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華援助協會公布聯合國就張義南被任意拘禁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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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2日訊】對華援助協會公布聯合國就中國教會史學家張義南被任意拘禁一案近日作出的裁定.

. 河南家庭教會領袖中國教會史專家張義南于2003年9月26日被抓走,10月27日被河南省平頂山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企圖推翻党和國家政權”和起草,傳播“河南省基督教家庭教會信條”以及 筆記中有“我們為國家代求,求主翻轉中國,…奉主耶穌之名進行屬靈爭戰” 等大量所謂”反党反社會主義言論和主張”的罪名判兩年勞動教養.隨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意拘禁工作小組受理了本協會和其它非政府組織要求緊急干預的請求,并于2004年底作出裁決.

//www.chinaaid.org/Chinese-S/Advocacy-S/UN%20OPINION%20ON%20ZHANG%20YINAN-CHINESE%20VERSION.htm

對華援助協會

德州美德蘭市 2005年3月1日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任意拘禁工作組2004年第24號意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

本工作組于2004年4月7日就張義南先生一案同中國政府交涉。

中國政府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1.任意拘禁工作組系根据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91/42號決議設立。1997/50號決議明确了本工作組的授權,2003/31號決議擴大了這一授權。根据議事規則,本工作組向中國政府轉達了上述信息。

2.中國政府及時提供了有關信息,本工作組對此表示感謝。

3.本工作組認為下列剝奪自由的情形屬于任意拘禁。

I. 無法律依据(例如刑期結束后仍繼續監禁,或無視公認的大赦協定)(第一類);

II. 對自由的剝奪源自因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第7、13、14、18、19、20、21款以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2、18、19、21、22、25、26、27款有關締約國所應載明的權利和自由而導致的審判或判決(第二類);

III. 完全或部分違背《世界人權宣言》以及締約國所接受的關于公平審理權利的有關國際公約所載明的國際准則,以至于導致對自由的任何形式的任意剝奪(第三類)。

4.本工作組歡迎中國政府所給予的合作,并已將中國政府的答复轉達給指控方并得到其反饋。

5.根据有關指控、中國政府的答复以及指控方的意見,本工作組相信能夠就本案的事實及詳情提出意見。

6.指控方就張義南先生(中國公民,1957年11月2日出生,河南中部家庭教會作家及知名歷史學家。)被監禁通知本工作組。

7.所 獲的信息表明基督教家庭教會選擇不向官方支持的三自愛國運動教會注冊。張義南先生在家庭教會合一運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這一運動已凝聚了四個最大的非官 方、家庭教會。他代表四個最大的非官方教會起草了致官方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教會的《聯合呼吁書》以及《中國家庭教會合一運動的聯合信仰告白》。這兩份文獻 成為全國家庭教會合一的催化劑。《聯合告白》解釋了家庭教會被迫處于地下的原因。

8.2003年9月26日上午9時,公安人員在沒有出示逮捕證的情況下將張義南先生逮捕。當日晚些時候,鄰居們發現公安人員搜查了張先生的家,并沒收了他的電腦及書籍。2003年10月11日,根据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他被指控“陰謀顛覆國家政府及社會主義制度”。

9.張義南先生因于1999年10月2日起草名為《基督憲法》的文獻而被判有罪。該文獻提議建立一個与宗教相結合的聯邦政府來管理中國、推翻共產党及現政府。他否認這些指控。他還因于2003年8月散發《中國向何處去》、《基督是唯一道路》、《河南基督教家庭教會章程》及其它所謂反党、反社會主義的文章而被判有罪。

10. 河南省平頂山市魯山縣勞動教養委員會于2003年11月3日簽署(2003)203號判決書,根据《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款第1項和第13款,判處張義南先生勞動教養兩年。据稱,該判決未經審理及辯護程序而被采納。在作出判決之前,勞動教養委員會只進行了一次听證。据稱,此次听證不允許張先生擁有律師、反駁該委員會的證据并提供證据為自己辯護。勞動教養委員會僅僅根据在其家中沒收的上述文章就作出了判決。

11. 指控方稱,勞動教養委員會無視有關公平審理的國際准則。張先生未經審理即被判刑;沒有逮捕證即被逮捕;未被指控即遭扣押15天;被捕后15天不允許其同律師及家人接触。

12. 指控方認為,張先生因行使其言論自由、宗教自由、和平結社自由等基本權利而遭逮捕,因其基督教信仰和活動而遭處罰。指控方進而指出,張先生因其信仰繼續遭勞教所警察虐待。

13. 指控方指出,張先生無反政府、反社會主義思想及言論,沒有煽動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令人遺憾的是,勞動教養委員會對其文章、作品斷章取義,對其基于其教會屬靈原則的理念進行歪曲。

14. 中國政府就上述指控作如下答复:

(1) 張義南,男,46歲,河南人。2003年9月5日,因張非法持有多份國家机密文件,河南省平頂山市公安机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對張予以刑事拘留。10月31日,平頂山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委員會依据《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第1款的有關規定,對張處以2年勞教。

(2) 根 据《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民享有言論自由,然而在行使這些自由和權利的同時,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安全。《世界人權宣言》也明确規定,人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時受到法律所确定的限制。中國司法机關對張采取的所有強制措施均以其涉嫌触犯中國法律的行為為基礎,与言論和信仰自由問題無關。

(3) 中 國司法机關在處理此案的過程中嚴格依据法律程序。中國是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是中 國政府的一貫立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等法律都對禁止酷刑問題作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以防止和懲處國家工作人員尤其是司法 人員實施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保護被拘禁人員在羈押期間的合法權益。在本案的處理過程中,張的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不存在任何酷刑 問題。

15. 指控方稱中國政府的答复無法反駁其在最初的申訴中所列舉的事實,因而其堅持如下事實:

(1) 沒有逮捕證而將張先生逮捕。

(2) 張先生未經指控而遭扣押,勞動教養委員會未經審理而判處其2年勞教。

(3) 被判刑前,張先生被禁止聘請律師來反駁勞動教養委員會對他的指控,他被禁止提供證据來為自己辯護。

16. 指控方得出結論,張先生被拘禁、判刑、處罰,完全系由于中國政府反對其部分基督教作品,在這些作品中,他表達了對基督教的信仰及對中國基督教家庭教會神學獨立的支持。

17. 如指控方所言,中國政府在其答复中沒有否認張先生被捕、未經指控而被扣押、沒有律師、不被允許同其家人接触、最終被判處2處勞教。

18. 本工作組已注意到中國政府有關對張義南先生的拘禁非屬任意、判處其勞教系根据有關法律的解釋,但該解釋并未令本工作組信服。

19. 本 工作組首先指出,中國政府未就指控方有關張義南先生在其所有活動中無任何形式的暴力的主張作出反駁。其次,根据中國法律規定,勞教制度与刑法處罰有許多相 似之處。判處某人勞教的行政決定相當于指責他有錯還是有罪。將某人人權交付勞教所的作法本身已使其人格負面地呈現出來。再次,勞動教養涉及對自由的剝奪, 這正是刑法處罰的典型特征。

20. 鑒此,在導致對其不利決定的行政复議階段,張義南先生本應享有國際法所規定的各項适宜的保障措施,包括在法官面前為自己辯解。然而,在一個明顯缺乏獨立及公正因素的行政机构履行簡單程序之后,他即被判處勞教。

21. 另外,本工作組認為,中國政府所申明的行政當局將張先生處以勞教的理由僅僅是因為他在和平地行使《世界人權宣言》第19、20款及《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19款所載明的言論自由權利。這些條款本應使他在這一唯一理由之下免于被剝奪自由。

22. 在行政當局的命令下,不經由司法約束下的、有齊備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審理,而將某人強行勞教,違背《世界人權宣言》与《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3. 鑒此,本工作組提出如下意見:

對張義南先生自由的剝奪實屬任意,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9、19、20款,屬于提交本工作組審議的案件的适用范疇之中的第II、III類。

24. 根据上述意見,本工作組促請中國政府采取必要措施糾正這一作法,使其符合《世界人權宣言》所載明的標准及原則,并研究批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可能性。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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