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听證會被剝奪人身自由 小喬投訴上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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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8日訊】小喬小姐本名李劍虹,是上海著名的維權人士。因為去參加上海市司法局舉辦的關于郭國汀律師的行政處罰听證會,被非法拘捕于現場然后非法拘禁5個小時。她撥打110請教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的投訴電話或聯系地址,被告知可聯系這個電話:021-62325322。撥通該投訴熱線后,值班民警不肯透露姓名,只說有事可告訴他。當他听了小喬電話里訴說的大致情況后,詳細詢問了小喬的個人信息(姓名,住址,聯系電話等),然后表示,你說的情況比較复雜,電話里一時說不清楚,可以寄信到“福州路185號”反應情況。小喬詢問可否由本人將投訴材料親自送去,答复曰“我們不接受上門投訴的”。于是小喬寫了書面的投訴狀,已發至上述地址,“收件人”為“上海市公安局監察大隊”。有任何答复小喬將及時通報网友,敬請關注。以下是她的投訴狀。

致送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投 訴 狀

投訴人:李劍虹 身份證號310***住所:[略]聯系電話:[略]

被投訴人:上海市公安局**警官(手机130**)及其同事因被投訴人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拒絕作為當事人的投訴人提出的依法查看其工作證件的請求,且**只自稱其是“市局的”而拒絕透露具體工作部門,**之同事甚至拒絕告知當事人其姓名,故投訴人不知**与其同事之具體工作部門,且不知其他几位“執法”警官之姓名。

事由:投訴人李劍虹,系上海市浦東新區居民。2005年3月4日,投訴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前往參加上海市司法局舉辦的關于郭-國-汀律師“行政處罰”公開听證會,卻遭到上海市公安局**警官及其同事在未出示任何法律憑据下對本人非法拘押5小時余(上午10時前至下午3時,在永嘉路460號徐匯公安分局天平派出所),其間并未有人向我出示任何我被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的法律手續和相關憑据,但我卻被一位身穿制服不肯透露姓名和具體工作部門的女警(估計是天平派出所工作人員)貼身搜查,當我對此表示“抗議”并請她出示我被作為“犯罪嫌疑人”對待的相關法律手續和依据時,她只回答:“我在執行公務,請你配合!”并逼迫我脫去外衣;當有朋友撥通我的手机,我在正常接听時,与**警官同來、据說也是市局的、但拒絕向我透露姓名的某警官粗暴搶奪我的手机,并在搶奪中致使我右手拇指出血。

投訴人認為,本人只是依法參加上海市司法局公開舉辦的听證會,無任何違法行為,而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5個多小時,這完全是一种毫無法律根据的“違法執法”与執法部門“知法違法”的行為。此种非法剝奪我人身自由和粗暴無理對待合法公民的行徑已令本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到嚴重傷害!

中共總書記和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曾多次強調要“維護憲法的權威”,“以人為本,依憲治國,依法行政”,“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而就在本人受到上海警方“非法拘押”的同一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聞發言人姜恩柱先生在回答中外記者提問時稱:我們所說的构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而民___主法治是构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鑒于此,投訴人認為本人作為上海市的守法居民,今日受到上海警方的違法粗暴對待毫無法律依据,也完全不符合中央政府的施政方針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新聞發言人在答記者問時所說的“民主法治是构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本人在此就以下問題向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提出投訴:

1.本人被上海市公安局**等警官無任何法律依据和合法手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5小時以上;2.徐匯分局天平派出所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女警對本人非法搜身;3.**同事某不肯透露姓名的市局警官暴力搶奪本人手机致使本人手指流血。

投訴人認為,以上行為是對本人合法人身自由權利和人格尊嚴的嚴重侵害!投訴人要求以上三位警官依法糾正錯誤,向本人正式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請上海市公安局紀律監察部門依法予以答复。否則,本人將保留行使依法對上海市公安局“違法執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致禮!

投訴人 李劍虹2005.3.4

[注:該信已發郵件至 gaj02@shanghai.gov.cn (上海市公安局网頁說明文字:本郵箱主要用于執法投訴和公眾監督),小喬聲明放棄投訴狀版權并歡迎轉載](//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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