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7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法改會建議,將一個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讓離婚父母可繼續參與子女的生活。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報告書的建議重點是把一個新的「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這個新做法的目標,是令已離婚的父母雙方更容易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
法改會監護權和管養權小組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解釋,在現行的法律之下,親子關係是以父親或母親對子女所擁有的「權利」及「權能」來界定。
劉健儀表示:「當兒童的父母離婚時,法院所擔當的角色,是被視為須在父母之間劃分這一籃子權利及權能。法院過往經常把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給父母其中一方,而獨有管養權所隱含的一切作決定權力亦歸於該方,至於另一方對子女生活的參與,則僅限於有權探視子女而已。這種做法往往令到兒童與並無管養權的父親或母親之間的聯繫,隨時間消逝而日趨薄弱。」
劉健儀指出,香港的法院現時作出「共同管養」命令的次數已較前為多,這是認同令父母雙方盡量保持直接參與子女生活的重要性。
她表示有多個海外的司法管轄區,包括英格蘭、蘇格蘭及澳大利亞,以前所採用的子女管養權法律是與香港的類似,如今都已被反映共同父母責任模式的法律所取代。
她說:「這個比較切合時宜的做法,是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父母責任而非兩者之間的個別父母權利,並且強調如果與父母雙方維持關係是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的話,子女是應該享有這項權利的。」
這個概念上的改變的其中一環,便是在英格蘭、蘇格蘭及澳大利亞引入一系列新的法院命令,以掃除家事法律程序中的舊有「管養權」及「探視權」用語。法改會認為這項用語上的改變和該系列新命令亦應引入香港。
報告書又建議撤除有關的第三者(例如近親)現時在權利方面所受到的限制,讓他們可以申請對兒童有影響的法院命令。
報告書的其他重要建議包括:
- 賦與法院更大權力並向法院提供新指引,以處理涉及家庭暴力的管養權及探視權案件;
- 提供更佳機制,令兒童的意見在涉及其本人的家事法律程序中得到考慮;
- 修訂對照顧與保護法律程序作出規管的法例,令兒童的權利得到更佳保障。
報告書的另一建議是把無需父母同意亦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二十一歲降至十八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