們也有權利知道。

2005年02月04日光明網報導:廣西河池市原縣級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原隊長黃莊生刑訊逼供,對蘭永奎和覃俊虎拳打腳踢。犯罪嫌疑人最終只好按照審訊人員的提示和誘導作出了結夥在東棉坳搶劫、殺人的虛假供述。2000年7月,法院終審分別判處覃俊虎和蘭永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無期徒刑。就在兩名無罪的人白白蹲監獄的時候,真兇卻逍遙法外。2000年8月真兇牙韓勝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件才真相大白。2003年6月,法院開庭重審“東棉坳血案”,宣判覃俊虎、蘭永奎無罪。同年7月,法院以搶劫和殺人罪判處牙韓勝有期徒刑12年,覃劍有期徒刑11年。同年11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決定賠償蘭永奎和覃俊虎78425﹒80元和97798﹒32元。

該案透露的自首情節令人深思。牙韓勝在案發後不久,又因為盜竊被捕,在羈押候審期間,竟然與蘭永奎被關在同一監捨裏長達3個月。蘭永奎比牙韓勝年長,這位“大哥”經常在牙韓勝被別人欺負的時候護著他,還經常向他講起自己的冤情,讓牙韓勝既感動,又愧疚,但他始終不敢說出真相。2000年8月,牙韓勝盜竊刑滿釋放,但“東棉坳血案”的沉重十字架一直壓在他的身上。他十分清楚,自己和覃劍都是經常犯事的人,難免要栽進“局子”,就算自己將真相隱瞞,但是難保覃劍進“局子”後不供認。加上對蘭永奎的感激和愧疚,他終於決定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牙韓勝一個殺人犯,尚知道感激和愧疚,人性尚存,對照牙韓勝,我不知道有些執法機關的良心何在?

執法機關的執法犯法,刑訊逼供,對生命的漠視,對人性、對法律、對公理的踐踏,已超出道德和人性的底線。當我們的執法機關在道德和人性的底線之外,在把“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內,把“真兇落網日,冤者獲救時”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瘋狂演繹的時候,他大概沒有想到這種不幸會降臨倒自己頭上。

2005年02月28日工人日報天訊在線報導;李久明,二級警督,1965年1月出生,中共黨員。1988年調入河北省冀東監獄,1998年起任冀東監獄二支隊政治處主任。2002年7月12日,因一起入室殺人案受到牽連,後被捕入獄。在審訊過程中,因一些辦案人員刑訊逼供,迫使他屈打成招,被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2004年7月,一名搶劫殺人犯在被執行死刑前供認,7﹒12入室殺人案為自己所為,才使這起案件真相大白。2005年1月,7名參與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受到法律追究。在對二級警督李久明的審訊過程中,執法者面對自己的同事,也沒有表現出絲毫的人性。李久明在看守所裡寫下的《控告書》中寫到:(7月21日下午)第一次對我刑訊逼供時,南堡分局局長王建軍對我說,案子是你做的,鐵證如山,不說就讓你脫三層皮,別想活著出去。副局長楊策說:你不說就整死你。李久明寫到:他們將電線系在我的腳趾、手指上實施電刑。我喊冤枉,他們就用布堵住我的嘴,並說要電我的下身。李久明說:“2002年8月26日晚8時,王建軍開始第二次刑訊逼供。王建軍、楊策等人把我從看守所帶到一間提訊室,讓我戴著手銬、腳鐐,在提訊椅上坐了7天8夜,不讓我睡覺,一閉眼就打耳光。”李久明回憶道:“在這7天8夜裡,王建軍、楊策等人每次都是酒後刑訊逼供,採用的手段是灌涼水、灌芥末油、灌辣椒水、用打火機燒、打耳光等。他們買來10瓶芥末油和一包辣椒面,用芥末油和辣椒面兌上水灌我;把芥末油抹在我的眼睛上、鼻子裡;把水瓶放在頭上讓我頂著,掉下來就灌涼水。一次,他們往我肚子裡灌了一箱礦泉水,灌得我解大便也全是水。”他說:“在生不如死的情況下,我只好被迫承認。因我並未實施犯罪行為,只好在審訊人員的誘導下不斷修改筆錄。”

李久明以令人毛骨悚然的事實,又一次讓我們瞭解了中國的法律,讓我們瞭解了“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由於這個“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繼續存在,這個體系到底製造了多少死不瞑目的冤魂,我們可能永遠也無法知曉,不過在中國政府的網站上隨便走走,一個又一個莫須有的“死刑犯”便跳了出來。

2005年01月30日中國維權服務網報導:河南安陽縣公安局辦錯案29萬元讓“死刑犯”閉嘴。雖然這個“死刑犯”的內幕還有待進一步揭曉,但是公安局29萬元讓“死刑犯”閉嘴,卻慷慨得很,執法機關慷慨的背後到底掩蓋了什麼?在執法者眼裡,閉嘴當然比賠償重要,閉嘴才能維護體系,放心犯法,而不用承擔責任。

2004年03月05日中新社報導:大學生“死刑犯”八年申訴錯案糾正無罪釋放。一起刑訊逼供的冤案,使一位貧困大學生遭受牢獄之災並面對死亡的威脅。8年申訴,近20位律師的辯護,省高院終於根據審判監督程式自行糾正了這一錯案。2月19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分別收到曾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孫萬剛送來的匾額,上面寫著:“實踐三個代表,糾正冤假錯案”。8年來,這個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的原雲南省財貿學院的貧困大學生,不服判決,全家人傾家蕩產,先後聘請近20位律師為其辯護,終於在2004年2月10日,被關押了8年後獲無罪釋放。請記住,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孫萬剛送給執法機關的匾額:“實踐三個代表,糾正冤假錯案”。看來三個代表,比法律重要,民主國家沒有三個代表,所以也沒有這麼多冤假錯案可以糾正。

新華網無錫頻道2004年4月17日消息:錯案責任追究成空話溫州中院錯判死刑8年未糾:浙江溫州市中級法院判處一名所謂的“毒販”死刑,但令人震驚的是,此案竟無任何物證、人證,拿來當證據的口供又是偵查人員嚴重刑訊逼供、偽造簽名等違法行為的產物。盡管死刑判決書漏洞百出,浙江省高院也在五年內兩次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定案”,但喊冤者關押了八年仍未得到公正裁決。這起蹊蹺的死刑案被稱為“四無”案:一無證人證詞(只有被告人口供);二無任何物證(無海洛因物證,無犯罪工具物證如燙金機滾筒,也無贓款物證);三無有關書證(如證明被告人販毒行為的車票、住宿發票等);四無鑑定結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懲治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釋,毒品的鑑定結論是認定毒品犯罪的一項“必不可少”的證據內容。而此案無物證,因此更無鑑定結論。溫州中院於2000年4月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再次作出判決,仍認定董文列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其販毒數量仍是“18900克”,判決結果卻改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董文列等人再次表示不服提起上訴。省高院再次經過慎重研究,以高度負責的態度作出刑事裁定,認為董文列等人參與販毒的事實不成立,又發回重審。更令人吃驚的是,作為定罪依據的所有被告人證供,居然都是互相矛盾,不能互相印證,甚至每兩人之間的證供都不能互相印證。沒有事實,沒有證據,有什麼要緊,只要有“把冤案辦成鐵案”的決心,就是28年未糾又能怎樣?

新華社南寧2003年6月28日電:在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一起搶劫、故意殺人案中分別被錯判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兩名被告人,經法院重新審理後於28日被宣告無罪,當庭釋放。人雖然放了,但背後的故事卻沒有了結。2001年06月28日紅網報導:杜培武原是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民警,因被懷疑是一起惡性槍殺員警案件的兇手,在未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於1998年4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刑偵部門關押審訊。19998年8月2日,昆明市檢察院批准逮捕了杜培武。1999年2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杜培武上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後,被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0年6月,昆明警方破獲了一個震驚全國的殺人劫車特大團夥案抓捕真兇後,意外地洗清了杜培武的冤情。7月,杜培武終於被無罪釋放。至此,杜培武已整整被關押了26個月。據《江南時報》2003年9月23日報導,一個名叫馬進孝的人與臨夏州公安局緝毒支隊原支隊長丁永年合謀,為了完成禁毒任務,竟然導演“破獲”“假毒品案”的消息至今仍未塵埃落定。更讓人吃驚的是,作為此案一重要嫌疑人的馬進孝,又向公安機關抖出了另一驚天假毒品案的始末:他還曾夥同他人,製造了另一起冤案。當然這又是一個“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吃人“體系”的受害者,“真兇落網日,冤者獲救時”的既有套路的又一種演繹。

這種演繹實在太多太多,我已經沒有足夠的勇氣再詳細介紹。但這也足以證明吃人“體系”的可怕。中國人堅信蒼天有眼,但是,從聶樹斌到佘祥林,從蘭永奎到李久明,從孫萬剛到杜培武,從河南安陽29萬元讓閉嘴的“死刑犯”,到溫州中院錯判死刑8年未糾的董文列,我們看不到“蒼天”,更看不到“有眼”;在公正的上帝面前,我們可以相信蒼天有眼;但是,當“把冤案辦成鐵案”的可怕“體系”已經形成,當“真兇落網日,冤者獲救時”的既有套路在一遍又一遍瘋狂演繹的時候,可怕的“體系”取代“蒼天”已經成為必然,真兇落網成為挽救“上帝”卻純屬偶然,這時候誰還敢相信蒼天有眼。面對吃人的“體系”,面對“真兇落網日,冤者獲救時”的既有套路一遍又一遍的瘋狂演繹,誰敢保證這種不幸不會降臨倒自己的頭上。

2005年4月5日於山東

--轉載自《民主中國》網站(//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相關新聞
李建平:再論毛澤東和趙紫陽
李建平:一個公僕「感動中國」 214位礦工的死亡震動不了中國
李建平:反專制才能更好地反恐怖
李建平:「盛世中國」的人為災難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