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五日電)為落實公司治理,配合銀行等經理人職稱的多元化,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修正銀行 (票券、信託業 )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重點包括增訂董事會應確實審核經理人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修正重點還包括明定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等職責相當的積極條件,並刪除副總經理、協理、總行經理等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規定。
刪除具備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者為銀行(票券商、信託業)經理人資格條件。
有關銀行(票券商、信託業)監察人的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擔任同一銀行等的董事、經理人,明定政府或法人自然人代表人也適用。
另外,對擬選任董事、監察人選任前可事先報由主管機關認可制度。
增訂銀行(票券商、信託業)負責人及業者,就負責人解任等相關資訊,應主動向主管機關申報義務,業者並應自行通知經濟部為廢止或撤銷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