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9日報導】(據明報新聞網報導)基本法委員會委員譚惠珠相信,愛護香港的人,都想看到在最少法律爭議下,完成行政長官補選。
譚惠珠在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中指出,根據當年起草基本法的資料,記錄顯示,在形容補缺的行政長官時,1987年的稿寫的是「新的行政長官」,1988年的稿寫的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1989年的稿刪去了「一屆」兩個字,回復到「新的行政長官」。可見當年已經再三地研究過補缺的方法,拿掉「一屆」,就表示新的行政長官並非做「一屆」,因為一屆是5年。
她指出,最後通過的條文亦是寫「新的行政長官」,同時還加上一句,指出這補缺的行政長官是「依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產生的。再看基本法第45條,共有3款。第3款講的就是具體產生辦法是由附件一規定。(而不是由第46條規定。)附件一就寫明選舉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這樣設計的選委會既可選舉又可補選行政長官。在特區回歸起10年的框架內,選委會有兩屆的任期共10年,這是配合了行政長官兩屆的任期。
譚惠珠表示,深信愛護香港的人,都想看到在最少法律爭議的情形下,完成行政長官補缺,這才是香港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