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1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一百七十九﹕我在5年零一個月前在停車場倒車時﹐撞到了尾部對面的一輛停着的車。撞的重了一點﹐那輛車向後移動了。正好車的主人在後面裝他買的食品。他的車撞了他腿一下﹐他手按着腿向我大喊。我坐在車裡﹐知道發生了什麼事兒﹐心里非常害怕。我有一種不敢面對這一切的念頭﹐一踩油門﹐跑掉了。但警察還是找到了我。最後的判決是沒有對其定罪(Withholding of Adjudication of Guilt)。我做的是﹐既無認罪﹐也不否認罪(No Contest)﹐現在我想成為美國公民﹐這個事兒能構成我成為公民的阻礙嗎﹖
解答﹕代表道德不好的犯罪(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 CMT)在1917年移民法立法時﹐國會故意未做定義﹐法院和移民局的解釋及嘗試給它下定義也沒有形成一個一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定義。基本上﹐這個名字就已經是定義了。所以任何犯罪﹐只要是不道德的﹐也就是邪惡的﹐罪惡的﹐不被其他公民所接受的都是CMT。在具體分析一個犯罪是否CMT要看這個犯罪是否包括犯罪的企圖﹐這個罪行本身是罪惡的﹐而不是政府規定是罪惡的。
你的未定罪在移民法上是同定罪一樣的。要將一個人定罪﹐必須滿足離開車禍現場犯罪定義中的所有4個元素﹕
(1) 你是在事故中的司機﹔
(2) 知道或應該知道你出了車禍﹔
(3) 知道或應該知道另一方受了傷﹔
(4) 故意地(Willfully)不停下來給出你的身份或幫助受傷的人。
移民局(上訴部門)還未對這樣的罪行是否CMT做出決定。我想這個罪行是CMT﹐因為它定義中使用了“Willfully”這個字。“Willfully”往往是故意地﹐有目的地﹐自願地做或不做一件事﹐也就是它區別於疏忽﹐不情願或不自願的。另外﹐我覺得這個罪本身是惡劣的﹐是違反道德的﹐在任何一個社會都不會容忍這樣的行為的。
也有的律師認為它不是CMT﹐因為它的起因是一個事故﹐也就沒有犯罪﹐傷人的企圖(Criminal Intent)﹐我不是專搞刑事法律的﹐所以我也不敢100%地說我是正確的﹐至少你在移民官前有一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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