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日報導】(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一日電)有媒體報導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未積極處理「假借銀行名義代辦貸款業者」,金管會說明,金融機構應與代辦貸款的受託機構委託契約中明定,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不作不實廣告。
金管會表示,對於近來貸款代辦業者冒用金融機構相關事業名義,或使用「銀行」或「Bank」名稱,以廣告宣稱透過其可在短期內向金融機構貸到利率較低或成數較高款項,造成消費者誤信是金融機構,或與銀行有簽約合作關係,而提供個人資料及付出高額佣金等糾紛,金管會日前邀請學者專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銀行公會及多家銀行業者,達成多項共識。
共識包括金融機構不委託有使用金融機構名稱或易使人誤認金融機構名稱代辦貸款行銷業者,並應就受委託業者資格條件(如資本額、組織、人員、名稱、無不良紀錄等)訂定評選標準,並訂定內部控管機制。
另外,金融機構受理代辦貸款申請案件時,應先確認代辦貸款行銷業者是已簽約委外對像;非屬已簽約委外對象,金融機構應不得受理貸款申請,並請轉知消費者親自向金融機構辦理。
金管會指出,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導,就有簽約委託機構除公佈在網站外,並可透過營業廳公告、夾報、語音查詢系統等提供消費者多元查詢管道,並宜採行密集夾報文宣方式宣導,提醒消費者直接與金融機構往來,並提供金融機構連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