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季寬台北特稿)在台灣朝野及國際社會的反對聲中,中國十屆人大三次會議十四日執意通過「反分裂國家法」,並隨即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三十四號令公佈施行,中國所表現的強硬態度,將使兩岸關係受到嚴峻的影響。
中國制定反分裂法有多重目的。首先,本法乍看之之下是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實際上北京卻是為了要取得定義兩岸關係的主導權。
反分裂法的第一條表明,根據中國的憲法制定本法,而中國的憲法在序言中即載明,「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因此,制定和施行反分裂法,限制了兩岸關係的走向。
其次,反分裂法除了「遏獨」,還有「促統」作用。法案把「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列為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顯示本法並非單純只是為了反對分裂,而是另有用意。
法案在第八條規定,「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時,中國得採取非和平方式解決兩岸問題,實已逾越了反分裂的範疇。就兩岸關係而言,「促統」比「遏獨」更具有片面改變兩岸現狀的意味,反分裂法從法律層面體現這種意涵,不符國際社會維護台海現狀的期望。
再次,中國是為了自身的戰略利益,而制定反分裂法。
中國人大代表、上海武警總隊政委盧津平在人大審議反分裂法時表示,由於兩岸問題未能解決,中國四百七十三萬平方公里海域面積,有將近兩百萬平方公里不在中國大陸的實際控制之內。
他說,「台灣丟了,意味著中國海洋資源的損失,對民族尊嚴及和平崛起都將是極大的限制」;「一旦中國失去台灣,中國東南方向將面對最直接、最嚴重的軍事威脅,中國周邊安全環境將嚴重惡化。」
法案在第一條把「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列入制定本法目的,又在第三條規定,實現兩岸統一「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這顯示法案所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但是一個民族主義的命題,也涉及中國的戰略利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法案中未見「一國兩制」四個字,而是在第五條用「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的方式來表述。
鄧小平於一九八三年在會見美國西東大學教授楊力宇時指出,「問題的核心是祖國統一」;「我們不贊成台灣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沒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兩個中國,而不是一個中國。」
反分裂法使用「高度自治」,並且以此為兩岸關係的唯一選項,並未放鬆對台灣的高壓姿態。
對於中國制定反分裂法,國際社會反應不佳。美國國務卿萊斯指出,反分裂法很明顯的是在升高兩岸緊張,既無必要,也不是好事。
日本內閣官房長官細田博之也表示,日本從對台灣海峽的和平與安定以及最近兩岸緊張緩和所造成的否定與負面的觀點來看,對於反分裂法「持有憂慮之情」,日本「一貫反對以動武的對立方式來解決兩岸問題,反對以和平解決以外的任何解決方式。」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發言人邱太三指出,中國片面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陸委會代表政府對中國這種嚴重挑釁、破壞台海和平現狀的舉措表示嚴厲譴責。他並且呼籲,結合國際社會與台灣民眾,共同發出譴責及呼籲,對反分裂法進行反制。
綜合上述,中國制定並且施行反分裂國家法,對兩岸關係構成嚴峻影響,北京一方面對台灣步步進逼,一方面又表示要維護兩岸和平穩定,種種方式都只是為了迫使台灣就範。
解鈴還需繫鈴人,兩岸關係今後何去何從,北京當局的責任無可推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