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3日訊】中國人權3月22日新聞稿:溫家寶指示開棺驗屍查死因,當地政府指責親屬「鬧事」並要追究「法律責任」,煤氣中毒女童工親屬狀告勞動保障局。
國內知情人士報告中國人權,中國公安部的法醫3月18日前往河北省隆堯縣,對5名女童工開棺驗屍,要查清女童工究竟全是煤氣中毒而死亡,還是有的女童工是由於沒有救治,裝入火葬場的屍櫃而悶死的。這次公安部來驗屍的法醫有7、8人,在驗屍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多達4、50人。女童工的親屬們聽現場的官員們議論,這次如此興師動眾的來驗屍,是因為中國總理溫家寶親自下的指示。河北5名女童工煤氣中毒未經救治,有的可能關入火葬場屍櫃被悶死的消息,在國際媒體重點報導之後,也在中國形成了巨大的影響和輿論,成為中國正在召開的「兩會」的專題報導內容,也引起了中國高層如溫家寶等官員注意。
3月18日,首先屍檢的是親屬懷疑裝入屍櫃悶死的女童工王士棉、王亞娟。在挖土開棺之後,法醫提取了王士棉、王亞娟的心臟、肝臟、胃臟和嘔吐物等。19日上午,又繼續開棺屍檢了其他3名女童工。但是知情人士詢問有的專家瞭解到,如果是死亡一周內的屍體,比較容易確定是由於一氧化碳中毒死亡,還是並未死亡由於裝入屍櫃而悶死的。而在女童工屍體土葬2個多月後,要區別這種死亡的原因難度較大,沒有足夠的技術保障恐怕難以區分。而且知情人士表示,這次公安部屍檢的目標,與死亡女童工親屬的目標,也難以清楚是否一致。
知情人士特別指出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有些跡象很不平常,令人憂心中國的公安部門會否採取措施,追查並且迫害女童工親屬以及將此消息在國內外公開的人士。當地政府部門已經公開對媒體說,那些要追究女童工是否悶死的親屬是「意在鬧事」,欒城縣政府要追查發佈這些情況人的「法律責任」。3月17日的下午,河北省隆堯縣固城鎮派出所的干警,向死亡女童工親屬等有關人員電話詢問,外國記者是如何知道及從哪裡來採訪的,有沒有留下名片和電話號碼等。同是這天下午,邢台市政法委的辦公室主任、隆堯縣政法委的負責人,在隆堯縣固城鎮黨委書記等官員陪同下,到辛莊村死亡女童工家中,詢問外國記者來採訪的相關情況,並表示這是遵照河北省當局的指示而來的。
同時女童工的親屬也在所聘請的律師團的幫助下,向河北省欒城縣法院遞交了三份起訴書:起訴欒城縣勞動保障局違反法律,長期沒有履行對利華帆布廠使用女童工的監督檢查(原文見附件);起訴欒城縣殯儀館沒有遵照法律規定,違反程序接受5名煤氣中毒女童工裝入屍櫃;起訴欒城縣人民醫院聲稱該院急救中心及時出診救治,卻至今沒有依法向死難女童工親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中國人權對煤氣中毒女童工事件的發展趨勢嚴重關注,對一些政府部門及中國媒體表露出來的懲處有關人員的意向,非常關切並予以強烈批評。欒城縣政府從一開始就想摀住蓋子,以免當地大量僱用童工的違法現象暴露出來,就是十分錯誤而且喪失政府立場的。在捂蓋子的過程中,對女童工親屬拘禁、毒打,更是與人權精神背道而馳的。現在相關政府不是吸取違法僱用女童工的教訓,不是對處理女童工中毒過程中的草率、粗糙檢討過失,不是對拘禁、毒打女童工親屬有所反省,反而要收集揭露這一事件者的證據,意圖追究所謂的「法律責任」,那就是惡意的對人權的明知故犯了。中國人權強烈要求河北省有關政府停止這種「法律責任」的追究,要求中國政府制止河北省有關政府的這種意圖。中國政府已經通過了國際勞工組織的23條公約,應該遵守公約中有關僱用童工以及安全、健康的規定,而欒城發生的煤氣中毒事件,暴露出中國在這些方面存在嚴重問題。
附件一:起訴欒城縣勞動保障局的行政起訴狀
原告王書海,男,42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王亞娟之父,住河北省隆饒縣固城鎮辛莊村。
原告王孟華,男,47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王世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賈雙貞,男,48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賈士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賈平社,男,37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賈晚雲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徐保申,男,42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徐曉倩之父,住河北省隆饒縣固城鎮東泮村。
被告河北省欒城縣勞動保障局,地址:河北省欒城縣;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確認被告對欒城縣利華帆布廠長期非法使用童工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行為違法;
2、責令被告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即每人11萬元共55萬元。
事實與理由:
2004年12月23日,王亞娟等5名童工在利華帆布廠做工期間不幸死亡(詳情見2005年3月14日京華時報等)。
原告認為,根據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5條規定,被告不履行對童工的特定監督檢查職責,長期放任利華廠非法使用童工,是導致5名童工死亡的重要原因,被告的不作為行為嚴重侵犯了死者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為此,請貴院依法確認被告的不作為行為違法,並判令被告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即每人11萬元,共55萬元。
此致
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原告:王書海 王孟華、賈雙貞、賈平社、徐保申
2005年3月16日
附件二:起訴欒城縣殯儀館的民事訴狀
原告:王書海,男,40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王亞娟之父,住河北省隆饒縣固城鎮辛莊村。
原告:王孟華,男,47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王世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賈雙貞,男,48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賈士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賈平社,男,37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賈晚雲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徐保申,男,42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徐曉倩之父,住河北省隆饒縣固城鎮東泮村。
被告:河北省欒城縣殯儀館(火葬廠)。
地址:河北省欒城縣;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一、確認被告接受原告親友屍體的程序違法。
二、確認被告侵犯了原告合法探屍(視)權並賠償精神和經濟損失1萬元。
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4年12月23日,王亞娟等5名童工在利華帆布廠做工期間不幸同時煤氣中毒(詳情見2005年3月14日京華時報等),但是被告未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接受5名受害人,尤其是不同情和理解受害親友的急切悲痛的心情,4天不讓原告親友探望受害人遺體,導致70餘名家屬被迫到河北省政府上訪,還組織一百多人殘酷毆打在火葬廠內守靈的七十多名受害人親屬,竟在哀慟和寒冬三九天中致多人衣破人傷,給原告方親友留下了永遠無法癒合的精神傷害和心靈創傷。
被告的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和河北省等有關殯葬一系列的法律及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方包括探視權在內的眾多合法權益,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現依照我國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明察公斷。
此致
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原告:王書海、王孟華、賈雙貞、賈平社、徐保申
2005年3月16日
附件三:起訴欒城縣人民醫院的民事訴狀
原告王書海,男,40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王亞娟之父,住河北省隆饒縣固城鎮辛莊村。
原告王孟華,男,47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王世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賈雙貞,男,48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賈士偉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賈平社,男,37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賈晚雲之父,住址同上。
原告:徐保申,男,42歲,漢族,農民,死亡童工徐曉倩之父,住河北省隆饒縣固城鎮東泮村。
被告:河北省欒城縣人民醫院(120急救中心)。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1、責令被告給原告方據實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2、賠償給原告方造成的精神和經濟損失共一萬元。
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4年12月23日,王亞娟等5名童工在利華帆布廠做工期間不幸死亡(詳情見2005年3月14日京華時報等)。事發後,被告方稱自己的120急救中心等醫生已及時出診,但是被告至今沒有給原告依法據實出據法定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不僅導致原告方多次往返奔波於隆饒與欒城之間,而且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精神傷害,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應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現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等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公斷。
此致
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 王書海、王孟華、賈雙貞、賈平社、徐保申
2005年3月16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