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國湧:人命豈能如此草菅!

傅國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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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1日訊】10年前,一個叫聶樹斌的河北青年農民以“強姦殺人罪”被執行死刑,事隔10年,真正的兇手在河南落網,交代了當年的作案事實。然而被冤殺的聶樹斌已不可能復活,一切都已來之晚矣。此刻,最應該站出來說出真相的原偵破和審理該案的石家莊警方、公訴機關和主審法院“沒有任何動靜”,而且拒絕接受記者的採訪。這條新聞一經披露,就引起了舉國輿論的關注,人命關天,不是兒戲,竟然如此草菅,一個無辜的公民的冤死,不禁讓所有生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倒吸一口涼氣,深感生命之脆弱的同時,也對現存的警察制度、司法制度産生強烈的質疑。這些年來,媒體時不時曝光一些含冤入獄、多年以後才沈冤得雪的消息,其中包括一些被判處死刑的(因爲有疑點尚未執行),至於沒有被曝光、像聶樹斌這樣冤死的更不知還有多少?

據媒體報道,聶樹斌的律師曾告訴聶的母親,他已全部招認了,“但他說是被毆打後受不了各種各樣的審訊方法才招認的”。開庭時,老人要求見兒子一面,法官允許了,剛一見面,兒子就大哭一聲“媽—————”法官就讓法警將兒子帶走了。此後,聶樹斌什麽時候被判死刑,什麽時候執行,家人都一無所知,律師也沒有告訴她們。

很顯然,這一樁草菅人命的案件並不那麽複雜,偵破此案的公安人員僅僅通過刑訊逼供的手段讓聶樹斌經不起折騰就“全部招認了”,而後在他通往死亡的整個司法鏈條上,從檢察院到法院各個環節,居然將通過“各種各樣的審訊方法”得到的口供當作了全部的司法證據,如此草率地決定了一個人的生死,聶樹斌被執行死刑時只有21歲。

我們的公安叫做“人民公安”、檢察院叫做“人民檢察院”、法院叫做“人民法院”,然而“人民”是誰?人民從來都是抽象的,而不是具體的,不是每一個活生生的個人,毫無疑問,10年前,河北當地的公檢法不會把聶樹斌當作人民看待,這早已成爲一種慣性。在對“人民”這個集體概念抽象的肯定、膜拜中,我們缺乏的恰恰是對每個人民的尊重。既然聶樹斌的生命可以被如此草菅,張樹斌、李樹斌、所有的人的生命都一樣的可以被草菅。也正因爲如此,這次錯殺聶樹斌的新聞才會在國人的內心引起這樣強烈的震撼。什麽“無罪推定”、什麽“沈默的權利”、什麽“證供”原則等等,在辦案人的心目中是毫無地位的。這當中一方面可看出他們的濫用職權、急功近利、任意妄爲,以及對生命的漠視、對法律的無知,另一方面,也不難看到,一個國家在案件監管的機制上、死刑核准的程式上、冤獄賠償的制度上都存在嚴重缺陷,我們離法治有多遠,從一個無辜公民的輕易冤死就可以看得很清楚,而且是以法律的名義執行的。

由於在制度層面缺乏對刑訊逼供的有效監督,具體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實際上是不受約束的,犯罪嫌疑人並沒有保持沈默的權利。無論是破案、還是司法審判,都是以量化的標準追求所謂的效率而往往不顧公正性。由於我們真正的陪審員制度缺席,也沒有確立合理化和人性化的冤案賠償制度,加上冤假、錯案即便被發現,經辦人也不會受到多大的懲罰,我們的補救機制實際上等於零。更由於我們從來就沒有尊重生命、珍惜生命的意識,視人命如草芥的觀念已深入執法者的靈魂。

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肖揚在接受《人權》雜誌記者採訪時說一句話:“遲到的公正也是一種不公正”。 3月14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更是信誓旦旦地在記者招待會上表示:“我們將用制度來保證死刑判決的慎重和公正”。死者已矣,即使家屬提出的國家賠償得到落實,又如何能找回失去的公正?畢竟沒有遲到的公正,只有遲來的懺悔和反省,隨著生命的結束,即使最多的補償也已無法還給死者以公正。公正如何體現在起點上、在程式中,在制度安排的每一個環節之間,在執法者的觀念中?什麽時候,我們才會確立尊重人、尊重每個人的生命的法治秩序?什麽時候,聶樹斌這樣無法挽回的慘劇才不會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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