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3日訊】(大紀元記者 李亞妮 翻譯)美國與63個國家簽署了所得稅協定(income tax treaty), 這些協定的目標是﹕
* 避免雙重征稅﹐即納稅人無需在取得收入的國家和居住國兩次繳稅。
* 減少對投資等某些類型收入的「超額」(excessive)預扣稅。
* 達成協議﹐明確納稅人在條約國的繳稅範圍。
* 提供國際間信息交流。
* 杜絕對條約國家之間達成稅務優惠協定的經濟行為再徵稅。
對外國學生有利的協定根據這些協定生效時間的不同有很大差別。
1986年稅收改革法(1986 Tax Reform Act)出臺前﹐學生獲得的獎學金和助學金不需要繳稅﹐美國稅法對研究人員得到的資助也給予稅收上的優惠。
當時美國公民學生可以通過標準扣除(standard deduction)的方式為個人減免為自己省下勤工儉學的收入。非美國居民則不能使用標準扣除,但在那段時期﹐美國稅法基本上對全職外國學生的獎學金和助學金免稅(對前蘇聯﹐就是新獨立出來的9個國家的前身﹐免稅額高達10000美元)。此外﹐稅法還對應納稅所得額做了適當減免﹐一般減免2000到5000美元﹐來補償非美國居民學生不享受標準扣除的損失。大多數條款對學生享受稅務優惠的限制是5個稅務年度。
美國並對一些特定國家﹐巴巴多斯(Barbados)﹑牙買加﹑匈牙利的外國學生允許選擇和美國本國居民一樣的稅務待遇。
1986年稅收改革法出臺後, 只有學費﹑必交雜費﹑書本費等金額免稅﹐外國學生其它所有獎學金資助都須納稅﹐(不過美國公民和居民不在此列)。外國學生(非美國居民)需要繳納應納稅資助額的14%作為預扣稅﹐用1042-S表。外國學生使用1040NR-EZ表﹐並且不能使用標準扣除。美國公民和居民使用標準扣除方式可扣除部分應納稅資助獎學金。
美國針對學生的稅務優惠在各國學生中沒有什麼區別(除了和印度的協定, 給予印度學生標準扣除﹐而且學生的配偶享受個人減免) 。
美國公民和居民全日制學生支付保留學籍﹑教育﹑或培訓的費用可以免稅﹐只要這項支出必須來自外州(outside that State)。
以上優惠也適用於來自澳洲, 加拿大, 意大利, 新西蘭, 巴基斯坦, 英國的學生(與巴基斯坦的條約還包括5000美金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earned income exemption) 。
外國學生的外來金額不用報稅(譯者理解為例如來自父母的資助)﹐稅法第89-67節認為這些屬於外來資源。(Nonresident students need no treaty benefit for such payments from abroad, which the Rev. Rul. deems foreign source. )
1986年以後,美國與奧地利﹑ 丹麥﹑ 愛爾蘭﹑日本﹑瑞典﹑瑞士的協定寫入美國協定政策﹐與墨西哥﹑南非﹑斯里蘭卡﹑土耳其的新協定也并入這項政策。美國財政部對與荷蘭簽署的稅務協定做出以下解釋(Treasury Explanation)﹕「特別是與發達國家(developed countries)的協定﹐包括了訪問學生應納稅所得額免稅﹐這不是標準的美國協定政策 。」美國在它的協定政策中保留了86法案以前對它的條約伙伴有利的部份。
美國與荷蘭﹑法國﹑德國的協定保留了以前對有限收入免稅(limited earned income exemption)和來自美國的資助(grants)的免稅政策(與德國的協定包括這樣一條﹐如果在美國居留四年以上﹐可追溯交稅(retroactive loss provision for earned income) 。與哈薩克斯坦﹑盧森堡﹑俄國﹑烏克蘭的協定保留了對資助免稅的政策﹐而且不論經費來源。與中國﹑捷克﹑愛沙尼亞﹑印度尼西亞﹑以色列﹑拉脫維亞﹑立陶宛﹑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文尼亞﹑西班牙﹑泰國﹑突尼斯和委內瑞拉談判的新協定包括﹐獎學金和助學金﹐不論來源﹐享受限額免稅(limited exemption for earned income.)。
關於作者﹕
保拉森諾(Paula N. Singer)﹐律師﹐聞思達科技公司(Windstar Technologies, Inc. )總裁﹐麻州牛頓市Vacovec, Mayotte & Singer稅務所合伙人之一﹐25年僱主咨詢服務經驗。更多信息請打1-800-259-6398 或上網www.windstar.com查詢。(//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