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3日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昨日代6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3間公司的僱主追討港幣總計5萬2千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昨日的聆訊中,Green House & Spa Limited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2,549.79元。其餘與訟人包括Wanchai Bierkeller Limited及經營策劃傳藝的Victor Chak Hoi Cheong,他們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兩名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128.22元及5,090.12元。
各與訟人須支付款項,包括僱主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同時下令各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分別為港幣200元、100元及90元。
僱主拖欠工資被判罰款
另外,昨日勞工處檢控彩裕校車服務的僱主何廣泰及何敏華違反《僱傭條例》支付工資的規定,他們被粉嶺裁判法院判罰款4萬元。
該兩名僱主被起訴的原因,是未有按照《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支付工資予一名僱員,涉及的工資為17,900元。法院裁定僱主要支付拖欠的工資予該名僱員,並要繳付法庭罰款。
《僱傭條例》第23及25條規定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支付工資,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工資期屆滿及僱傭合約終止後7天內。任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違反上述規定,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
(//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