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7日訊】( 2005年3月 )
草案文本起草說明和建議:
根據《立法法》第五條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
第六條規定: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提出法律案,應當同時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說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法律草案的說明應當包括制定該法律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
根據對以上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本人就起草《新聞出版法》公民建議稿草案文本,作以下建議和簡要說明。
我國新聞出版業生產與消費總量十分龐大,擁有約2000多家報紙、2000多家廣播電臺和至少2000多家電視臺、擁有新華社這一網路遍及全球的國家通訊社,以及眾多迅速崛起並蓬勃發展的網路新聞媒體,擁有約100萬人以上的各類新聞從業者,以及成千上萬的獨立撰稿人。
開始於1978年的改革開放和1992年建立市場經濟制度以來,使我國新聞事業得到快速發展,為公民享受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等憲法權利創造了一定的有利條件,但是還遠遠不夠。自從1987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加快我國新聞輿論監督的立法步伐”後,新聞立法、公民辦報的呼聲幾乎從未停止過。但事實上,民間辦報一直沒有任何突破和法律上的制度性保障。時至今日,禁止民間辦報,以及新聞官司增多、記者屢遭毆打和迫害、新聞行業出現有償新聞等種種不規範現象、公民言路不順、民意不能暢通無阻地通過大眾傳媒公開反映……如此種種則更需要新聞立法的步伐加快。因為當前新聞出版無“法”可依的現狀令人十分擔憂:為數眾多的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各類通訊社、眾多網路新聞媒體和眾多新聞從業者的權益得不到法律制度的有效保護,他們的權利和義務無法界定,他們被剝離於法律保護之外,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的權利,以及其他政治權利,不能得到憲法和具體法律的,以及公眾輿論的有效保護,新聞出版體制的管理也一直處於政策管理層面,改革難以深入,如何促進和鼓勵新聞出版業從國家黨報和政府辦報向民間參與主辦報紙刊物的道路上發展,如何維護新聞出版權利和新聞從業者的輿論監督權利,成為十分關鍵和迫切的重大問題。
目前,國家立法機構有必要制定新聞出版法律,依法管理新聞出版業,建立新聞出版法治體制,取消新聞管制,保障新聞媒介的良性發展空間。
起草《新聞出版法》公民建議案文本,主要包括以下重要內容:保障公民的憲法權利和其他政治權利,保障公民的言論和出版自由權利,實行民間辦報,個人和單位可以以個人和法人的身份投資辦報,政府部門應當依法批准民間辦報的要求,並准予註冊登記。實現民間辦報,實行註冊登記制,同時取消任何關於民間辦報的審批和各種准入限制。
基於上述原因,本人以公民個人身份起草《國家新聞出版法》公民建議稿草案文本,請立法機構及有關新聞媒體,民間機構,以及有關人士提出修改意見、不同看法或各種建議。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新聞出版機構的註冊登記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憲法賦予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的政治權利,保障和發展民主與法制,推進依法治國,依法規範管理新聞出版業,保護新聞出版機構和新聞從業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新聞出版的正常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新聞出版,是指全國範圍內以電視、報刊、廣播、電影、網路、圖書等公開發表形式,進行新聞出版、發行。
新聞出版堅持為全體公民服務原則,維護公民的社會、政治知情權,同時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侵犯。
輿論監督是公民監督、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
新聞出版機構依法享有獨立的不受干涉的註冊登記權、採訪權、報導權、批評權、評論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開的新聞輿論內容有異議時,可依法通過正當途徑反映,不得以任何非法手段干擾新聞出版工作。
國家機構及有關政黨組織、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受公民及新聞出版機構的輿論監督。
法律保護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通過新聞出版機構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公開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新聞出版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新聞出版機構有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查清事實,負責處理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向新聞出版機構提供消息來源的公民。新聞出版機構應保護消息來源,保障大眾的知情權不受侵犯。
在全國範圍內登記的境外資本設立的新聞出版機構,適用本法。
第三條 新聞出版機構依法登記,行政部門不得設置任何准入性的行政許可。新聞出版機構允許由國家、政黨、集體和個人等多種所有制性質設立,註冊登記後新聞出版機構實行企業法人制,法人擁有產權並對產權負責。
全國最高立法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新聞出版立法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限制新聞出版機構的新聞出版、傳播,不得強制、暗箱操作、收買或者以其他欺騙形式非法破壞新聞出版工作的正常開展。新聞出版機構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不得濫用新聞出版自由權利侵犯公民權利,
任何單位和公眾人物面向全社會公開發佈新聞,必須依法真實、客觀、公正地發佈資訊,不得故意隱匿真實資訊。
第四條 國家機構和行政部門公開披露新聞資訊,應設立專門新聞發言人,對國家形象、公民利益負責,保障公民知情權。
國家有義務推動政黨組織、政府公務等事關國計民生的一切政務通過新聞出版機構向公眾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強政黨組織、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與民眾的聯繫、增強與媒體的溝通,不得拒絕新聞出版機構的資訊披露要求。任何有損新聞出版的行為,應受到法律追究,新聞輿論應公佈和抨擊。
第五條 國家有義務建立新聞資訊公開查詢系統,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無償、無條件使用、傳播下列新聞資訊: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檔,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國家建立新聞出版機構登記管理制度,依法登記的新聞出版機構受法律保護。政府部門負責新聞出版機構的行業監督和規範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新聞出版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新聞出版法律的行為提出監督和投訴。
第八條 法律保護公民自願在電視臺、電臺等新聞節目及報刊、圖書等出版物上自由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
國家和民間機構對於在發展和促進新聞出版事業以及進行有關的社會、科學、文化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評比和獎勵,支援新聞出版業的快速發展。
第九條 新聞出版機構有義務保障國家利益安全、國防安全、公民權利和公民個人生活不受侵犯;國家加大投入支持和保障以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群體為服務物件的新聞出版業,少數民族地區的新聞出版業,保證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老、少、邊、窮地區新聞出版業的普及與發展。
第十條 盲人出版物由國家免費出版,為盲人提供新聞服務的新聞出版機構,國家財政應當給予扶持,並可以接受社會力量的資助。國家扶持並鼓勵民間機構投資少數民族地區和以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各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
第二章 新聞出版機構的註冊登記
第十一條 新聞出版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和屬地註冊登記制度。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機構的設立與撤銷,由主辦單位依法提出申請,報政府登記機關註冊登記後設立與撤銷;未經註冊登記,不得擅自設立和撤銷新聞出版機構。
第十三條 設立新聞出版機構應向行政登記機關申請,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交書面材料:
(一)有新聞出版機構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經營範圍;
(三)有10-50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和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符合國家規定的資格條件的新聞出版、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註冊登記新聞出版機構,由登記機關發放新聞出版行業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設立新聞出版出版機構的申請登記內容及營業執照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的名稱、地址;
(二)機構的出版形式,出版形式的標識、出版物的商標和名稱;
(三)機構的主辦單位的名稱、位址;
(四)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住址、受教育情況、資格證明檔;
(五)機構的資金來源及數額。
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新聞傳播機構的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設立新聞出版機構的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30日內,領取新聞出版行業營業執照,具備法人條件,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所有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和其他方式的傳播。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機構實行法人和總編輯負責制度。
第十九條 以未成年人為物件的新聞出版內容及相關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成人出版物實行嚴格的分級制度。
第二十條 新聞出版內容及相關出版物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法人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聞出版不得擅自改變經批准的機構及法定出版物的名稱;確需改變的,應申請變更或重新登記。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未經登記或者騙取並盜用他人名稱進行登記的,非法出版、經營新聞出版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妨害新聞出版機構正常開展工作的,新聞出版機構應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妨害責任;造成損失的,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各條款規定,並在事實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通過司法程式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新聞出版機構應予公開真相,消除影響。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和政府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新聞出版自由和公民知情權,依法通過司法途徑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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