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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評徵文】孫文廣:上書內參和醫院殺生

——再評中共「一胎化」

孫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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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訊】中共搞「一胎化」,在醫院中殺死超生嬰兒和大月份胎兒,為此我寫了「上書」,「上書」又變成 「內參」,發至各級領導,但醫院中的殺生,二十年來,並沒有被有效制止。現在我要將「上書」和 「內參」公開。

二十一年前的1984年,我聽婦產科醫生講,醫院中對生過一胎沒有生育指標的懷孕的婦女,一律強行墮胎,對大月份胎兒要注射藥物打胎,如有胎兒存活,必須致死。當時我很震驚,立即給中共中央、國務院寫信,反映在醫院中的殺生的事實,要求制定法律,制止這一現象,指出生育一定要堅持自願原則。

這封信1984年8月發出,很快(9月16日)被「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摘錄製成「內參」。報中共中央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並送有關部門,(見附件)。

儘管當時這份「內參」沒有能夠立即制止醫院中的殺生現象。但這份「內參」中反映的事實,卻是中國「一胎化」過程中殺死初生嬰兒和大月份胎兒的歷史佐證。

醫院本是救死扶傷之處,在「一胎化」中,竟成了殺死嬰兒的場所。這是「一胎化」的禍害。

不久前,海外勞改基金會,公佈了廣東碣石鎮委發佈的2003年43號文件,要求:從2003年8月開始,用35天的時間,以大月份引產(即晚期墮胎)為重點,想盡方法,為實現年度人口計劃目標奠定基礎。

外電還報道: 2002年浙江省新昌廣播轉播台職工董鐵鋒的新生兒子,因為沒有准生證,被新昌縣計劃生育指導站接生護士用剪刀扎到腦門處死。醫生冷血地對受害者說:「這種事情經常有,不止你們一個。」美國自由亞洲電台記者為此致電該指導站瞭解情況,該站工作人員說:「難道他想生就讓他生?!」

看來進入21世紀強制晚期墮胎,致死初生嬰兒的現象,仍沒有被制止。

21年前我「上書」揭露醫院中大量存在的殺生現象,後來變成「內參」,當時不可能公開,現在國內也不能發表,我只得借海外媒體,公諸於眾。

下面先看「內參」,再看信件:

(供領導同志參閱)

參 閱 件
第13期
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廳 1984年9月16日
編者按:山東大學孫文廣同志的建議應當引起我們的重視。請各地研究,如何真正嚴格執行《節育手術常規》,又能把計劃生育工作做好。
下面是山東大學孫文廣同志的來信(略有刪改)

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兒的建議

為限制計劃外第二胎以上的胎兒出生,當前一些醫院存在著故意致死大月份胎兒和活產嬰兒的現象,醫護人員如果不能致死這種胎兒也要扣發獎金。因此醫院對七個月以上的計劃外胎兒一般實行胎內注射外用藥物,使其死亡後產下死胎,這樣的引產方法會帶來很多惡果。

胎內注射外用藥物,劑量過大,會危害母體健康;一般劑量,健壯的胎兒仍能成活。對這種嬰兒,在其誕生後都是採用各種辦法將其致死。新生嬰兒是我國公民,不論持何種理由,故意將其致死,都是違背我國法律原則的。七個月以上的胎兒離開母體後,若能護理適當即能成活,將其故意致死實際上是殺死了一個生命,也是醫務道德所不容的,並且會產生不良的政治影響。

山東大學 孫文廣
1984年8月24日
報:中共中央、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
送:中央、國務院有關部、委
增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委員會

1984年8月24日的「上書」:(內參只摘錄一部分)

黨中央、國務院:

當前我國各地醫院都有故意致死大月份胎兒及新生嬰兒的現象。這種做法必然會產生不良的影響。

我認為發生以上現象,是由於執行了超出客觀條件的政策所造成的。希望對有關政策進行適當的調整。並建議制訂,禁止致死大月份(28周以上)胎兒的法律。

在我國應該提倡節制生育,應該根據國情實行計劃生育,當然也可以針對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但是這些政策必須與現實法律相一致。在節制生育和計劃生育過程中,要充分說明道理,明確法律和政策,還一定要堅持自願原則。

以上意見不知當否,僅供參考。
山東大學物理系
孫文廣84年8月24日
附上: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兒的建議
────────────────────────────────────────────

不准致死大月份胎兒的建議

當前我國很多醫院存在著故意致死大月份胎兒和新生嬰兒的現象。各地都有極其嚴格的規定,限制第二胎以上的嬰兒出生。一般情況下這種嬰兒出生並且成活,其懲罰是極嚴重的。父母有可能被開除公職,開除黨籍,有的地方甚至扣發所在單位全體工作人員獎金。在農村這種懲罰更是五花八門。醫生護士如果不能致死這種胎兒也要扣發獎金。

因此各地醫院對超過七個月以上的胎兒,這種分娩過程中的胎兒,普遍實行胎內注射外用藥物,使其死亡,以後取出死胎,這樣的引產方法會帶來很多惡果。

胎內注射外用藥物,劑量太大會危害母體健康,一般劑量,胎兒健壯則仍能成活,但是誕生後多半將成長為殘廢兒。對這種嬰兒在其誕生後,幾乎所有的醫院都是採用各種辦法將其致死。新生嬰兒是我國公民,不論持有何種理由,故意將其致死,都是違背我國法律原則的。七個月以上的胎兒,離開母體護理適當即能成活,將其故意致死,實際上是殺死了一個生命。也是醫務道德所不容的。

母親在妊娠和引產過程中,要極大的消耗體力,並受到很大的精神折磨,因此這種引產並非出自母親及家庭的本意。

以上這種引產活動都是在宣傳黨的政策,宣傳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中進行的,這自然會產生不良的政治影響。

為此建議:制定法律,明確規定,故意致死28周以上的胎兒或嬰兒是違法行為。

山東大學孫文廣 84.8.24

2005年3月18日整理於山東大學(//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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