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深圳立法保護新聞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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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日訊】(自由亞洲電臺記者高山採訪報導) 中國官方新華社報導說,深圳市將在今年4月1號起實施「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這個條例率先明確規定新聞從業人員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輿論監督權,新聞人員在預防職務犯罪過程,有權依法採訪,提出批評,並獲得人身財產安全保障。

這一條例是否意味著中國新聞自由邁出了第一步?自由亞洲電台記者高山邀請貴陽的時事分析人士曾甯,和西安的原陝西電視台記者馬曉明,就這一問題進行討論。

記者:「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將於4月1號實行,而這項條例在全國率先明確規定,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有輿論監督權。馬曉明,您對這個地方率先立法保護新聞人員的採訪權、報導權,有什麼樣的看法?

馬曉明:在我們國家通過立法的這種形式,保護編輯記者、新聞從業人員,發佈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消息的這種權利,可以說是在我們國家幾十年的歷史中間所沒有過的。特別是在我們國家,由於執政黨所組成的這個政府,幾十年中嚴厲的操控新聞媒體,嚴厲的打擊迫害敢於違背執政黨的操控,披露和發佈一些真實情況的編輯記者,我們國家幾十年來是這樣一種國家。深圳立法機構能夠立這樣一個法,無疑是對這種狀況的一種挑戰。

記者:曾甯,我想問一下深圳這個立法,深圳只是一個城市,很多的案子職務犯罪不僅僅是一個城市,往往通到省,甚至通到國家一級的,您覺得這個法律是不是不應該只有深圳立法,而是更高的省分、甚至國家應該立這樣一個法呢?

曾甯:我想你提的這個問題暫時估計還不可能實現。你提的這個問題更多是反映了人們的一種良好的願望。深圳市發佈這個條例,實際上還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我想他有它一定的探索性和試驗性,因為深圳市畢竟是中國一個最大的經濟特區。

我覺得這個條例本身雖然有它一定積極的意義,但是不會起到實質性或者根本性的,輿論媒體對政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或者其他一些貪腐行為,起到合法的、合理的、合情的監督的作用。因為在今天的中國,有很多的現象本身就非常荒唐可笑。比如說憲法規定,公民有很多,包括集會、結社等自由,但在實際生活中,公民是享受不了這樣的自由的。即使深圳市真的出台了這樣的條例或者相關的法律,但是所有的新聞媒體都要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記者:馬曉明就您說的一個「有法可能不能依」,而且還是黨指揮新聞,這兩個根本的東西是不是光有法律,實施起來不太現實呢?

馬曉明:剛剛曾甯先生說的,雖然法律也明文規定,人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但是實際上人民是沒有這種自由的。但是我們應該注意到一個現實,深圳是中共進行所謂改革開放的一個實驗區,就是許許多多的法律、條例、規章制度等等,都是在深圳這個地方先出台並且實施的。今後倒底能不能實行這樣一個東西?我們還有待於讓事實來說話。因為社會總還是要進步的,總是還要發展的,這個結論應該由事實來說明。

記者:曾甯,您覺得輿論監督,新聞自由,在中國第一步應該怎麼樣走呢?是不是深圳邁出了第一步,就沿著這個路一直走下去呢?

曾甯:作為新聞改革的第一步的話,這個應該算是非常積極的,但同時要看到它的侷限性和有限性。如果不進行政治體制改革,中國共產黨也僅僅是通過立法,對新聞從業人員的監督權給予保障以後,它在更高層次的目的,還是要維持中國共產黨的一黨專制。但是一黨專制這種政治體制本身它產生的貪污也好、腐敗也好等等社會醜陋現象,又反過來決定,不管新聞媒體在不觸及現行政治體制的條件下,進行怎樣的變革、怎樣的方式,這種變革或方式都是有它的侷限性的。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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