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2日訊】訂立反分裂法,是出於維護一黨專政的私心,還是基於國家統一的公心?倘若為了國家統一要損害黨執政的私利,黨願意幹嗎?
一、反分裂法的理論分析
(1)越權立法
“凡是由立法機關以正當程式通過的檔,都應該被視為法律。”這是“法制”觀點,據此,由立法機關以正當程式通過“對某些人殺而烹之”或“盜竊奸殺免責”,也是正當法律。“任何人為所立的法都必須符合自然法(正義)”、“不得立法侵犯人們的自由權利”,這是法治觀點,據此,則所立的法當然要合符正當程式,但更要實質內容符合“正義原則”,否則即使符合程式所立的法也是非法。
反分裂法「第一條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裏,有些邏輯無法理清:只有在事實上國家處於已經統一狀態,才有出現「分裂國家」活動的可能,以「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才是有所實指;例如,若是指新疆、西藏等地就是如此。既然對臺灣有需要「促進祖國和平統一」,這個判斷不可少的前提是臺灣與“國家”處於不統一的分裂狀態。既然處於不統一的分裂狀態,「分裂國家」活動是無所指。所以,「分裂國家」只能是對既存靜態事實或歷史的客觀描述,不能指現在的活動進程。
反分裂法第二條界定:「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在臺灣沒有在法理上宣佈獨立情況下,這是一個正視現實的界定。這一界定清晰無誤地指明大陸和臺灣是兩個地位對等的政治實體:“一個中國”是目前還沒有形成的實體,是將來的“國家”;將來由“大陸和臺灣”組成。但是,“第七條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這裏原本是未來的“國家”又變成現在的中共了;由中共一方強行代表國家了。自己明明界定自己是組構中未來一個中國這個國家的其中一部分,同時又自行代表這個“國家”去立法,這就是越權。被北京立法要求“不准”者,若是在一國之內的,例如維藏蒙港獨等,合理且有效;因為他們是在北京政權管治下的次級政權。在一個國家兩個政治實體間,發宣言,聲明要求對方統一或要求獨立是正常合理。若組成“一個國家”中的一方立法要求不在他管轄下的對方遵守(不管是統是獨)則不合理、不通、無效。這好像上海立法要廣東遵守一樣不合理。倘若你強行代表別人,而又能做到符合別人的心意,雖則不合理合法,大概多少會取得人們的忍受。現在的情況是中共所“代表”的卻是完全違反臺灣人民意願,與臺灣人民訴求相對立。民意調查表明,臺灣人民要求的,其一是獨立於專制政權之外,其二是民主的統一;贊同統一於專制政權之下者,少之又少!在(反分裂法第四條)「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中的“統一”,是指民主統一還是指專制統一?北京領導人已經一而再再而三公開宣稱反對民主,眾所周知,無可置疑其統一是專制統一;是95%以上臺灣人反對的統一。憑甚麼說完成專制統一是“全”臺灣人民的“神聖職責”?北京訂立反分裂法非正義性就是表現在這樣一種“強行代表”臺灣實情中。
「憑什麼中共可以為臺灣人民“當家做主”,而且是對臺灣進行傷害?如果中共可以如此,那麼臺灣是不是也可以制定一部《收復大陸法》?二者都是一樣的,那麼憑什麼《反分裂法》是正當的,而《收復大陸法》是不正當的,僅僅因為大陸的武力強大,道義曲直就由拳頭來說?」(陳永苗:《反分裂法》——臺灣人民高喊向我開炮)
在目前事實分裂狀態下,可行的辦法是:雙方訂立統一或獨立條約。我相信若訂立一個“民主和平統一條約”,臺灣方面應該會接受的,問題是大陸方面有沒有這份把民族統一置於一黨專權之上的“公心”。
(2)單方面改變現狀
反分裂法第二條定義:「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主權不容分割”概念,就“一國”而言,不論是歷史、現實或理論都不成立。國家主權不可分割,是國際法律原則,而不是對一個國家內部的原則。任何一個國家都可以對外國說:我的國家“主權不受侵犯”,但一個國家首領對其國民說:你們不得侵犯我的國家主權,就荒誕不經。事實上國家主權分割或統合是正常之事。否則的話,幾千年前的版圖和今天應該是相同的了。中國和全世界不斷的分分合合,中共憑實力改變原本是中華民國一國為兩個中國的事實,都是證明。談兩岸統獨問題,不能不正視歷史真相:中華民國(臺灣)從來就沒有“從中國分裂出去”;真相正好是相反:反分裂法“第三條臺灣問題是中國內戰的遺留問題”,這個“內戰的遺留問題”的實質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中國分裂出去”,所以現在反指中華民國(臺灣)“從中國分裂出”是顛倒事理的。
現在的情況是,雙方和國際都認同兩岸現在事實上還是處於分裂而不是事實統一的國家,要維持歷史餘留下來的現狀,不由任何一方單獨改變現狀。所謂單方面改變現狀,指的是單方面宣佈在法理上獨立或者單方面以強行武力統一。若由一方立法,把用武力進行統一(即把分裂戰爭進行到底)法律化,就是單方面改變現狀。有違各方共識,也有違國際法精神,所以不獲臺灣和國際社會接受是自然的事。
(3)設下先決條件的“平等”協商和談判
其一,“第七條國家主張通過臺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國家都給你中共一方代表了,臺灣一方就只能落得居於地方的地位。中央對地方,哪來“平等”可言?
其二,“平等”,起碼要做到不把自己意願強加于對方,但是,反分裂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和平統一後,臺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就是因為經香港七年污染得,臺灣人民不能接受的“一國兩制”。注意,這是“法律規定”,是絕不可改,必須落實執行的,而不是在“平等的協商和談判”中可取可棄或修改的參考內容。也就是說“一國兩制”是“平等”協商和談判的先決條件。
其三,談甚麼?若是平等的話,應由只方商定議題。但現在可以談甚麼都由代表國家、中央的中共一方立法規定了(第七條)。就是說將來談甚麼,臺灣沒有置喙餘地,只能按照代表國家、中央的一方所立法規定的條文來談。這與叫對方無條件投降已經沒有多少區別了;哪來平等的影子?有人為之解圍說:中央已經說過了,只要承認一個中國,甚麼問題都可談;意思是法律列明的條文外的可以談,列明的也可以不談。這個辯解把另一種嚴重性更加凸顯出來。北京定的法律不嚴肅、沒有威信,可以有法不依,法律成為具文。掌權者的意志高於法律,是人治的典型。人治的特點是因人、因時、因勢而變,無法建立制度性的權威和領導人的誠信。在沒有誠信的情況下怎麼讓人有信心與你進行協商?
二、草民(書生)之見
草民之見、書生之見是貶意詞。從某一較短時段觀察,草民書生發表的異見多被時人指為不合理,一般都是不合時宜,不切實際的,其見解並沒有可行之道;因而書生之見含有貶意。其實,多數情況下,書生之見符合真相和接近真理;只是不可行。不可行並不是因為它不合理,而是不合既得權力(和利益)者的意願,是“權力不准行”。相反,一些缺鈣的讀書人,依傍權勢,當御用文人,創設歪理謬論、色厲內荏;做的儘是阻礙地球轉的事,但卻名利雙收。不過,若取較長的縱向時段觀察,我們會發現,初始,有一兩個草民、書生發表異見,沒人認同;異見持繼,聽者多了,信者也出現了;異見者增多且再持繼,信者更多且有行者;信者普偏,行者眾多,異見已經轉變為眾見了;最後來個突變。於是社會就向前躍進了。整個人類進步史就是這樣迴圈演進的。或者可以這樣說:書生草民之見是人類進步的源頭。
如下就談談草民(書生)對兩岸統一之見。
(1)由罪己開始統一
前面談過,中國今天分裂局面是由共產黨進行武裝暴力活動,把大陸從中華民國分裂出去造成的。我建議中共公開高姿態向全國人民和全世界人民道歉,承認分裂國家的歷史罪責。
有人會說,你這不是叫共產黨下不了臺,而且還把已經坐穩的江山拱手讓出來了嗎?絕非如此,事實恰恰相反。
請問,中國歷史上皇帝罪己詔的結果是貶低了還是加強了皇帝的威望?因罪己詔解決了問題取得正面成果還是把問題搞得更糟,把事情弄得不可收拾?再看現代的,德國總理在世人面前跪下向猶太亡靈懺悔道歉貶低了他的身分和威望沒有?他的黨因此被削弱了嗎?他損害德國國家利益了嗎?他傷害了日爾曼族感情嗎?相反,他這一偉大光榮正確的下跪,對他絲毫沒有損害,倒是為他豎立了光輝的政治家形象,讓他名垂千古流芳萬世;他這一偉大光榮正確的下跪,把日爾曼民族醜惡面目轉變提升為優秀民族形象。若中共真個敢於公開認罪道歉,人們絕不會不講情理,要求中共交出現政權。相反,因為這一行為會導致其占盡道德優勢,威望極度提高,自會得道多助;人們也能淡化或原諒共產黨過去的劣行,消除敵意和戒心。在這種形勢下,_商兩岸統一問題時,(包括臺灣人民)支持共產黨的人可能會比支持國民黨民進黨者多。共產黨既提高了聲望,又增長了實力,還贏得了祖國統一大業。若中共領導人能如此做,他將成為中國甚至是世界偉人、社會主義國家史上第一偉大領袖人物:萬古流芳是必然的事。只是,不知道現今中共領導群中,在心胸開闊、政治遠見、政治魄力方面有沒有一位能達到古封建皇帝和今德國總理的高位?
(2)由公心開始統一
從毛澤東的解放臺灣,經鄧小平、江澤民、到胡錦濤的和平統一,宣稱民族統一高於一切。平心而論,要是由中共講句天地良心的話,在他們的心目中,到底是國家的統一還是他的執政地位擺在第一位?統一高於一切,是國家民族神聖任務,若是真的,人們就找不出不能統一的理由。今天之不能統一,最基本的原因是大陸方面把一黨專政私心擺在民族統一公利之上,臺灣則把保住本島既得自由民主人權法治權益置於統一之上。臺灣的取“小公”舍“大公”意識,雖不能讓人認同,但是,可以諒解;大陸的一黨私念則難叫人認同,也難令人諒解。只要雙方,特別是大陸方面稍有公心,和解統一並不是一件沒法完成的事。
實行兩岸民主統一、邦聯(或聯邦)統一可以嗎?民主或邦聯或許會損害一黨專政之私(事實上,從長遠看,利遠遠多於害;且暫不論),很明顯,長期以來,黨都不願放棄黨私而謀統一的公利。比如說,早年國民黨的民國政府一直堅持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後來是“民主均富”統一中國,共產黨一直公開反對。現在輪到大陸方面鼓吹和平統一了。前後兩個統一有甚麼相同相異處?相同的是:都是意不在“中國”統一而是在“我”統一;相異的是:過去是國民黨要統一共產黨的大陸;現在是共產黨要統一臺灣人民(民進黨、國民黨)的臺灣。
拿出一些公心,兩岸就可以統一了;但是,就是不願舍小私而利大公。胡錦濤說,在一國的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那麼:在一國前提下談民主、邦聯(或聯邦)統一可以不可以?談訂立大陸民主進程時間表和兩岸統一時間表可以嗎?但現在已經立法規定即使在一國前提下也只能談一國兩制的統一(反分裂法第五條),這樣為一黨之私的統一,為破壞有餘,建設欠供。
為甚麼總是為了一黨之私全力堵殺民主、邦聯(或聯邦)統一的公利?這種為党私的立法,有何作用?
三、反分裂法的負效應
[1]對臺灣的負效應
古今中外的統一或分裂,從來不是硬要找什麼法律依據,而是決定於軍事優勢在誰的手裏,依靠實力達至目的。中共之所以不能解放臺灣,最主要的阻力是美國有能力制止你對台戰而統之;或者說是決定性的因由是中共沒有制勝或避開美國的實力。大陸若有這一分能力,“非和平手段”是家常便飯;臺灣統屬於中共是指日之事。統一就不是問題了。若局勢轉變令臺灣強于對方,繼續老蔣的“反攻大陸”是理所當然的行動。國家的獨立或統一從來都不是依靠法律完成的;而是遵循人們的意願或力量或兩者結合的結果。兩岸不會因為有了這部反分裂法國家就統一,也不會因為沒有這部法律國家就無法統一。中國過去統一和現在分裂、德國統一、捷斯分立、朝鮮分裂,無不如此。在互不統屬之權力之間的統獨問題,並不決定于各方所立的甚麼法,僅訂立反分裂法,沒有實力,法律只不過是一紙具文,何用之有?想一下,若在瑞金蘇維埃時代,中華國民政府立了一部“反分裂法”,中共瑞金蘇維埃會為了遵守這部法律,停止以武力推翻合法政府,不再建立共產黨政權的行動﹖同理,現在的中華民國也不會為了遵守北京的反分裂法而實行一國兩制的統一。再幻想一下,若臺灣現在也來訂立一個甚麼“反攻大陸法”、“反對分裂中華民國法”、“中華人民共國和平回歸中華民國法”你中共又如何?這些動作同屬鬧劇而已。
《反分裂國家法》,中共公開表明的理由是為了沉重打擊台獨勢力的囂張氣焰,迫令台獨懸崖勒馬,促進統一,維護臺灣海峽地區穩定。那麼,反分裂法能否達到這個目的呢?問題是定出的法律能否在立法對象臺灣境內實施。答案明顯是否定的。除了對臺灣在心理上作出阻嚇與抑制作用、在情緒上引起激憤外,並無實效。既然一個為臺灣而立的法無法在臺灣境內實施,這個法還有甚麼作用?所以,反裂法沒有實效。其作用僅是自己給自己的武力統一設置了條件和程式,以便動武時“有法可依”、只有給自己“心理上”覺得行動方便而已。
本來臺灣在2004年立委選舉之後,特別是謝長廷上任後,提出「和中國大陸和解共存」的政見,臺灣社會上彌漫和解的氣氛;民進黨的政策也有回歸中間路線的跡象。反分裂法一出,全台反統情緒高漲,據報導,根據民調指出高達95%的臺灣人民反對反分裂法。主張台獨的民進黨反對自不待言,連在理論上或多少在感情上是統派的國民黨、親民黨,也表示強烈反對。難得的不那麼反統的謝長庭也顯得比陳水扁更反統急獨,主張修憲。明顯的負效果是立法違反臺灣朝向中庸和解的社會主流,進一步促進臺灣朝野以及各種政治力量在兩岸問題上向獨立傾斜和凝聚,沉重地打擊了統派。給台聯、民主黨、陳水扁的台獨意識加上一劑興奮劑。又一次在道義上給陳水扁助一臂之力。可見,反分裂法令臺灣人民傷心,也分裂了兩岸的人心,分裂了兩岸的親情,加深裂痕,背統一的目標而行。兩岸的裂痕也會因此越裂越大。反分裂立法的動機導出的是裂法後果。
在實際方面,即可行動操作的效果是,為臺灣軍方購買美國的先進武器提供堅實和令人信服的理由。
[2] 對外負效應
西方傳媒幾乎全是負面回應,正面的絕少。反分裂法實際上助長了國際間早已存在的,現在主要是對著北京的反專制同盟的訴求和提供行動的新理據。北京要做很多工作去消解這些負面效應,是得不償失。從網上摘錄如下訊息可見國際的負效應。
其一、「國務院發言人包潤石和白宮發言人麥克萊倫的措辭相同。他指出,人大通過這項法律和華盛頓最近看到的台海關係緩和趨勢背道而馳。包潤石說,“中國領導人決定讓全國人大通過反分裂法是令人遺憾的。這對臺灣海峽的和平與穩定沒有好處。這和我們最近看到的台海關係緩和的趨勢背道而馳,只會使立場更加強硬。”」
其二、「日本與亞洲其他國家並不願意見到台海爆發戰爭。儘管中國制定反分裂法,等於是警告日本和其他國家,要他們別插手臺灣議題;但美國和臺灣的盟友也會傳遞訊息給中國,制止中國採取武力行動;如最近美日聯合聲明,將臺灣安全列為共同戰略目標。」
其三、「中國剛剛通過反分裂法對付臺灣之際。德國外交委員會成員自民党的萊柏瑞希特(Leibrecht)也表示,反分裂法讓中國有法源基礎攻台,這是片面改變了台海現狀,增加雙方緊張,對戰爭說“是”。」
「英國外相施仲宏說,由於中國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令歐盟解除對華軍售禁令,變得更困難。施仲巨集接受電視訪問時說,北京基於他們的理由通過法律,授權軍隊一旦臺灣分裂,可行使武力,但就為解除軍售禁令,製造困難的政治環境。」施仲宏「表示,英國會再促請歐盟解除對中國實施15年的軍售禁令,不過未能預知禁令何時能解除。較早前他曾表示,禁令能在半年內解除。」
2005-4-10
(《民主中國》)(//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