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2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一百八十﹕我是經K-1進入美國﹐然後和美國公民丈夫在2004年4月結婚。之後申請I-485調整身份手續﹐獲得婚姻有條件的綠卡。是否持有綠卡三年(前90天)才能申請成為公民。但是有人告訴我,婚姻達三年(前90天)能申請入籍公民? 申請公民是N-600 還是 N-400?
我想請教取得公民,為在台灣的母親通過I-130申請移民美國。從遞件到面談需要多長時間? 如果母親移民美國申請案批准了,我的弟弟現時16歲﹐能否與母親同時移民美國﹖用不用CSPA﹖
解答﹕它是從你收到無論是永久或有條件性綠卡的那一刻起開始算2年零9個月﹐而不是從你結婚的時候開始算。在你結婚後﹐是否獲得永久綠卡或有條件性綠卡取決於在面試時﹐你的婚姻是否已有兩年老了。
申請將條件拿走並不影響你的N-400公民申請(不是N-600)所需要的居住時間積累。所以﹐在2年零9個月時﹐如果你還是和同一個美國公民結婚﹐你不用考慮I-751是否還在審理或已經批准了﹐你儘管將N-400的申請遞上。事實上﹐N-400的申請及面試可以加快I-751的審理速度。
有一點很重要﹐你一定要知道﹐就是在家庭類中﹐直系親屬是沒有派生受益人的。你必須替你母親單獨申請I-130﹐替你父親單獨申請I-130﹐他們不能將他們未婚的未成年兒子﹐也就是你的弟弟﹐加入申請。你必須要替你弟弟基於第四類別單獨申請I-130。另一個例子來了解直系親屬沒有派生受益人的規定就是假如法律規定可以有的話﹐那麼它就不必創造美國公民兄弟姐妹的類別了。
大紀元首發,轉載請注明大紀元(//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